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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市规划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节约利用土地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 ,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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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城市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建筑【合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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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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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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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交通、水利!、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防灾减灾、教育、!卫生、商业、物【流、文化、环卫、给!水、:排水、电力、电信】。。、邮政?、,能源、户外广告【等,专,。业规划涉及城—市规:划的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与城【市规划相衔接
】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 (一)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轨道交!通、绿地;
【 (二)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邮政设?施、:气象观测场及—探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台—站、管道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
】 , ?。(,三)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四)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危!险废:弃物: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
: ? (五《)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 (六【)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需要改变《或调整?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学校【、医院、《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体育—场(馆)、停车场】(库)、集贸市场、!消防设施和》其他重要公共活动】场所的用《地性质?和范围的《改,变、调整应当—经得其它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学校、《医疗、体育、—公共消防设施—、绿地等特殊公益】性事业用地》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用地: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其用地性质不得变!更
【 第二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的技?术审查应《。当,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标《准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度假区?、“城中村”和【已纳入城市规划【范围:的乡村等规划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权【统一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
—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对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区域《进,行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许—可申请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有公?开承诺办《理期限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各项建设用地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 , :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主要内容是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按!审定:的规划设计文件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书面《。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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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建,。。设单位使用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当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与,的意见;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否》则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项目
】
?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一)?有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并填写申请表;
! (—二):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 (—三)消?防、环保、人防、】土地、?文物等主管部门【意见;?
? ? (四)项》。目建议?书、矿产压》。覆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
】
(五】)拟选位置用地【范围地形《现,状测量?图;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 ,第三十四条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用地经审批【后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 第三十五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其?附图;
【 (三)项【目依法批《准的相关文》件;
《 (四)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内的规划设计文件】;
(!五)需要征》求意见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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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审查建—设用地?。位置和面积审核规划!设计文件确定建设用!地范围符合》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或者审查】。不同意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选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拟选位置和》用,地面积工业及其它重!。要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物的项目需【提交: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外资《项,目需提交对外经济】主管部门《的批文;在文物【保护控制地带进行建!设,需提交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
,
《 (二)定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申请《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要求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实地踏勘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定?点,通知;
! (:三)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定点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所处地段【在地形?图上标出道路—红,。线,和拟征土地范—围拟定规划》条,件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
!。 : (?。四)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
(【五)规划方案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初审并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四邻《意见规划《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
? , (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七》)办理项目审批【、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有关【。文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拟定规划条件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三!十八条? 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条件说明】书及其附《。。图,规划:条件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出让地块的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退界、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日照要求、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要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建设时序》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对《城,市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主要《街道两侧以及—重点景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成片开发区】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开:展了城市设计的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纳入规划!条件
》 :。 附图应当标】明地块的区位与【现状:、地块的座标及设计!标高、道路红线【座标及标高、出入口!位置、?拆迁范?围、建筑退》界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条,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
,
《 (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第四十《。一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项】目申请建设单位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及—其附图、《附件等?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工?业及:其,它重要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物品项目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外资项?目需提交对外—经济:主管部门的批—文,;在文物保护控制】地带进行建设需【提交: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
!。 ? :(二)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 , (三)规划—方案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初审并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四邻《意见规划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
《 : (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五)办《理项目审批、—用地手续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有关文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手续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权属文件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期:满确需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
第四—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拟《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申请予以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会;】
(】三)规划条件—的变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修?改条件规定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法定审批》后重新依据》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进行变更
!
: 《。(四)?依,法批:准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告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示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收《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
《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
【 临时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或—者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使—用,者负责拆除所有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
?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 , (二)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区,域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 《(三)?侵占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它:公共活动场地的;】
— (四)《侵占人防或防洪保护!范围、占《用,输配电线路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埋设的;
》
?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七条 使用】规划道?路两侧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承《担征地?拆迁义务
】 ?(一)在红线宽度2!0m以下的规划【道路两侧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当承担该!路段道?路,红线宽度1/2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费用;
— (二)【在红线宽度20【m以上的规划道路】两侧: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当承—担该路段10m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费用
!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
?
