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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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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二)!离界:距离除?须符合本条 第(】。。一)项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 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 【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 的】有关规定
【 ,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技术论证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
【
】
《
, 》 ,离界 ?建筑类别
【 》 距离
— ? 建筑朝向!
《 居住建—筑, ,
《 非居住建—。筑
】 ,
? 《。建筑物高度 —
的!倍数
《
最小【距离(米)》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
?
【 主要《朝向
》 低层
! 0》.5
】6
》 , -
】3
:
《。
】 多:层 :
《 -
!5
【
】高层
《
? 0?.25
《
1—0
— 0.2
— , ?8
!
次要】朝向
【 低层
【 0.2【5
3】
?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 多层《
? 4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高层《。
《。 0.2
! : 8
】-
【6,.,。5
《
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0.7倍控制!
,
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
道路宽】度
! ,建筑高度 后退【距离(?米)
》 D≤—24:米,。
—。
D>2!4米
《
—
】
h—≤24 米 !
: 3
【。 :。 5
】
!2,4
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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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
】。
, 10
! ?15:
,
,。
! h>10【。0 米
! 《15
?
20【
《
注: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 第二?十八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二十:九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第三!十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交】叉口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第三【。十二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第三十四条 在村镇!、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
第三十五条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第》三十六条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
第三十七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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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
?。 ,第四十条 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 500千伏30!米;
! 220千伏—。20米;《。
— 1?10千伏12.5】米;
! 35千伏10【米
? 《 , ,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
《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四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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