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市规】划
—
?第二十一条 —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节,约利用土地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 :。 ,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建筑?。。合理衔接《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交通、水利、【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防灾减灾、教—育、卫生、商业、物!流、文?化、环卫、》。给,水、排水、》电力:、电信?、邮政?、能源、户外—广告等专业规划【涉及城市规划的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与城市规划相—。衔接
【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一)!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轨道—交通、绿《地,;
? (二【)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邮政》设施:。、气象?观测场及探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台站、管道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
《
》 (三)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四)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危险废弃《物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
,
(五)!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 (六)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 需要改》变或调整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学校、医院】、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体育场(馆)、【停车场(库)—、,集贸市场《、消防设施》和其他重要》公共活动场所的用地!性质和范围的改变、!调整:应当:。经,得其:。。它,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学校、医疗、】体育、公共消防【设施、?绿地等特殊公—益性事业用地—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用地: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其用地性【质,不得变?更
《
第—二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的《技术审查应当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标》准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度假区?、“城中村”—和已:纳入城市规划—范围的乡村等规【划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权统一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
—。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对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区:。域,进行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许可?。申请: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有公开承诺办理【期限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各【项建设用地》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主要内【容是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按审定的规划【设计文件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书面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使用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当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与的》意见;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否则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项目
!
,
》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一)有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并填写申请表;
!
《 (二)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
(三】)消防、环保—、人防、土地—。、文物等《主管部门意见;
! (四)项!目建议书、矿产压】覆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
— (五【)拟选位置用地范】围地形现状测量【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三十四条《。。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用】地经审批《后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其附图;
【 , , , ,(三:)项目依法批—准的:相,关文件;《
【(四)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内的规划】。设计文件;
—
(五)!需要征求意见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审查建【设用地位置和面【积审:核规划设计文—件确定建《设用地范围》符合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或者审?查不同意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选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拟选位置和】用地面?积工业及《其它重要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物—的项目需提交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外资项目—需提交对外经—济主管部门》的批文;在文物保护!控制地带进行—建设需提交》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
! (二)定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申请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要求》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实地踏?勘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定【点通知;
】 (三)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定点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所处地段在地形】图上标出《道路红线和拟征土】地范围拟定规—。划,。条件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
,
(【四):。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 (五)【规划方案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初审并!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四邻意见规划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
【 (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七)办【理,项目:审批、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有关文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拟定规划条【件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第三十八条】 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条件说明书—。及其附图规划条件】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出让】地块的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退界、》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日照要?求、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要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建设时序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对城市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主!要街道两侧》以及:重点景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成片开发区!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开《展了城市设计的【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纳:。入规划?条件
】。 , 附图应《当标明?地块的?区位:与现状、地》块的座标及设计【标高、道路红线【座标及标高》、出:入口位置《、,拆迁范围、》建筑退界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条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
? ? (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申请建《设,单位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及其附图、—附件等?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工业及其《它重要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物品项?目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外资项目需》提交对外经济主管部!门的:批文;在文物保【。护控制地带进行建设!需提交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
】(二)?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
《。 :(三)规划方案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初】。审并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四》邻意见规划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
】 《 (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五)》办理项目审批、用】地手续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有关】文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手续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权属文件》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期:满确需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拟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
: ,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申请予以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会;
! (:三)规划条件的变】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修!改条件规定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法定】审批后重新依据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进行变】更
:。
? ?(四)依法》批准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告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示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收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
《 临时—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或者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使用【者负责拆除》所,有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 (二)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区【域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 (三)侵占】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它公】共活动场地》的;
》 (四—),侵占人?防或防洪《保护范?围、占用输配电线】路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埋—设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七条 使用规划】道路:两,侧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承担征地—拆迁义务
【 (一)在】红线宽度2》0m:以下的?规划道路两侧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当承担》该,路段道路红线宽【度1/2《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费—用;
》 , , , (二)在红线宽度!2,0m以上的规划道路!两,侧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当承?担该路段10m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费用
【
:
第四十—八条 ?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
【
第四十九条—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以》上控制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开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房屋》建筑工程;》
— ,(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
(!三)广?场、:停车场、园》。林工程;《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
! , (一)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等;【
— (三)《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 (五)【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受理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单位】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并书面!出具审?查意见及《其附:图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件》;
】。(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的施工图;
!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的审查意见;!
