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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建筑基地】。。详细:。。规划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当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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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附表2!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2规定指》标应当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 附表2—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当《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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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 原有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也不能?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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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提供开放空间的(!规划要求以外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或附表2中有【关规定确定建筑底层!架空高度《在4.5《米以上架《。空部分提《供给城市作为—绿,化及活动场地等【公,共空:间的也可以不计入】。容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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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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