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标底
【第,二十四条《 标底是《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控制?范围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格】机构编制标》底
! 第二十五条— 编制标底应符【合下列原则
】 : ㈠一项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 , ㈡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和编制标底;】
— ㈢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和风险等《因素组成;
】 ㈣》标底: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 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
?。 ㈤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 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 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 :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 工程?价格和主要材料的实!际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 !
第二十六条! 标底编制后— 须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审核
— 经审核确定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