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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市?规划
【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节,约利用?土地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
》
第二》十二条 》城,市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建筑】合理衔接
】 ?。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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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交通、水》利、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防灾】减灾:、教育、卫生—、商业、物流、文化!、,环卫、给《水、排水、电力、】电信、邮政、能源】、户外?广,。告等专业《规划涉及城市规划】的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与城市规划相衔接!
》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一)】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轨】道交通、绿》地,;
— ,。 (二?)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邮政设施—、气:象观测场及探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台站、管道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
:
《 , (三?),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四,)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危》险废弃物《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
》 (五)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六)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 ? 需要改变或—调整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学校:、医:院、: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体育场(【馆)、停车》场(库)、集贸【市场、消防设施【和其他重要公—共活动?场所的用地性质和】范围的改变、调整】应当经得其它—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学校、医疗》、体育?、公共消《防设施、《绿地等特殊公益性事!。业,用地:。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用地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其,用,。地,性质不得变更
!。
》第,二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的技》术审查应当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标准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度假区、“城中村】”和已纳《入城市规划范围的】乡村等规《划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权统一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
《
,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对!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区域!进行: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许可【申请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有公开承诺办理】期限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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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各项建《设用地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主?要内容是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按审》定的规划设计—文件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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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书面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使用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当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与的?意见;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否则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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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一)有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并填写》申请表;
! ,。。 (:。二,)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 (三【)消防、环》保、人防、》土地、文物等主【管部门意见;
【
《 (四)项—目,建议书、矿产—压覆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
】
(五)!拟选位?置,用,地范围地《。形现状测量图;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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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
?。第三:十四条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用》地经审批后》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其附】。图;
!(三)项目依法【。批准的相关》文件;?
》 (四)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内的规—划设计文件;
! (五)需要!征,求意见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审查建设—用地:位置和?面积审核规划—。设计文件确定建设】用地范围符合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或【者审查不同意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六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选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拟《选位置和用地面积】工业及其它重—要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物的?项目:需提交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外资!项目需提交对外经】济主管部门的批文;!在,文物保护控制地带进!行建设需提交—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
】 (二)】定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申请: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要》求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实地》踏勘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定?。。点通知;
—。 : ?(三)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定点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所》处地段在《地形图?上标出道《路红线?和拟征土《。地范围?拟定规划条件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
(】。四)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 (—。五)规?划方:案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初】审并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四邻意见规【划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
【 (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 (七?)办理项目》审批、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有!关文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拟定规?划条:件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第三十八!条 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条:件说明书及其附【图规划条件》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出让地块的】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退界、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日照要】求、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要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建设时序!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对—城市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主要街《道两侧以及重点景】。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成》片开发区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开展》了城市设计的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纳入规划条件
【
, 附【图应当标《明地块?的,区位与现状、地块】的座:标及设计标高、【道路:红线座?标及标高、出—。入口:位置、?拆迁范围、》建筑退?界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条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
:
(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项目申请建【设单位?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及!其附图?、附:件等: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工业及其它》重要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物:。品项:目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外资项!目需提交对外经济】主管部?门,的批文;在》文物保护控制—。地带进行建设需【。提交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
】 : , (二)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 (三)规划方】。。案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初审【并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四邻意见—规划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
【 : (《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五)】办理项目审批、用地!手续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有—关文: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手续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权属文件》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期满确需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四十!三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拟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申请予【以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会;
! : (三)规划条!件,的变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修》改条件规定》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法定《。审批后重新依据【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进行变更—
(】四)依法批》准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告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示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收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
》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
》。 临时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或者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使用者负】责拆除所《有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 :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 ,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
《 , (二)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区域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 , (》三):。侵占: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它公共—活,动场地的;
】。 ? (四)侵占人【防或防洪保》护范围、《占用输配电线路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埋—设,。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 ,
? 第?四,十七条? 使用规划道【路两侧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承担征地!拆迁义?务
【 (一)在红—线宽度20m—以下的规划道路【两侧: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当承担该》路段道路《红线宽度1/2【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费用;》。
:。 》(二)在红线宽度2!0m以?上的规划道路两【侧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当【承担该路段10m】。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费用【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以上控制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开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房屋:建筑工程;
! , , (: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
【
—(三)广场、停车】场、园林工》程;:
: :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
【 (一)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等;
】 (三《)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四)】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
《。 (五)》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 (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理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单位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并—书面:出具审查意》见及:其附图
【
第五十三条! , 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件【;,
,
(【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的施工图!;
—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的审!查意见;
! (?六)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意见;【
?。 (》。七,)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
? ? (八)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验核完毕《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分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注!明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总高度等有!关内:容;验核不符—合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 (:一)建设工程申请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要求提供建筑方案!。及总平面规划图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及其附》图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
—
(三】)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四)!并联审批、缴交【规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消防、环】保、人防、园林【、气象等有关部门】现,场踏勘进行》并联审批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一单清”缴交!规费并向国土、城管!、监:。察等部门《送达:规划审批告知函;
!
