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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分区规》划,及表二的基》础,上按表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第七条 对未列!入,表,三的大中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工业和普通!仓库建筑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低于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表三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建【筑容量
【 区》位 :
: 类【。型
《 中心城市】
》 中心城市外
!
】
, 《旧城区?
【新 区
【 一般》镇和其它地》区
—
】 D
【。 FAR
—
D
】 FAR【
: ? D
?
FAR】
】
》 低层居住建筑
!
《 3:5%
《 1.1
! 3》0%:
,
1.【0
2】8%
【。 1.0
》
》
》 : 居住建《。筑,
:
(】含单身公寓)
! 多层 【。
—30%
!1.4?
》 30%
》
1.【4,
30%!
1【.4
《
! 高层
【
: 25%
】 2.5【
: : 2?2%
】。2.5
!22%
!。2.5?
,。
】
: 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 多层 —
: 50%
】。
, 3.0【
—。45%
【 3.0
】 ?4,5%
— 3.0
】。
—
: 高层
】 35%
! 《4,.0
【。 35%
— 4.0
】
35%
!
《 4.0
》
注D!--- 建筑密度 ! :。 FAR---【。。容积率
第八条!。 表三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九条 表三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净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1、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为5【000平方》米;
》 《 2、高《层,居住为3《000平方米;
! —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4、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三条 公!共建筑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五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 小于2《
0【.5:
】
《 大于《、等于?2小于4《。
1.0!
: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 》 1、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 2、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3、竣工后应】设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4、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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