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七条 【。建筑基地详》细,规划: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当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执行 》
【 第八条《 附表?。。2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2规定指—标,应当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 附表2【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当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九条 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第?十条: ,原有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也不能进行建—设
《
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提供】开放空间的(规划要!求以外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或附表2中】有关规定确定建筑】底层架空高度在4】。。.5米以上》架空部分《提供给城市作—为绿化及活动—场地等公共空间的】。也可:以不计入容积率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