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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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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建筑基《。地详细规划》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当》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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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附表?2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2规定指】标应当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 附表2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当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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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 原:有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也不能!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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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提供!开放空间的》(规划要《求以外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或附表【2中有关规定确【定建筑底层》架空高度《在4.5米以上【架空:部分提?供给城市作》为绿化及活》动场地等公共空间】的也可以不计—入容积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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