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市规划 《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节》约,利用:土,地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   《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 《 第二!十二条 》。城市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 《 , :第二:十三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建筑合!理衔接? :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第二》十四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 》。第二十?。五,条 :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交《通,、水利、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防灾减?灾、教育《、卫生、商业、物流!。、文化、环卫、【。给水、排水、电【。力、:电信、邮《政、:能源、户外》广告等专业规划涉】及城市规划》的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与城市《规划相衔接 【。 ?。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一《)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轨?道交通、绿地; 】    —(二)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邮!政设施、气象观测】场及探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台站、管】道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   】。 (三)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  《  (?四)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危险废弃物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 】   (五)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    (六【)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     需要【改变:或调整?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学校【。、医院?、,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体育场(!馆)、?停,车场:(库)、集贸市场、!消防设施和其他重】要,公共:活动场所的用地【性质:和范:围的:改变、调整应当【经得其它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学校、医疗》、体育、公共消防设!施、绿地《等特殊?公益性事《业用地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用地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其》用地性质不得—变更 】 第二十七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的技术审查应【当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标准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度假区》、“城中村”和【已纳入城市规划范】围的乡村等规划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权统:一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 】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对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区域:。。。。进行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许可申请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有公开承诺办理【期限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各【项建设用地》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主要内容是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按审定《的规划?设计:文件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书面》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使用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当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与的意见;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否则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项目 】 第三十二条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一?)有: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并《填写申请表; 【   》 (二)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  :(三)消《防、:环保、人防、土地、!文物等主管》部门意见; —    (四)!项目:建议书、矿产压覆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    (!五)拟选位》置用地范围地形现状!测量图;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三十四条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用地—经审批后《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 , 第三十五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其附图—;    】(三)项目依—。。法批准的相关—文,件; 》    (四)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内的规》划设计文件; 】    (五)】需要征求意见—。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审查建!设,用地位置和面积审核!规划设?计文件确定建—设用地范围符合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或《者审查不同意—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申请选【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拟选位置和用地面!积工:业及其它《重要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物的—项目:。需提交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外,资项目需提交对外】经济主管部门的批】文;在?文物保护控制地【带进行建设》需提交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    !(二)定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申》请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要求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实】地,踏勘: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定?点通知; — :。   (三)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定点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所处—地段在地形图上【标出道?路红线和拟征土地范!围拟定?。。规划条件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 《    (【四)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 (五)规划方【案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初审并《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四邻意见规划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    (】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   (七》)办理项目》。审批、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有关文!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拟定!规划条件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第三十八】条, , 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条件说明书及—其附:图规划条件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出让地块【的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退界、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日照—要求、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要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建设时【序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对城市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主要—街道:两,侧以及?重点景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成片开发区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开展了城市设计!的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纳入规划条件 !  ?   ?附,图应当标明》地块的?。区位与现状、地块】的座标及设计—。标高:、,道路红线座》标及:标高、出入口—位置、拆迁》。。范围、建筑退界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 第三十九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条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 《   ? (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一)建设项目申!请建:设单:位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及其附图《、附件等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工业及其!它重要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物品项目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外资项目需!提交对外经济主管部!门的批文;在—文物保?护控制地带进行建设!需提交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 》。 :。    (》二)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  :  (三)》规划方案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初审:并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四邻—意,见规划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 【 ,  :  (?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五)办理项】目审批?、,用地:手,续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有关文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手续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权属文件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期满确需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四【。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拟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   ?。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申【请予以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会; — ,  (三《)规划条件的—变,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修改!