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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分区规划及表二!的,基础上按表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第七条 —对未:。列入表三的大—。中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工业和》普通仓库建》筑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低于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表三: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建筑容量
【
【区位
】 类《型
中!心,。城市 ?。
》 中心城《市外
!
?
旧—城区
《
, 《新 区
! 一般镇和》其它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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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FAR】。
,
《 ,D,
FA】。R
》 D
【 FA《R
【
— 低层居住建【筑 :
—35%?。
《 1.1》
: 30%【
1.】。0
【28%
【 1.《0
】
居住!建筑 ?
】(含单身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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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 】
30%!
? 1.4
【
3—0%
】1.:4
:
》30%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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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
】25%
《
: : 2:.5
— 22%
! 2.5
】 22%—
,
: , 2.5
—
?
— 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 《多层
】 50%
【 3.0
】 45%
】
3—.,0
:
? 45%
【 3.0
】
— ,
高层】
35!。%
— 4.0
— , , 35%
【 《4.:0
3】5,%
— 4.0
!
注《D--- 》建筑:密度 ? FA》R-:。--容积《。率
第八—条 表?三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九条 表》三,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十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净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1、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为5000平方米!;
《 》2、高层居住为30!00:平方米;
】 《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4、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三【条 公共建筑—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五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小!于2
》 0.5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1.0
!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 》1、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 , 2、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 3、竣《工,后应设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 4、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