— (六)《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意见;
! (七)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
《。
(八)!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验:核完毕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分?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注明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总高度!等有关内容;验核】不符:合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一)建设工程申【。请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要求】提供建筑方案及总】平面规划图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及【其附图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
》 : ,(三)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 ,(四)并联审—批、缴交规》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消防、环保、】人防、园《林、气象等有关【部门现场踏勘—进行并联《审批: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一《单清:”缴交规费》并向国土、城管、监!察等部门送达—规划审批告知函;】
》 (五)设置规划!。公示监督牌》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监:。督牌接受《。群众监督;
—。
? (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持消防、环保、【人防、园《林、气象等部门【。审核意见《及规费?收取凭证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七)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到【建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八)规】划验线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实地】放线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现场核实后方】可开工建设
【 :
第五十五】条 : 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测、设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实施】责任制?度
【 第五十六—条 ?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一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第五》十七条 实行规划!许可:审批与规《。划技术?审查:分离:的原:则规划许可涉及【的规划技术审—查,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
! 第五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工】程施工需临时占用土!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并【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使用】期限
》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确需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者—因城市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期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未自行拆除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
第六【十条 ?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土地权属—范,围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拆迁范围分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用地内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监督】牌,公示:牌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规划指】标;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 第六十二条【 , ,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拆迁或处理地上【、地下设施一时处】理不完又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拆迁事项》未作:妥善处理《之前不准开工因违法!施工造成的后果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 施工中如发现地下!管线、人防工程、】邻近建筑《物的基础以及—其它设施《与新:建工程有矛盾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与设施主管部【门,协商采?。取安全?措施作出处理发现文!物古迹应《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进行鉴别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因违法《。施工造成的损—失全部责任》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节 】“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规划管理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应当遵循!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和服从规—划管理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方能?开工:
】“城中村《”及危旧房应—当成片统一改造保护!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规模有重点地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严格限《。制零星插建重点【。清理:乱搭乱建改善建设】环境;清理乱搭【乱挂改善空间—环境;清理巷—道,路障:及硬:化路面改《善路网?结构;清理排水【管网改善排》放,条,件;清理闲屋闲地】改,善绿化?环境;清理环境【卫生改?善人居环境从而【实现道路硬化、【。排水管网《化、路灯亮化—、容貌整洁化—、空间明《亮化、绿《化美化的城市形象】
】。第六十四条 【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的!规定:遵,循,。维护历?。史遗存、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 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近现代优秀—建筑及其他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应当及《时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划定紫线进行保护
!
,
》 第六十《五条 传》统骑:楼街区的保护—、更新和改造—应当保持原有历【史风貌?更新和改造的骑【楼应:当平行城市道—路布置并且保持骑】楼建筑界面与城市道!路齐平同时保持【各骑楼单体建筑之间!。的统一协调》突,。。出骑:楼连续的《城市景观
!
第六十六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严禁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违规建私房严禁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严,禁以新农村、“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名义违规建【房危旧房应当—统一规划成片—改,造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处《。理意见为《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当事人》申请维修的应当【按原状进《行修缮维护》不倒不漏《“城中村”及—危旧房成片改造区】域,应当建设公寓—楼集中安置由袁州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划要求【必须完成改造区域】内必要的基础服务设!施
【。 :。第六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或者城市建设的【需要需拆《除房屋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采取货币【补偿;住宅用—。房的:拆迁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由【人民政府《建,设公寓楼集中—统一安置
】 严》禁工程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划地:交由被拆迁人自【行建设被拆迁人不】得以工程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的文件或【者街道、居委会【的相关证《明作:为建房依《据
】 ,第六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审批:程序、规划》。手续有效《期限原则上》参照本章《第二、三节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危旧【房修缮?审批手续《的,。需持有中心城—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
第六!十九: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及危旧【房成片改《造应事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现场醒!目位置进行规划公示!后征求四邻意—见与相邻建(构【)筑物有关联—的必须事前与对【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因违法施工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者承担全!部责任
》
》 第:七十条 》公共院落归所—有住户公共使用【任何人?不得以砌筑围墙、改!变使用性质等—方式扩大使用面积】
第五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七十—一条 《城市空间《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建:设等:需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第七十二条【 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市政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 》(二)市政》建设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同》步或:超前:建,设;
】 (三?),。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市?容景观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线建设;《
— (四)市政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以及?沿,线建设项目工—程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建设;!
【(五:),市政工程建设—。应当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
《 , 《(六:)市政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
【。 第:七十三条 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和市政管线工—程两大类《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路径《红线或选址工程定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市《政工程及附》属,设施施工前应当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一)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涵洞、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缆车、挡土【墙架空索道和轨道】交,通;
— (《二)城市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加!油(气)站、客【货运汽车站》;
》 (《三,)给水、排》。水、热力、》液体燃料、燃—气、空气和固体【运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 (四》)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道》路照明设施》、电车、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
! (?五)微波通道、【无线:电,收发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 (六)江!河、:湖泊的码头、堤防、!护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利、交通》工程构筑物》;
《 (七)地】下人防工《程,。、城市广告媒—体等;
! (八)《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其!他市政工程
】
第—七,十四条 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规划选址申—。请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路径或提出选!。址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给定路径红线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
?