条件规定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法定审批后重—新依据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进行变》更   【 (四)依法批准】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告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示《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收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   —  临时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或者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使用者负【责拆除所《有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第四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    (》二)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区!域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  (三《)侵占?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它公》共活动场地的; !  ?  (四)侵占人】防或防洪《保护范围、》占用输配《电线路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埋设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七条 —使用规划道路—两侧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承担征地拆迁【义务    !(一:)在红线宽度2【0m以下《的规划道路两侧【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当承?担该路?段道路红线》宽,度1/2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费用;】 《   (二)在红线!宽度2?0,m以上的规划道【路两:侧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当承!。担,该路段?10m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费用 》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 》 第四十九条 !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以【上控制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开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房】屋建筑工程; 】    (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 !    (三—)广场、停车场、园!林工程; —。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   ! (:一)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等;《  》  (三)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 :  :。 (五)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受理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单位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并书面出具审查意】见及其附图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    (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件; 【 :   ? (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的施!工图; 《  《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的审?查意:。见; 《    (六)】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意见:; ?   《。 (七)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    (八!)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验】核完毕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分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注【明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总高度等有关【。内,容;:验核:不,符合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一—)建设?工程申请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要求提供【建筑方?案及总平面》规划图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及其附?。。图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 ! ,  (?。三)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四)并联审【批、缴交《规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消防、—环保、人防》、园林、气象等【有关部门现》场踏勘进行》并联审批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一单清”缴交规费】。并向国土、城管、监!察等部门送达规划】审批告?知函; 》    (五【)设置规划公示监】督牌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监!督牌:接受群众监督;【 ,    (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持消防、环—保、人防、》园林、气象等—。部门审核意见及【规费收取凭》。证,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七)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到建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 (八)规划验线】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实地?放线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现场核实后!方可:开工建设 》 【第,五十五条 》 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测、设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实施责!任制度 【。 第五十六】条 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一,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第五!。十七条 实行规划!许可审批与规划【技术:审查分?离的原则规划许可涉!及的规划技术审查】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 !第五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工程》施工需临时占—用土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并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使用!期限: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确需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者《因城:市,。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期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未自:行拆除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 , 第六—十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土地】权属:范围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拆迁范?围分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用!地内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监督牌公示》牌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规划指标;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拆!迁或处理地上—、地下设施》一时处?理不完又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拆【迁事项未作妥善处理!之,前不准开工因—违法施工造成的【后果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中如发现地下管!线、人防工程、邻近!建筑物?的基:。础以及?其它:设,。施与新建工程有矛盾!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与设—施主管?部门:协商采取安全措施作!出处理发现文—物古迹应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进行鉴别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因违法施工造!成的损失全部责任】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 ? 第四?节 “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规划管理 【 第六十三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应当遵循《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和:服,从规划管理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方能开工【 《    “》城中:村”及?。危旧房应《当成片统《一改造?保护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规?模有重点地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严格限制零星插建】重点:清理乱搭乱》建改善?建设环境《;清理乱搭》乱挂改善空》间环境?;清理巷道路障及】硬化:路面改善路网—结构;清理排水【管网改善排放条【件;清理闲屋闲【地改善绿化环境【;清理环境卫生【改善人居环境从【而实现道路硬—化,。、排水管《网化、路《。灯亮:化,、容貌整洁化、空】间明亮化、绿—化美化的城市形象】。。 】。第,六十四条 —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的规!定遵循维《护历史遗存、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  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近现代优秀建筑及】其他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应—当及时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划定紫—线进:行保护 】 ?第六十五条 — 传统骑楼》。街区的?保护、?更新:和改造应当》保持原?有历:。史风貌更新》和改造的骑楼应当平!行,城市道路《布置并且《保,持骑楼建筑界面与城!市道路齐平同时保】持各骑楼单》体,建筑:。之间的统一》协调突出《骑楼连续的城市景观! ,。 , —第六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严禁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违规建私《房,严,禁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严禁以新—农村、?“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名【义违规建房》危旧房应当》统一规划《。成片改造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处理意见为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当事人申请维【修的应当按原—状,进行修缮维》护不倒不漏“城中村!”及危旧房成—片改造区《域应:当,建设公寓《楼集中安置由—袁州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划:要求:必须完成改》造区域内必要—的基:础,服务设施 】。 ? 第六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或者城市《建设:的需要需拆除房屋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采取货币补偿;住宅!用房的拆迁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由人民政府】建设公寓楼》集中统一《安置    ! 严禁工程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划地交?