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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分区《规划及表二的基础上!。按表: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七条 对未列入【表三的大中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工业和普通》仓库建?筑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低于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表三!。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建筑容《量
:
《 , 区?位
《 —类型
— ?中心城市《
中】心城市外 》
【
【旧城区
】 新 区
】 , 一《般镇和其它地区 】。
】
《 , D
【 FAR《
《 , ,D,。
《 :FAR
《
《 D
— :FAR
—
:
!低层居?住建筑
】 35%
—
1—.1
?
30%
!
《 1:.0
】28%?
1【.0
《
【
: ?居,住建筑
!。 (含单身【公寓)
— 多层
】
: 3《0%
》 :。 1.4
— , ?。30%
》 : 1.4
】 3《0%
》 : ,1.4
】
【 高层
【。 , ?25%
】 2.?5
— 22%
【。 , 2?.5
— , 22%
! 2.5
— ,。
《。
《 ?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多层
》 5》0%:
3【。.0
4!5,%
:
3.0
!
》45%
【 3.0
!
》
: 高层》
? 35—。。%
? ? 4:.0:
? 3《5%
【 ,4.0?
《 35《%
【4,.0
》 ,
注D-【-,- 建筑《密度:。 《FAR--》-容积率
第八!。。条 表?三,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第九条 表三【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净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1、【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为5《000?平方米?;,
? : ?2、高层居住—为3000平方米】。。;
!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4、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三条《。 公共建《筑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五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小于2
! 0》.5
【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1.0【
,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 1、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 2、】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 , 3、竣工后应设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4】、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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