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五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 第:二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     (二【)离:界距离除须符—合本条 第(一)】项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 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 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 ,的有关规定 【  ?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技术论证!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 》 》。 ! 离【界 建筑《类别 — : 距离 】 ,。 建筑!朝向 【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 】 建筑物高度 【。 《 《的倍数 】 :最,小距离(米)—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最小距【离(:米) ? 】 主要【朝向 《 低层 】 —0.5 — ?6 《。 - 【 : 3 ? 】 《 多层 》 》- 5 !。 《 , —。 高层 》 ? 0.25 ! 10 ! 0《.2 【 8 — 《 次【要朝向 【 低层 】 0.2【。5 《 :。 ,3 《。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多层 》 4 !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高:层, 【0.2 【 :8, - 】 6—.,5 — 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0.7倍—控制 ? 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 , , : 《 : 道路宽《度, , 《 《建筑高度 后退距】离(米)《 》 D≤24米【 》 —。 D:。>,24米 《 : 【 : ? —h≤24 【 ,米 — ,。 3 【。。 5 】 , — 24 《 8 【 》10 《 , 》 60 ! 10【 15】 !。 , : h>100 】 , 米 — 15 】 20 【 注:!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二十八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 第二十九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 ,第三十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交叉口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 !。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第,三十二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 第三十四条【 在村镇、》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第三十五《条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 第三《十六:条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 第三十七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三】十,八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 ,第三十九条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 第四【。。十条 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四十一》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 :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500千伏》3,0米; 《     【220千伏》20米; —     1【10千伏12—.5米; 】    35—千伏10《米    】。 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四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