(二)!规划方案设计—建设单位根据路径】。红线或选址意见【。书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在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如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消防》及其他主要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
】 :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市政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审查—意见书;《核验不符的不得核发!。审查意见书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其?。中,对,。涉及征地的市政工程!需先按本章第—二,节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领按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七【十五条 成—片建设?区域的市《政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市政道路《、市政?管,网工:程综合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单项市政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 ,
: ,。 第七十六》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宽》度、线路走》向、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幅要求;】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畅,通,;
:
(三】)城:市,规划:确,定的主干《路、次干《路应当设置公共交通!设施有条件地段【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 (四)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行净高不得小于4!.,5m人?行道通行净高不得】。小于2?。.5m;《
? : (五《),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相接确需与】主干路?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 (—六)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的,建,筑退让范围应—当作为人流》集散、绿化及市【。政,工程:设施预留用地;【
(】。七)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 , (》。八)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
? (九)沿人!行道:设置的行道树—、公交?停靠站?、垃圾回收箱—和公用电话亭、【报刊亭等设施—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 (十)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铁—路等;
】。 (十一》)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原【则上不得占用市政道!路人行道《;
:
《 (?十二)城市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应当进?行绿化;
》
《 (十三》。)严格?控制城市主、—。次干道上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
《
?。
第七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广场、公交站【(场)、停车—场,、加油(气》)站、汽车站—等其他交《通设施应当均衡【布置按国《家标:准配:置满足正常使用【。需求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客、货《运站(场)选址和】确定规模《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估;【
(二!)城市规划确定需】要配置公《交站(场)》的居住区或》。者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并应当—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和?环保措?施;
》 (三)【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独立用】。地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有条《件的宜设置在过街设!施附近;
】 : (:四):城市加油(》气)站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每座加【油,(气)站服务半径】宜采:用0.?9km1《.2km;
【 , (五)【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起坡—。道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城市主干道路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
? (六)在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等?地,段设置的人行过【街天桥或隧》道应:当设置?自动扶梯或者—预留设?置自动?扶梯的条件;—
: : : (七)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当将配套设施纳入!道,路选线方案一并编制!详细规划
—
《 第七十八条 !城市道?路,及道路交叉口应根据!车流量、《交通流向《等实:际需要?增设左转《弯、右转弯》专用车道设置导【向岛、安全岛和划】线渠化等实》现渠化交通
—
: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按?照城市交通》规划设?置,立体:交,。。叉的主干《路交叉?路口应当根》据立:交的形式和规模预留!远期修建立体交叉用!地
【。 第七十九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需要《在市政管线工程【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在城市规划区建设!各类:。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埋设现有《。架空:。线,也应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电压《。等级35《KV:以上电力线除外);!
《 (二》),规,。划新建电压等—级35K《V以下的《。电力线路在城—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城市:主、次干道》等地段必《。须采用地《。下敷设;规划新建】电压:等级:35KV以上的电力!线路在城市》重,要地:区原则上宜采—用地:下敷设或者在—城市规划区边缘地上!架设;
【 , (?三)给水管、电力线!路、热?力管宜在道路西、北!侧敷设通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南侧敷《设规划道路红—线宽在4《6m以上的城市主干!。路上同一市政管线应!在道路两侧布置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通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管、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污《水管:;
:
(四)!各种市政管》线工程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有《条件:的情况下宜采用共】同管沟或者同沟同】井的方式《进行建设;
! (五)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管?线应当优先考虑【布置在人行道—下原:则上不得在行道【树绿带下敷设;
! : : (六?),。各类:管井顶面标》高应与?道路设计标》高一致?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其顶面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铺?筑,材料统一并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 : ,(七)新建桥—梁应当?考虑管线《的敷设并《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八)市政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当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九)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当—符合:。附表一、三规定【;
】(十)?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当符合》附表二规定》管线之间避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压力流!管让重?力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十:一)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1—.0m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
!。 : (《十二)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市政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覆土厚度】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最小净】距,;
— (十三》)新建电信、移【动、:联通、广播、有线电!视等部门的弱电【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上不得分开敷设应当!。同沟共井敷设在【城,市建成区分》开敷设的《通信弱?电工程管《。线有条件的逐步【改,造为同沟《共,井敷设;《
:。 (十四】。)工程管《线应:当,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内在道路红线内布置!确有困难时在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所有权人同意!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以外建设
》
第】八十条 》在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现有道路下敷设!横穿管?线应当采用顶管【先进施工工艺积【极推广综合管沟【的使用
— ? 下列地》段的管线应当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以!及立体交《叉口:等大:型,。工程;
【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路口:;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相交处;
!