(【五)设置规》划公示监督》牌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监督》牌接受群众监督;
!。。
《 , (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持消防、环保、人!防、:园林、气象等部【门审:核意见及规费收取】凭证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七《),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到建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 (八)规划验线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实地放!线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现场核】实后方可开工建【设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测、设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实施?责任:制度
?
:
第五十六!条 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一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
, 第五《十七条 《 实行?规划许可审批与规】划技术审查分离的原!则规划许可涉及的】规划技术审查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
【
: 第五十八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五十九条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工程施工需!。临时占用土》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并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使用期限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确需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者因》城市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期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未自行拆除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 第六《十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土?地权属范围》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拆迁范围!分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用地内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监,督,牌公示?牌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规划指标;
】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 ,。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拆迁?或处理地上、地下】。设施一时处理—不完又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拆迁事《项,未作妥善处理之【前,不准开?工因违法施工造【成的后?果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 ,施,工中如?发现地下管线—、人防工程》、,邻近建筑物》的基础?。以及其它设施与新】建工程有矛盾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与设施主管》部门协商《采取:安全措施《作出处理发》现,文物古迹应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进行】鉴别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因违法施工造成【的损失?全部责任《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节】 “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规—划,管理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应当!遵循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和:服从规划管》理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方能开工》
— “?。城中村”《及危旧房应》当成片统一》。改造保护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规模有重【点地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严格!限制零星《插建重点清理—乱搭乱建《改善建设环境;【清理乱搭《乱挂改善空间—环境;清理》巷道路障及》硬化:路面改善路网结【构,;,清理排?水管网改善排—放条件;清理—闲屋闲?地,改善绿化环境;清理!环境:卫生改善人居环境从!而实现道路硬—化、排水管网化【、路灯亮化、容【貌整洁?化,、空间明亮》化、绿化美》化的城市形象—
第!六十:四条 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的规《。定遵循?。维,。护历:史遗存?、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 ?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近现代【优秀建筑及其他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应当及时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划定紫线进行保】护
—
?第六十五条 — 传统骑楼街区的】保护、更新和改造】应当保持原有历史风!貌更新和《改造的骑楼应—当平行城《市道路布置并且保持!骑楼建筑界面与【城市:。道路齐平同》时保持各骑楼单【体建筑之间的—。统一协调突出骑楼连!续的:城市景观
】
第六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严禁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违,规建私房严》。禁,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严禁以—新,农村、“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名义】。违规建房危旧房应】当统一规《划成片?改造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处理意见!为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当事人申请】维修的应《。当按原状进行修缮】维护不倒《不漏:“城中村”及危旧】房成片改造区—域应当建《设公寓楼集中安置】由袁州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划要求必》须完:成改造区《。域,内必要的《基础:服务设施
】
第》六,十七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或者城市建设—的需要需拆除房【屋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采—取,货币补偿;住—宅用:房的拆迁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由人【民政府建设公寓【楼集中统《一安:置,
严!禁工程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划地交由》被,拆迁人自行建—设被拆迁人不得以】工程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的文件或】者街道、居委会的】相关证?明作为建房》依,据
!。第六十八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审批:程序、规划手续有】效,期限原则上参照本】章第二、三节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危旧》房修缮?审,批手续?的需持有中》心,。城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
第六十九】条 : 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及危【旧房成片改造应【事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现【场醒目?位置进行规划公示后!征求四邻意见—与相邻建(构)【筑物有关联的—必须事前与对—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因违法施工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者承【担全部责任》
》
第《七十条 公共院】落归所有住户公【共,。使用任何人不—得以砌筑围》墙、改变使》用性质等方式扩大】使用:面积
第》五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七—。十一条 城市空间!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建设等需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
,
第《七十二?条 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市政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 (二)】市政建设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同《。步或超前建设;
! : (三)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市容景观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线建设;》
(四!)市政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以及沿线建!设项目工程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建设;
】 (五)】市政工程建》设应当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
! (?六)市政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
! :。
: 第七十三条 !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和市政管》。线工程两大》。类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路?径红线或选址工程】定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市政》工程及附属设施施工!前应:当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 , ?(一)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涵洞、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缆车】、挡:土墙架空索》道和轨道交通—;
? ? (二)城市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加油!(气)站、客货运】汽车站;
》
? (三)—给,水、排水、热力、液!体燃:料、燃气《、空气和《固,体运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 (四)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道路照明设】施、电车、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
】 , (五)微波【通,道、无线电》收发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 ? (六?。)江河、湖泊的码头!、堤防、护》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利、交通《工程构筑物》;
:
(七】)地下人防工程、】城市广告《媒体等;
【 《(八)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其他】市政工程
—
《 , 第七?十四条 》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规:划选址申请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路径或提出】选,址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给定路径红线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
【 (《二)规划方案设计建!设单位根据路径【红线或选址意—见,书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在,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如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消防及其他主要!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市政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审查意见书;核!验不符的不得核发审!查意见书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其中对涉及》征地的市《政工程需先按本章】第二节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领按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程序办理
】 :
?。 第七十五》条 成片建—设区域的《市政:。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市政—道路、市政管网【工程:综合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单项【市政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 第七《十六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宽度、》线路走向、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幅—要求;?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畅!通;
?
