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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建,筑基地详细》规,划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当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执行:。 【。 第?八条 附表》2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2规定】指标应当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   附表2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当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九,条 :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第》十条 ?原有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也不能【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提供《开放空间的(规【划要求?以外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   ?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或附表2中》有关规定确》定建筑底层架空高】度在:4.:5米:以,上架空部《分提供?给城市作为绿化【及活动场地》等公共空间》。的也可?以不计入容积—率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件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