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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建—筑基地详《细规划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当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执行 】 :。 第—八条 附表2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2规定》。指标应当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  ?   附《表2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当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九,条 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第十条 原【有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也,不能进行建设—。 , 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提供开放《空间的(《规划要?求以外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或《附表2中有关—规定确定建筑—底层架空高度在【4.5米以上架【空部分提供给—城市作为绿》化及活动《场地等公共》空间的也可以不计入!容积率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