《第,四十九?条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以上控制》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开》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房,屋,建筑工程;
—
—(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
! (三)广场【、停车场、》园林工程;》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五十二条 》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
】 (一)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等;?。
? (三)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四)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 ?(五:)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理: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单位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并书面出具审—查意见及其附—图
!第,五十三条 》。。。 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件;【
》 (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的施工图;】
,
: :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的》审查意见《;
【 (六)《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意见;
【 (七)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
【。 (》八)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验核完毕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分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注【明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总!高度等有关内容【;验:核不符?合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一)建设工程!申请: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要求提供!建筑:方案及总平面—。规划图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及其附图】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
! (三)》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四)并!联审批、《缴交规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消防、!环保、?人防:、园林、《气象等有关部门【现场踏勘进行并【联审批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一单【清,”缴交规费并向国】土、:城管、监察等部【门送达规《划审批告知函;【
《 ?(五)设《置规划公示》监,。督牌: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监《督牌接受《群众监督《;
《 (》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持消?防,、环保、人防—、园林、气象等【部门审核意见—及,规费收取凭》证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七?)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到建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 (八《)规划验线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实地放线》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现场—核实后方《可开工建设
】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测、设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实施责任制度
【
【第五十六条》 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一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第五十七条】 实行规划许可】审批与规划技术审】查分:离的:原则规划《许可涉及的规划技】术审查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
《
第五【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工程施工需临—时占用?土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并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使用期限【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确需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者,因城市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期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未自行拆《除,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
第六—十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土,地权属范围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拆迁范围—分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用】地,内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 ,。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监督牌公示!牌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规划指】。标;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拆迁或处理地上】、,地下设施一时处理】不完又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拆—迁事项?未作妥善处》理之前不准开—工因违法施工—造成的后果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中如《发现地下管线—。、人防工程、—邻近建?筑物的基础以及其它!。设施与新建》工程有矛盾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与设施?主,管部:门协商采《。取安全措施作出处】理,。。发现文物古迹应【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进行【鉴别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因违法施工】造成的损失》全部责任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节 “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规:划管:理,
第?六十三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应当遵循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和服从规《划管理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方,能开工
— “城【中村”及危旧房【应当成片统一—改造保护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规模有重点地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严格【限制零星插建重点清!理乱搭乱《建改善建设》环境;?清理乱搭乱挂改善】空间环境《;清理?巷道:。路障及硬化路面改善!路网结构《;清理排水管网【改善排放条件;清】理闲屋闲地改善【绿化环境;》清理环境卫生改善人!居,环境从而《实,现道路?硬化、?排水管网化、—路灯亮化、容—貌整洁化、空—间明:亮化、绿《化美化的《城市形象
—
》 第六十《。四条: 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的:规,定遵循?维护历史《遗存、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
— 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近:。。现代优秀建筑—及其他?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应当—及时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划定紫】线进:行保:护
:
:
:
?第六:十,。。五条 传统骑楼】。。街区的保护、—更新和改造应当保持!原,有历史风貌更新和改!造的骑楼应当平行城!市道路布置并—且,。保,持骑楼建筑界面【与,城,市道路齐平》同时保持各骑—楼单体建筑之间的】统一协调突出骑楼】连,续的城市景》观
】 第六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严【禁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违规建?私房严禁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严】。禁以新农村、—“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名义—违规建?房,危旧房?。应当统一规划成【。片改造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处理意【见为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当事人申请维修的】应当按原《。。状进行?修缮维护不倒不【漏“城中村”及危】。旧房成片改造区【域应当建设》。公,寓楼:集,中,安置由袁州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划—要求必须《。完成改造区域内必】要的基础服务设【施
》
第六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或者城市!建,设的需要需拆—除房屋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采取?货币:补偿:;,。住宅:用房的拆迁》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由人?民政府建《设,公寓楼集中统一安】置
:
【严禁工程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划地交由被拆—迁人:自行建设被》拆迁人?。不,得,以工程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的!。文件或者街》道、居委会的相【关证明作为建房依据!
第!六,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审批程序、规划】手续有效期限—原则上参照本—章第:二、三?节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危旧房修缮【审批手续的需—持有中心城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第!六十九条 》 ,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及危旧房成!片改造应事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现场醒目位置进行!规划公?示后征?求四邻意见》与相邻建《(构)筑《物有关联《的必须事前与—对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因违法—施工:。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者】承担全部责任—
【 ,第七十?条 公共院—落,归所有住户公—共使用?任何人不得以砌筑围!墙、改变使用性质等!方式扩大《使用面?积,
,
,第五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七十一《条 城市空间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建《设等需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 第七十二条 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市政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 《(二)?市政建设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同步或超前建设;】
— (:三)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市容景观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线建设;
】
《 , ,(四)市《政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以及沿线建【设项目?。工程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建设;
— , :。。 (?五,)市政工《程建设应当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
!
