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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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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筑基地详《细规划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当—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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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附表2《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2规定指【标应当?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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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当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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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 !原有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也不》能进行建设 —
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提供开放空间的(规!划要求以外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或附【表,2中有关《规定确定建筑底【。层架空高度在4.】5米以上架空部分提!供给城市作为—绿化及?。活动场地等公—共空间的也可—以不计入容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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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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