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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分区规》划,及表二的基》础,上按表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第七条 对未列!入,表,三的大中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工业和普通!仓库建筑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低于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表三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建【筑容量 【 区》位 : : 类【。型 《 中心城市】 》 中心城市外 ! 】 , 《旧城区? 【新 区 【 一般》镇和其它地》区 — 】 D 【。 FAR — D 】 FAR【 : ? D ? FAR】 】 》 低层居住建筑 ! 《 3:5% 《 1.1 ! 3》0%: , 1.【0 2】8% 【。 1.0 》 》 》 : 居住建《。筑, : (】含单身公寓) ! 多层 【。 —30% !1.4? 》 30% 》 1.【4, 30%! 1【.4 《 ! 高层 【 : 25% 】 2.5【 : : 2?2% 】。2.5 !22% !。2.5? ,。 】 : 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 多层 — : 50% 】。 , 3.0【 —。45% 【 3.0 】 ?4,5% — 3.0 】。 — : 高层 】 35% ! 《4,.0 【。 35% — 4.0 】 35% ! 《 4.0 》 注D!--- 建筑密度 ! :。 FAR---【。。容积率 第八条!。 表三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九条 表三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净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1、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为5【000平方》米; 》    《 2、高《层,居住为3《000平方米; !     —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4、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三条 公!共建筑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五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 小于2《 0【.5: 】 《 大于《、等于?2小于4《。 1.0! :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    》 1、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     2、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3、竣工后应】设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4、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