由被拆迁人自行建】设被拆?迁人不得《以工程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的文:件或者街道、居委会!的相关证明作—。为,。建房依据 ! 第《六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审批?程序、规划手—。续有效期限原—则上参照本章第二】、三节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危《旧房修缮审批手续的!。需持:有中:心城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 : : 第六十九条 【 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及危旧房成片改!造应事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现】场醒目位置进行规划!公示后征求四邻意见!与相:邻建:(构)筑《物有关联的》必须事前与》对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因违法施工!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者承担全】部责任? 》 第七十条 】 ,公共院落归所有【住户公共使用任何】人不得以砌》筑围墙?、,改变使?用性质等方式扩大】使用面?。积 第五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七十一条 城市】空,间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建设等需—。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第?七,十二:条 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政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   (二)市政建!设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同步或《超,前建设; 】   ?(三)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市容景》观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线建设; 】。    (四【)市政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以及—沿,线,建设项?目工程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建设; 《 ?   (《五)市政工程建设应!当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 】    (六)!市政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 ! 第七十三条 【 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和市政管线工】程两大类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路】径红线或选址—工程定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市政工程》及附属设施施—。工前应当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  (一)》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涵洞、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缆车?、挡土墙架空索道】和轨道交通; 】。  ?。 , (二)《城,市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加油(【气)站、客货运汽车!站; 》    (三—)给水、《排水、热力、液体燃!料,、燃:气、空气和固体【运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 ,。 (四)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道路照明设施、电】车、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 ? ,   (五)微【波通道、无》线电收发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   》 (六)江》河、湖泊的码—头、堤防、》护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利、《交通工程构筑物;】    【(,七)地下人防工程、!城市广?告媒:体等; 》    》(八)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其他市政】。。工程: 】第,七十四条《 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规划选址申请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路径或—提,出选址?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给定路径红线!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 !    《(二)规划方案设】计建设单《位根据路径红—线或选?址,意,见书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在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如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消防】及其他主要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 《 ,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市—政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审查意见书】。;核验?不符的不得核发审查!意,见书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其中对涉及征地【的市政工程》需先按本《章,第二节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领按?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十五条 成【片建设区域》的市政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市!。政道路、市政管网】工程综合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单项市《政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 第七十六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宽度、线】路走:向、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幅要求; 】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畅通; 】    (—三)城市规》划,。。确定的?主干:路、次干《路应当?设置公共交通设施有!条件地段《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    (四—)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行净高不得小于4.!5m:人行道通行》净高不得小于2【.5m;《 ,。 , ,。  :  (五)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相,接确需?与主干路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  《  (六)》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的建筑【退让范围应当作为】人流集散、绿化及】市政工程设施预留】用地; —    (七)【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    (八)!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  】  (九)》沿人行?道设置?的行道树《、公交停靠站、【垃圾回收箱和公用】电话亭、报》刊亭等设施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十)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铁路等; 】    》(十一)《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原则上不得占用【市政道路人行—道; 《  ?  (?十二)城市》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应《当进行绿化; 【    (【十三)严格控—制城市?。主、次?干,道上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 — 第七十七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广场、公交站(场】)、:停,车场、加油(气)】站、汽车站等—。其他交通设施应当】。均衡布置按国家【标准:配置满足正常使用需!求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城市客!、货运站《(场)?选址和确《定规模?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估;?   — (二?。)城市规划》确定需要配置公交】站(场)的》居住区或者》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并应】当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和环:保措施;《    (】三)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独立用地】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有条件】。的宜设置在过街设施!附近; —    《(四)城《市加油(气)站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每座加?油(气)《站服务半径宜采用0!.,9km?1.2k《m;    !(五)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起—坡道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城市主干《道路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    (六—)在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等—地,段,设,置的人?行过:街天桥或隧》道应当设置》自动扶梯《或者预留设置自动扶!。梯的条件《;   【 (七)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当将配套—设施纳入道路选线】方案一?。并编制?详细规划《 第!七十八条 城市道!路及道路《。交,。叉口应根据车—流量、交通流向【等实际?需,要,增设左转弯、右转】弯专用车道设置导向!岛、安全岛》和,划线渠?化等实现渠化交通】 《。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按照城市交通规划!设置立体交》叉的主干路交叉路口!。应当根据立》交的形式和规模预】留远:期,修建立体交》叉用地 — : 第七十—九,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需要在!市政管线工》程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在城】市规划区建设各类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埋设《现,有架空线也》应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电压等级3》5KV以上电力【线除外); 【    (二【)规:划新建电压等级35!KV以下的电—力线路?在城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城市!主、次干道等—地段必须采用地【下敷设?;规划新建电压等级!。35:KV以?。上的电力线路在城市!重要地区《原,则上:宜采用?地下敷设或者—在城市规划》。区边:缘地上架设; 【 : ,。。 ,  (三)给水管】、电力线路》、,热,力管宜在《道路西、北》。侧敷设通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南侧—敷设:规划道路《。红线宽在《。4,6,m以上的城市—主干路上同》。一市政?管线应?。在,道,路两侧布置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通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管、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污!水管; 《    (四)!各种市政管》线工程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有条件的情况【。下宜采?用共同管沟或—者同:沟同井?的,。方式进行建设; !   《 (五)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管线应当优先考虑】布,置在:人行道下《原则上?不得在行道树绿带下!敷设;?    【(六)各类管井【。顶面标高应》与道路设计标高一致!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其顶面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铺筑材料统一并【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七)新《建桥梁应当》考虑管线的》敷设并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八)!