—。(四)开《挖后难以恢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 (:五)不允《许开挖路面的地【段
》 《正常状态下的通【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燃气管道应【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及其他管线检—。查井
【
第八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缆不得?跨越建筑物》与各种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建!。(构)?筑物的最近距离应】当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在高压?电力线(缆)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建(构【)筑物?禁止:沿高压线《(缆)走廊、—电缆沟槽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堆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 :第八十二条 —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人防设施、绿】化、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其《它管线的《埋设深度或架设高】。度不得影《。响船舶、《车辆、火车的行【驶不得?。影响河道整治并保】证管线?和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要求各类《管线单位应当征得】相邻管线单位—的同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或安全措施【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 第:八十三条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要开》挖的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 第八十四条【。 , ,无线电台《等,无线通讯设施—应在规划收讯—或发讯区域内—设置并经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设置微波通道原则】。上不得?进,入,市中心区
!
?第八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防洪防汛工程—建设应当依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需要在城】市防洪?。工程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河道和?生活岸线不得进行任!何有碍?河道防洪、》行洪的工《程建:设为满足城市景观需!要必须在河道内设】置抬水坝《。时应当采取》工程措施不得影响】城市防洪《。、泄洪;
— 》(,二)城市规划区【内秀江、清沥—江、湖田河》、下浦河、南庙河、!渥江:。河等地段的堤岸【防洪标准不低—于五十年一遇—。的重现期;》
: ? (三)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经?水利和航道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跨越河道的!桥梁、栈桥》等建筑?物和:管道、?线路:的净空?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未经批准禁止在【河道:内搭:建滩点、酒楼、【。水榭之类的建筑物】严禁在河道内—挖沙、取土或者堆放!砂、石、杂物等;】
: ? (四)防—。洪堤顶应《当采:用堤路结合的形【。。式建设亲《水平台宜采用斜坡】绿化并按规划要求】设置防洪通道;
】
》 (五)满》足城市景观需—要的生?活岸线只能》设置闸门《、泵房?、游:船码头等设施
【
:
?。 第八十六条 !。城市重点水源保护】区1000m—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项?。目饮用水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100m—范围内不得设置排】污,。口未达到环》保排:放要:求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内》旧城区河道两岸已有!的污水排放应当【逐步改造
【。
第八【十七条?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配】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 《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物
】 ,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限期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消除不!安全因素
》
第八!十八条 在城市】。建设给水工》程时应当《按照规定建设与生活!用水合并或者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水池、水井、消】防栓并设置醒目标识!;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防栓【间距、?消,防车通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八【十九条 》。市,政建设应《当与人防《建设密切配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人防工程设计要!处,。理好出入口、通【风、照明、防水、】防潮、给水》、排水、厕》所以及?必要:的,保障设施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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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留市人口按—城市总?人口的3040【。%、人?均1:.5m2的标—准,确定人?防设施规模成片居住!区内按总《建筑面积的》2%设?置,防,空工程或按》地面建筑总投资的】6%进?行安:排
!第九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户外广告媒体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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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
: , ,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 《(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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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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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
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工程: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位置的其设》。置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相符
《第,六节 规划条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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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按《照规划?审批要求由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放—线
!建设工程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建设:工,程的基?础或隐蔽工程完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线经:。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底层】工程施工建设工【程二层楼面完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二层?楼面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第!九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审批内容委》派专人负责建—设项目动态跟踪【批后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批后监管》负责人发现违反【规划审批《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纠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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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一)规划条件核实】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经审定?的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施工图和建设时【序方案;
】 , (四)核—准的规划验》线单;
【 (五)竣工】图和:有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竣工总平—面图;
— (六)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
(【七)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初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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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核,实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核实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规划条件!。核实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时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涉及公众或者!社会重大《利益确需《分期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的必须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规划要【求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应,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构筑物和】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未拆除、未清理场地!的,不予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 , ?。
第九—十,四条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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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移交市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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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 房屋!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属》经营性的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不得安装【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
》 , 房屋使【用性质?的变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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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城—。市,。主、次干道已投入使!。用,的临街建筑需改变】立面:色彩、?造型等应当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提供改造—方,案设:计图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同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临《。街立面的改造未【经规划审批擅自【改变临街立面—的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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