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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分区规划》及表二的基》础上按表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七条 对未列入】表三的大《中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工】业和普?通仓:库,建筑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低于?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 表三?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建筑【容量 《 》 区位 》 类型! ,。 中心】城市 !中心城市外 【 】 ? 旧?城区 ? 新【 区:。 : 一般【镇和其?它地区? — 》 , , :D F】AR: D ! 《FA:R : 》D 》 FAR 】 ? 【 低:层居:住建筑 ! ,35:% 《 ?1.1 】 30?% 《 1.0 ! 28% 】。 1.0【 ? ? 《 : , 居住建筑 ! ? (含《单身公寓) — ? 多层 】 30% 】 《 1.4《 —30% 】 1.4 【 3《0% 《 《1.4 】 !高层 】 ,2,5,%, ? 2.5 【 22%】 2.5! 《 22% ! 2.5 — ! 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 多层 — 50—% : ?。 3.0 ! , 45% 》 3—.0 》 ?45% — 3.0 ! ? 》 : ,高层 !35% 【。 4.0 — 35【% ? 《4.0 !35% 【 4.0》 】注D--- 建【筑密度 》 FAR-—--容积率 第!。。八条 ?表三: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九条 表《三,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十?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净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1、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为5000!平方米; 》 ,    》 2、高层居—住为3000平【方米;  】   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 4、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三】条 :公共建筑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五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小于2 ! 0.5— 《。 【 : ,大于、等《于2小于《4 1】。.0 【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    1、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  : 2、?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 ,。   3、竣工后应!设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 , 4、?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