(六】)市政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
《。
第七十!三条 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和市》政管线工程两—大类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路径红—线或:选址工程定》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市政!工程及附属设施【施工前应当》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 , (一)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涵洞、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缆车《、挡:土,墙架:空,索道和?轨道交通;
】 (二)【城市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加油(气)!站、客货运汽车站】;
》 ?。(,三,)给水?、排水、《热力、液体燃料、】燃气、空气》和固体运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
《 (四《。),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道:路照:明设施、电车—、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
【 (五)—微波:通道、?无线电收《发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 : (六)江河【、湖泊的码头—、堤防、护》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利、交通工程构筑物!;
】(七:)地:下人防工程》、城市广告媒—体等;
— (八)【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其?他,市政工程《
:
第【七十四条 》 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规划】选址申请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路径或》提出:选址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给定路径—红线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
! : (二)规划方案!设,计建设单位根据路径!。红,线,或选址意见书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在,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如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消防?及其他主要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
:
?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市政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审查?意见书;核验不符的!不得核发《审查意见书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其中对涉及征【地的市政工程—需先按本章第二节】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领按》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七十五条 】。成片建设区域的市政!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市政道路、市政】管网工?。程综合?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单,项市:。政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第七十六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宽:度、线路走向—、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幅《。要求:;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畅通;
》 , (三)【城市规划确定的主干!路、次干路应当设置!公共交?。通设施?有条件地段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
, (四)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行净【高不得小于4.5m!人行道通《行净:高不得?小,于2.?5,m;
》 《。(五)?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相接确需与主!干路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 (六)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的建筑退】让范围应当作为人】流集散、绿》。化,及,市政工?程设施预留》用地;
【 (七)—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 (八)—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
!。 (九)】沿人:行道:。设置的行道树、公交!停靠站、垃》圾回收箱和公用电】话亭、报刊亭等【设施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 (—十)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铁路等;
【
: : (十一)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原则!上不得占用》市政:道路人行道;
】 (—十二)城《。市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应当进行绿化;【
《 (十三—)严格?控制城市主》、次干?道上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
【
第《七,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广场、公交—站(场)、停车场、!加油(气)站、【汽车站等其》他交通设施应当【均衡布置按》国,家,标准配置满足正【常使用需《求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城市:客、货运站》(,场)选址和确—。定规模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估;
—
—(二)城市规—划确定需要配—置公交站(场)的】居住区或者》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并应当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和环保措施】;
:。
, (三【)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独立用》地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有条件的宜设【置,在过:街设施附《近;
【 (四)城市加】油(:气)站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每座加油!(气)站服》务半:径宜:采用0.9k—m1.2km;
】。。
, : , (五《)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起坡?道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城市【。主干道?路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 《(六)在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等地》段设置的人行—过街天?桥或隧道应当设置】自动扶梯或者—预,留设置自动扶—。梯的条?件;
— (七)—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当将】配套:设施纳入道路选线】方案一并编制—详细规划
】
第七十【八,条 城市道路及】道路交叉《口应根据车流量【、交通流向等实【际需:要增设左转弯、右转!弯,专用车道设置—导向岛、安全岛和】划线渠化等实—现渠化交通》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按】照城市交通》规划设?置,立体交叉《的主干路交》叉路口应当根据【立,交的形?式和规模预留—远期修建立体—交叉用地
!
?第七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需要】在市政管线工程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在城市规划】区建设各类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埋,设现有架空》线也应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电压?等级3?。5KV以《上电力线除外);】
(二!)规划新建电—压等级35KV以】下的电?力线路在《城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城市主、次】干道等地段必须采】用,地下敷设;规划新建!电压等级3》5KV以《上的电力线路在城】市重:要地区原则上宜【采用地下敷设—或者在城市规划区】边缘地上架》设;
— : (三)给水管、电!力线路?、热:力管宜在道路西、北!侧敷设通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南侧?敷设规?划道路红《。线宽在4《6m以上的城市主】干路上?同一:市政管线应》。在道路两侧布置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通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管、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污水管;
【 (四—)各种市政管线工程!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有?条件的情况下宜采】用共同?管沟或者同沟同【井的方式进行建设】;
《 (五)【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管线应当优先考虑!布置在人行道下原则!上不得在行》道,树绿带下敷设;【
【(六)各类》管井顶面标高应【。与道路设计》。标高一致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其顶面!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铺筑材》料统一并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 (七)【。新建桥?梁应当考虑管线【的敷设并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八)市政!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当《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九)【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当符合—附表一、三》规定;
! (十)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当符合附!。表二规定管线之间避!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压力流管》让重力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十一)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1.0m【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
,
》 (:十二)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市政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覆土厚度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最小【净距;
《
(【十三)新建电信【、,移动、联通、广播、!有线电视等部门的弱!电,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上:不得分开敷设应【当同沟共井敷设在】城市建成区分开【敷设的通信弱电工】程管线有条件的逐步!改造为同沟共—井敷:设;
【 (十《四)工程管线—。应当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内在道路红线内布!置确有困难时在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所有【权人同意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以外—建设
?。
:
第—八十条 在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现,有道路下《敷设横?穿管线应《当采用?顶管先进施工工艺】积极推广综合—管沟的?使用
?。
《 下列地段的】管,线应当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以及立体】交叉口等大型—工程:;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路口;
【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相?交处:;
【。 (四)《开,挖后难以恢》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 ?(五)不允许开挖】路面:的,地,段
【 正常状态下【的通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燃—气管道应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及其他管线检】。查井
》
第—八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缆不得】跨越:建筑物与各种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建(构?),筑物的最近距离应】当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在】高压电力线(—缆)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建!(构)筑《。物禁止沿《高压线(缆)—走廊、电缆沟槽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堆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
第【八十二条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人防设!施、绿化、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其它管线的埋设深!度或架?设高度不得影响船舶!、车辆、《火车的行驶不得【影响河道《整治:并保证管线和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要求各类管线单【位应当?征得相邻《管线单位的同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或安全措施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
《
第《八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要开挖的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 第?八十四条 无线电!台等无线通讯设施应!在规划收讯或发讯区!域内设置《并经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设置微波通】道,原则:上不得进入市中心区!