(三】)城市规划确定【。的主干路、》次,干路应?当设置公《共交通设施有条件地!。段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
(四】)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行净高不》得小于4.5—m人行道通》行净高不得小于2.!5m;?
(五!),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相接确需与主干路】。。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 , (六)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的建筑?退让范围《应,当作:为人:流集散、绿化及【市,政工程?设施预留用地;【
— (七)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
(八)!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
《 ? (?九)沿人行道设【置的行道树》、公交停靠》站、垃圾回》收,箱和:公用电?话亭、报刊亭—等,设施:。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 (十)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铁:路等;
【 (十一)【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原则上不得占用市!政道路人行道;
! 《 (十二)城—市,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应当:进行绿化;
【 (十【三)严格控》制,。城市主?、,次干道上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
》
《 第?七十七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广场、公交站!(场)、《停车:场、加油(气)【站、:。汽车站等其他交通设!施应当均《衡布:置按:国家标准配置满足正!常使用需求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城市客、货运站【(场)选《址,。和确定规模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估;
! , (二》),城市规划确》。定需要?配置:公交站(《场,)的居住区或者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并应当】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和环保】措,施;
【 (?三)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独,立用地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有条!件的宜设置》在过街?设施附近;
—
:。 (四)【城市加油(气)站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每座加—油(气)站服务半径!宜采用0.9km1!.2km;
【 (五)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起坡道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城市主—干道路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 , (六)《在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等地段—设置的人行》过街天桥《或隧道应《当设:。置自:动扶:。梯或:者预留设置》自动扶梯的条—件;
?
, (七【)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当将配套—设,施纳入?道路选线方案—一并:编制详细规》划
《
第七【十八条 城市道路!及道路交《叉口应根据车—流量、交《。通流向等实际需要增!设左转?弯、:右转:弯专用车《道设置导向岛、安】全岛:和划线渠《化等实现渠化—交通
《。 》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按照!。城市交?通规划设置立—。体交叉?的主干?路交叉路口应当根据!立,交的形式和规模预留!远期修建立体交【叉用地?
:
第【七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需,要在:市政管线工程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在城市规划】区建设各类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埋设现—。有架空线《也应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电压等级35!KV以上电力线除】外);?
: (二)】规划新建《电,压等级3《5KV以下的电【力线路在城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城市:主、次干道等地段必!须采用地下敷设【;规划新建电压【等级35KV以【上的电力线》路在城市重》要,地区原则上宜—。采用地下敷设或者】在城市规划区边【缘地上架《设;
— (《三)给水管》、电:力线路、热力管宜】在道路西、北侧【。敷设通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南侧敷设规划】道路红线宽》在46m以上的城市!主干路上同一—市政管线《。应,在道路两侧布置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通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管?、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污水管;》
《 (四)各种】市政管线工程—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有《条件的情况下宜【采用共同管沟或者】同沟同?井的方式进行—建设:;
(!五)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管线应当《优,先考虑布置在—人行道下原则—上不得在行道—树绿带?下敷设?;
— (?六)各类管井顶【面标高应与道—路设计标高》一致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其顶面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铺【筑,材料统一并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 (七)》新建:桥梁应当考虑—管线的敷设》并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八)市政!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当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 ?。 (九)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当符合附表】一、三规《定;
《 (—十)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当符!合附表二规定管线】。之间避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压力流管让—重力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 》(十:一)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1.—0m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
:
(十】二,。)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市政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覆土厚】度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最小净距;
】 《(十三?)新建电信、移动、!联通、广播、—有线电?视等部?门的弱电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上不得分—开敷设?应当同沟共井—敷设在城市建成【区分开?敷设的通信弱电【工程管线有条件的逐!。步,改造为?同沟共井《敷设;
【 (十四)【工,程管线应《当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内在《道路红?线内布?置确有困《难时在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所有》。权人:同意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以外》建设
】 第八《十条 在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现有道路下敷!设横穿管线》应当采用顶管先进】施工工艺积极—。推广综合管沟—的使用
! 下?。列地:段的管线应当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以及立体交叉—口,等大型工程;
【
: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路口;》
》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相交处;】
— ,(四)开挖后难以】恢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 , (五—。)不:允许开?挖,路面的地段
—
《 正常状态下的!通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燃—气管道应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及其他》管,线,。检查井
》
?
