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分区规划及表—。二的基?础,上按表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七条 对未列入表!三的:大中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工业和普《通,。仓库建筑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低,于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表三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建筑容!量,
《。 , 区位
】 ? 类型 —
—中心城市 》
《 中心城市外 】。
?。
—
旧城【区
》 ?新 区?
》 一般镇和其它地!区
—
,
】 D
?
: FA》R
》 D
《
《 ,。FAR
— , :D
F】AR
《 ,
《
— 低层居住建筑【
【35%
】 1.1
】 3?。0%
— 1?.0:
28%!。。
》 ,。1.0
》
?
,
【 居住建筑》
】。 (:含,单身:公寓)
【 ?多层:
3】0%
【 1.?4
《 30%
】 1.—4
【30:%
【1.:4
》
?
》 :高层:
《 ?2,5%
《 《2,.5
— 22%》
: ? 2.5
】 22%
【 2.—5
》
【 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 多层 —
》 ,50%
】 3.?0
【45%
】。 3.0
— 《。45%
— 3.0
】
】 高层 【
,
: 35%
! , , 4:。。.0
3!5%
】。4.0
— 35%
! 4.0
【。
—
,注D--- 建【筑密度 【FAR---容【积率
第八【条 表三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九条 表!三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净: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 , 1、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为5000平】方米;
【 2、高层】居住:为3000》平方米;
! 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 4、《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第十三条 公共!建筑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五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 FAR《
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小于2】
—0.5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1:.0
《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 1、》。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
【2、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 3、竣》。工后应?设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4、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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