?
:
: 第八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防洪防汛!。工程建设应当依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需要在】城市防洪《工程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河道《和生活岸线不得进行!。任,何有碍河《道防:洪、行?洪的工程建设为【。满,。足城市景观需要【必须在河《道内设置抬水—。坝时:应当采?取工:程措:施不得?影响城市防洪、泄】。洪;
— (二》),城市规划区》内,秀江:、清沥江、湖田河、!下浦河、《。南庙河、《。渥江河等地段的【堤岸防洪《标准不?低于:五,十年一遇《的,重现期;
— ? (三)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经水【利和航道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跨越河道—的桥梁、栈桥等建】筑,物和管道、线—路的净空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未《。经批准禁止在河道内!搭,建,滩点、酒楼、水【榭之类的建筑—。物严禁在河》道内挖沙、取—土或者堆放砂、【石,、杂物等;
—。
: (四)【。防洪堤顶应当采【用堤路结合》的,形式建设亲》水平台宜采用斜【坡绿化?并按规划要求—设置防洪通》。道;:
【(五:)满:足城市景《观,。。需要的生活岸线【。只能设置《。闸门、泵《房、游船码》头等:设,施
:。
,
《 第八《十六条 城—市重点?。水,源保护区1000m!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项目【饮用水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100《m范围内不得设置】排污口未达到环保】排放要?求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内旧城—区河道?两,岸已:。有的:污水排放应当逐步改!造
】 第八十《七条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配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物?
?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限期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消除不安】全因素
【
第八十八】条 在《城,市建设?。给水工程时应当【按照规定建设与生】活用水?合并或者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水—。池、:水井、消防栓并设】。置醒目?标识;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防—栓间距、消防—车,通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八十》九条 市政建设应!当与人防《建设密切配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人!防,工程设计要处理好】出入口、通风、照明!。、防水、防潮、【给水、排水》、厕所?以及:必要:的保:。障设施确保使用【。安全
?
— 战时留市人—口按城市总人口的3!040%、人均【1.5m2的标【准确定人《防设施规模》成片居住《区内按总建筑面积】的2:%设置防空工程或按!地面建筑总投资的】6%:进行安排《
— 第九十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户【外广告媒体》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
】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 (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
《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 (五—)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
, 《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工程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位置的《其设:置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相符!。
第?六节 规划条—件核实
》第九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按照规?划审批要求由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放线
【 ? 建设工程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 建设》工程:的基础?或隐蔽工程完—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线经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底层《工程施工建》设工程二层楼面完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二层《。楼面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
?第九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审】批内容委派专人负】。责建:设项目动态跟踪批】后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批后监管负责【人发现违反规—划审批?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纠正
!
: 第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一)?规划条?件核:实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经审定的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施,。。工图和建设时序【方案;
【 , (四)核—准的规划验》线单;
【 (五)竣工图!和有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竣工》总平:面图;
【 (六)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七!。)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初】验意见?;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核,实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核实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规划—条件核实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时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涉及公众《或者社会重大利【益确:需分期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的必须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规划要求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应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构筑物和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未拆除—、未清理场》地,的不予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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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移交市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
》 第九《十五条 房屋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属经?营性的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不得安装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
房!屋使用性质的变【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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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城市主》、次干?道已投入使用的临街!建筑需改变立面色】彩、:造型等应当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提供改造》方案:设,计,图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同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临街立面的改【造未经规划审批【擅自改变临》街立面的《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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