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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分区《规划及表二的基础上!。按表: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七条 对未列入【表三的大中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工业和普通》仓库建?筑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低于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表三!。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建筑容《量 : 《 , 区?位 《 —类型 — ?中心城市《 中】心城市外 》 【 【旧城区 】 新 区 】 , 一《般镇和其它地区 】。 】 《 , D 【 FAR《 《 , ,D,。 《 :FAR 《 《 D — :FAR — : !低层居?住建筑 】 35% — 1—.1 ? 30% ! 《 1:.0 】28%? 1【.0 《 【 : ?居,住建筑 !。 (含单身【公寓) — 多层 】 : 3《0% 》 :。 1.4 — , ?。30% 》 : 1.4 】 3《0% 》 : ,1.4 】 【 高层 【。 , ?25% 】 2.?5 — 22% 【。 , 2?.5 — , 22% ! 2.5 — ,。 《。 《 ?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多层 》 5》0%: 3【。.0 4!5,% : 3.0 ! 》45% 【 3.0 ! 》 : 高层》 ? 35—。。% ? ? 4:.0: ? 3《5% 【 ,4.0? 《 35《% 【4,.0 》 , 注D-【-,- 建筑《密度:。 《FAR--》-容积率 第八!。。条 表?三,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第九条 表三【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净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1、【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为5《000?平方米?;, ?  :   ?2、高层居住—为3000平方米】。。;     !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4、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三条《。 公共建《筑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五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小于2 ! 0》.5 【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1.0【 ,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    1、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     2、】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 , 3、竣工后应设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4】、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