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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七条 《建筑基地详细—规划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当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执行 《 【第八条 附表2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2规定指标应当【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   附表2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当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九条 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第:十条 原有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也不能【进行建设 — 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提?供开放空间》的(规划要求以【外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或附表2中【。有关规定确》定建筑底《层架:空高度在4.5米以!。上架空部分提供给】城市:作为绿?化及活动《场地等公共空间的也!可以:不计入容积率—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