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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分区规划及表二!的,基础上按表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第七条 —对未:。列入表三的大—。中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工业和》普通仓库建》筑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低于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表三: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建筑容量 【 【区位 】 类《型 中!心,。城市 ?。 》 中心城《市外 ! ? 旧—城区 《 , 《新 区 ! 一般镇和》其它地区 — ? 《 D 】 FAR】。 , 《 ,D, FA】。R 》 D 【 FA《R 【 — 低层居住建【筑 : —35%?。 《 1.1》 : 30%【 1.】。0 【28% 【 1.《0 】 居住!建筑 ? 】(含单身公寓—) ? 多层 】 30%! ? 1.4 【 3—0% 】1.:4 : 》30% 】 1:.4 】 高!层 】25% 《 : : 2:.5 — 22% ! 2.5 】 22%— , : , 2.5 — ? — 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 《多层 】 50% 【 3.0 】 45% 】 3—.,0 : ? 45% 【 3.0 】 — , 高层】 35!。% — 4.0 — , , 35% 【 《4.:0 3】5,% — 4.0 ! 注《D--- 》建筑:密度 ? FA》R-:。--容积《。率 第八—条 表?三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九条 表》三,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十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净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1、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为5000平方米!; 《     》2、高层居住为30!00:平方米; 】    《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4、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三【条 公共建筑—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五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小!于2 》 0.5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1.0 !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     》1、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 ,     2、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 3、竣《工,后应设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     4、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