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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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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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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筑基《地详细规划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当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执》。行,
【 第八条 附表】2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2规—定指:标应当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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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2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当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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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 原:有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也不能【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提供开!放空间?的(规划《要求以外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 ,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或附表【2中有关规定确定】建筑底层《架空:高度在?。。。4.5?。米以上架空部分【提供给城市》。作为绿化及活动【场地等公共空间【的也可以不计入【容积率
—。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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