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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分区规划及表二的基!础上按表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七条 对》未列入表三》的大中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工业—和普通?仓库建筑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低于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 表三 —。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建筑容量 ! :。 , 区:。。位, , 】。类型 《 中心【城市 — 中心城市【外 : ! 旧—。城区 》 新 区【 《 ?一般镇和《。其它地区 ! 】 D 》 《FAR 》 D 】 : ,FAR — ?D — FAR 【 》 低【层居住建筑》 — 35?% : 1.1 ! , 30% ! 1.0 ! 2》8% 】1.0 】 : ? 居住—建筑 — , (》含单身公寓) ! 多层— , ? : 30%《 —1.4 》。 30% 】 ?。 :1,.4 》 ?30% 】 1.4 》 ! 《高层: 《 : ,。25%? 2【.5 — 2?2% 《 2》.5 》 22》% 2】.5 【。 《 《 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 ? 多层 》 50】% : 3.【0 ? 45% 】 《。 3.0 — 45%【 ? 3.》0 ? ! ?高层 】 35% —。 : 4.0》 : 35% 】 》4.0 《 ? 35《% 4】.0 ? , 注【D--- 建筑密】度 》FAR--》-容积率 第八!条 表三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九条 表三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净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1?、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为500》0平方米; 】     2、高层!居住为3000【平方:米;:。。    【 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4、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三条【 公共建筑》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五】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小于2 ! 《 0.?5,。 :。 】 大》于、:等于:2,小于4 !1.0 》 : :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     1、】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    2、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3、竣工!后,应设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 4、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