第八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缆不得—跨,越建筑?物与各种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建(】构)筑物《的最近距离》应,当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在:高压电力线(缆【),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建(构!),筑物禁止沿高压【。线(缆)走廊、电缆!沟槽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堆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
第八十二!条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人防设施、【绿化、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其它管线《的埋设深度》或架设高度不得影响!船舶、车辆、火车的!行驶不得《影,。响,河道整治并》保证管线和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要求》各类管线单位—应当:征得相邻管线单位的!。同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或安全措施》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
第八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要开挖的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
《。第八十?四条 无线电台】等无线通《讯设施应在》规划收讯或》发讯区域《内设:置,并经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设置微《波通道?原则上?不得进?入市中心《区,
第!八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防洪—防汛工程建》设应当依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需要在城市防【。洪工程?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河道】和,生活岸线《不得进?行任何有《碍河道防洪》、行洪的工》程建设为《满足城市景观—需要必?须,在河:道内设置抬水坝【。时应当采取工—程措施不得影响城市!防洪、泄洪》。;
《 (二—)城市规《划区内秀江、清沥江!、湖田河《、下浦河、南庙河、!渥江河等地段的【堤岸防?洪标准不《低于五十年一遇的重!现,期;
】 (三?)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经!水利和航道》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跨越河道的桥梁、!栈桥等建筑》物和管?道、线路《的净空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未?。经批准禁止在河【道内搭建《滩点、?酒楼:、水榭之类的建筑】物严禁在河》道内挖?沙、取土或者堆放】砂、石、杂物等;】
— (四)《防洪堤顶应当—采,用,堤路结合的形—式建设?亲水平台宜采用斜】。坡绿化并按规划【要求设?置防洪通道;
】 《 (五)《满,足城市景观》。需要的生活岸线只能!设置闸?。门、泵?房,、游船码头》等设施?
?
第八【十六条 》城市重点水源保【护区1000—m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项目饮用水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100m范围内】不得设置《排污口未达到—。环保排放要求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内旧城?区河道两岸已有的污!水,排放应当逐步—改造
】 第八十七—。条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配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物
!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限期?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消除不安全!因素
?
》 第八十八—条, 在?城市建设给水工【。程时应当按》照规定建设与生活用!水合并或者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水池、水井、消防!栓并设置《醒目标识;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防栓间距!、消防车通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八十九条 ! 市政?。。建设应当《。与人防建设密—切配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人防工程设】计要处理好出—入口:、通风、《。。照,明、防水《、,防潮、?给水、排水》、,厕所以及必要—。。的保障设《施确:保使用安全
—
战】时留市人口按城市总!人口的304—0%、人均1.5m!2的标准确定人防设!。施规模成《片居住区内》按总建筑面积—的2%?设,。置防空?工程或按地面—建筑总投资的6%】进行安排
— ,
第九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户外】广告媒体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
!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 ?。。(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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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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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工,程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位置《的其设置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相符】
第六《节 :规划条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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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按照规划审—批要求由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放线
》 , 》建设工程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 建设工程的!基础或隐蔽工—程完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线经【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底层工】程施工建设工程二】层楼面完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二层楼面—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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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审批内》。容委派专《人负责?。建设:项目动态跟踪批后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批后监?管,负责人发现违反规划!审批: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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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一)规》划条件核实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经审定的】。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施工图—和建设时序方案【;
?。 (四【)核准的规划验【线单;
— : (五)竣工【图和有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竣工总平面图!;
(!六)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七)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初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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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核实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核实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规划条件核实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时?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涉及公众或者社会!重大利益确需分【期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的必须》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规划要?。求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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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应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构筑【物和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未拆:除、未清理场地【的不予?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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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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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移,交,市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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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房:屋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属经营】性,。的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不得!安装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
! ? ?房屋使用性》质的变?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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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城】市主、次干道已投】。入使用的临》街建筑需改》变立面色彩》、造型等应当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提《供改造方案设—计图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同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临:。街立:面,的改:造未经?规划审批擅自改【变临街?。立面的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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