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分!区规划及表二—的基础上按表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第七条 对未】列入表三的大中【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工业!和普:通仓库建《筑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低于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
表三 》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建筑【容,量
】 区位
】。 类型 【
中【心城市
】 中心城》市外:
—。
》。 旧城—。区 :
: 新 区
!
一般【镇和其它地区 【
》。
,
— D
《
》FAR
— , D
— F《AR
— D
— FA》R
!
—低,层居住建《筑
— 35%
—
: ?1.1?
》 30%
! ,1.0
》。 ? 28%
》
1.0】
—
?
居住建筑! ,
:。 —(含:单身公寓)》
:
, 多层 【
30】%
【1.4
!30%?
1.4!。。
30】%
【1.4
》 :
《
《 , 高层
》
: 25》%
2.!5
《 : 22%
— 2.5
】
22%】
? 2.5
【
《
【 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
多层 】
50%!
3【.0
》 45%
! ?3.0
—。。 , 45《%
—。 3.0
》
《
— 高层》
【35%
】 ,。4.0
!35%
— 4.0—
《 3?5%
《 《4.0
》
《
注D--- 】建筑密?度 FAR】---容积率
【
第八条 表【三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第九条 表三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净: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1、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为500【0平:方,米;
!。。 2、?高,层居住为300【0平方米;
—
《 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4、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第十三条 公【共建:筑,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五》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F】AR
?
: 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小于《2
【0.5
!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1.0
!。
《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 1、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 2《、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3、:竣工后应设》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4、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