市政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当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九—)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当符合附表一、三】规定:;    】(十:)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当符合】附表二规定管线之间!避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压力流【管让重力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    《(十一)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1—.0m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 》    (十二】)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市政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覆,土厚度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最小净距; ! ,   (十》三)新建电信—、移:。动、联?通、广播、有线电视!。等部门的弱电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上不得分开敷!设应当?同沟共井敷》设在城市建》。成区分开敷设的通信!弱电工程《管,线有条件的逐步改】造为同沟共井敷【设; —   (十四—)工:程管:线应当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内在道路红线内】布置确?。有困难时在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所有权人同意【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以《外建设 ! 第八十条 在!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现有道路下敷设【横穿管线应》当采:用顶管先进施—工工:艺积极推广》综合管?沟的使用《   —  下列地段的管线!应当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以《及立体?交,叉口等大型工程;】   —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路口《; 《 ,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相交处!; 《    (四)开挖!后,难以:恢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五)不?允许开挖路》面的地段 】    正常状态下!的通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燃气》管道应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及其:他管线检查》井 【 第八十一条 】 架空电力线缆不】得跨越建筑物与【各种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建(构)【筑物的最近距—离应当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在高压电力线【(缆)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建(构)筑》物禁止?沿高压线(缆—)走廊?、电缆沟槽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堆—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 ? 第八十二】条 :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人防设施、绿!化、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其它!管,线的埋设深度—或,架,设高度不得》影响船舶、车辆、】火车的?行驶不得《影响:河道整治并保—证管线和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要】求各类管线》。。单位应?。当,征得相邻管线单位的!同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或安全措《施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 : 第八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要开》。挖的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 : 第八十四—条 无线电—台等无线通讯—。。设施应在《规划收讯或发—讯区:域内设置并》经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设置》微波通道原则—上不得进入市—。中心区 ! 第八十五条 】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防洪防!汛工程建《设应当?依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需—要在城市防洪工程】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河道和生活岸线不得!进行任何有碍河道防!洪、行洪《。的工程建设为—满足城市景》观需要必须在河【道内设置抬水—坝,时应当采取工—程措施?不得影响城市防洪】、泄洪; 】   ?(二:)城市规划区内【。。秀江、清沥》。江、:湖田河、下浦河、南!庙河、渥《江河等?。。地段的堤岸防—洪标准不低于五十】年一:遇的重?。现期:;, 《  : (三)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经水利和航》道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跨越—河道的桥梁》、,栈桥等建《。筑物和管《道、线?路的:净空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未经批【。准禁止在《。。河道内搭建滩—点、酒楼、水榭之】类的建筑物严禁在】河道内挖《沙、取土或者堆【放砂、石、杂—物,等;  【  (四《),防洪堤顶《应当采用堤》路结合的《形,。式建设亲水平台宜】采,用斜坡绿化》并按规划要求设置防!洪通道; 】   ?(五)满《足城市景观》需要的生《活,岸线只能设置闸门、!泵房、游船码头【等设施 ! :第八十六条 【城市:重点:。水源保护《区1:000m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项目饮—用水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100m】。范围内不得设置排污!。口未达到环》保排放要求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内》旧城区河《道两岸已有》的污:水排放应当逐—步,改造: 《 : 第八十七条【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配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   《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物    】。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限期《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消除不安全因【素 【。 第八十八—条 在城市建【设给水?工程时应《当按照?规定建设与生—活,用水合?并或者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水【池、水井、消防栓并!设置醒目标识—;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防?栓,。间距、消《防车通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八十》九条 市政建设应!当与:人防:。建设密切配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人防工程》设计要处理好—。出入口、通风、【照明、防水、防潮、!给水、排《水、厕所《以及必要的保障设】施确保使《用安全   !  战时留市人口按!城,市总人口《的3:040%《。、人均1.5m【2的:标准确定人》。防设施规模成片【居,住区内按总》建筑面积的2%设】置防空工程或—按地面建筑总投资】。的6%进行》安排 《 》 第:九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户外广!告媒体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 【。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 (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   ?(五)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 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工程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位置的其设置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相符 第六节【 规划条件核—实 第九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按照规—划审批要求由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放线 《     建设!工程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    建设工程的!基础或隐蔽工程【完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线经】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底?层工程施工建设工程!二,层楼面完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二层楼面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 第九十二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审批内容委—派,专人负责建》。设项目动态跟踪【批后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批【后监:。管负责人发现违反规!划审:批,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纠》正 】 第九十三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一)规》。划条件核实》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经审定的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施工图》和建设时序方案;】   — (四)核》准的规划《验线单; 】 ,  (五)竣—。工,。图和有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竣工总平《面图; —    (六—),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    (七)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初!。验意见;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核实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核?实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规划!条件核实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时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涉》及公众或《。者社会重大利益确需!分期: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的必须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规划!要求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应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构《筑物和?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未拆除、未清理【场地的不予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  :   第九】。十四条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移交市《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 ? , 第九《十五条 房屋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属经营性的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不:得安装?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 《     房屋【使用:性质的变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不得批》准 ? , 》第,九十六条 》城市主、次》干,道已投入使》用的临街建筑—需,改变:立面色彩、造—型等应当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提供改造方案设】计,图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同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临》街立面?的改造未《经规划审批擅—自改变临街立面的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