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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市规划 — 第二!十,一条 ?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节约》。利用土?地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建筑?合,理衔接 》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交通》、水利、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防灾减灾】、教育、卫生、【商业、物流》、文:化、环卫、给—。水、排水、》电力、电信、—邮政、能源》、户外广告等—专业:规划涉及城》市规划的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与城市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一)【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轨道交通、绿地;! ,。  《  (?二):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邮政设施、气象观】测场及探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台站:。、,管道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 :。 :  :  (?三)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  (四《)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危险废》弃物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 》   (五)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    (六)【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     需要】改变或调整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学校、医院、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体育场(馆)、停!车场(库)、集【贸市场、消》防设施和其他—重要公共活动—场所的?用,地性质?。和范围的改变、调整!应当经得其它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学校《、医疗、体育—、公共消防设施、】绿地等特殊公益【性事:业用地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用!地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其用地性《质不得变更 【 ? 第二十七【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的技术审查》应当: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标准《。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度假区》、“:。城中村?”和已纳入城市规】划范围的乡村—等规划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权统一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 ?    《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对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区!域进行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许可申请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有》公开:承诺办理期限—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各项建设用!地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主要:内容是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按审定的【规划设计文》件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书面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 第三—十一条 《 建设单位使用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当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与的意见》;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否则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项目! 》。 :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一—)有: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并】填写申?请表; —    (二)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  : (三)消》防、环保《、人防、土地、文】物等主管部门意【见;   】 (四)《项目建?议,书,、矿产压覆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 【   》 (五?),。拟选位置用地范围】地形:现状测?量图;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三十四?条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用—地经审批《后,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 ? 第三十五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其附?图;  【  (三)项目【依法批?准的相关文件; !    (四【),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内的规划设计【文件; 》   《 ,(五)需要征—求意见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审查—建设用地位置—和面积?审核规划《设计文件确定建设】用地范围《符合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或者审查不同!意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申请选】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拟选位置】和用地面《积工业及《其它重要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物的项?目需提交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外资项目需!提交:。对外经济主管部门】的批:文,;在文物《保护控制地带进行建!设需:提交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 【  : (二)定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申请】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要求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实地踏【勘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定点通》知; 《    (—三)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定点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所,处地:段在地?形图上标出道路红线!和拟征土地》范围拟定规划条【件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 【   ? ,(四)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    (五】)规:划方案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初审:并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四邻意见【规划: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 ! ,  (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七)办理项》目,审批、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有关文—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拟定?规划条件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三十八条 】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条件说【明书及?其附图规划》条件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出《让地块的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退界?、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日!照要求?、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要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建设时序【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对城市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主要【街道两侧《。以及重点景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成片开发区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开展了城市》设计的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纳—入规划?条件    !。。 附图应当标明地】块的区位与》现状、?地块:的,座标及设计标高【、道路红线座标【及,标高、出入口位置、!拆迁范围、建筑退】界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条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  !  (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项目申请《建设单位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及其附图、!附,件等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工业及其】。。它重要?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物【品项目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外资项目需提—交对外经《济主管部《门的批?文;在文物保—护控制地带进行【。建设需提交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 《   《 (二)《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    (》三)规?划方案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初:审并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四邻意见规划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 【    (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五)办?。理,项,目审批、用地手续】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有关文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手续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权:属文件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期满确需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四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拟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 ?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申请予以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会; 《 :   (三)规划】条件的?变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修改条件—。规定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法定审批后重—新依据?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进行—变更 》    (四)依】法批准?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告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示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收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 ?  :   ?临时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或者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使用者负责】。拆除所有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    (二【)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区域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    —(三)?侵占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它公共【活动场?地的; 》  ?。  (四)侵占人防!或防洪保护范围、】占用输配电线—路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埋设《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七条 】 使用规《划道路两侧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承担征地拆—迁义务 —    (一—)在:红线:。宽度2?0m以下的规—。划道:路两侧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当承担【该路段道路红线宽度!1,/2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费用; —    —(二)在红》线宽度?20m以上》的规划道路》两侧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当承担该】路段10m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费《。用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以?上控制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五十条》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开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房《屋,建筑工程; !。   (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    (!。三)广场、停车场】、园林工《程;  【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    !(一)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等; 《    (三)】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四)?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    (五【),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理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单:位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并书?面出具审查意见【及其附图 【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件; 【   (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的施工图;!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的审查!。意见;  】 , (六)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意见; !    》(七)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 ! ,  :  (八)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验】核完毕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分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注明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总高!度等有关内容;验】。核不符合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一)建—。设工程申请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要求提供【建筑方案及总平面】规划图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及】。。其附图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   】。 (三)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  :(四)?。并联:审批、缴交规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消防、》环保、人防、—园林、气象等—有关部?门现:场,踏勘进行并》联审批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一单清”缴交—规费并向《国土、城《管、监察等部门送达!规划审批告》知函; 【   (五)设【置,规划公示监督牌【。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监督牌接受群众监】督,; 》   (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持消防、环保】、人防、园》林、气象等部—门审核意见及规费收!取凭证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七)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到:。建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八)规!划验线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实地:放,线,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现场核实后方—可,开,工建:。设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测、设【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实施【。责任制度《 ? 第—五,十六条 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一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第五十?七条 《实行:规划许可审批与【规划技术审查分【离的原则规划许【可涉及的《。规划:技术审查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 — 第【五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工程施》工需临时占用土【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并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使用?期限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确需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者因城市—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期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未自行拆除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 第六十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土】地权:属范围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拆—迁范围分《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用地内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监督牌公【示牌: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规划指标; 】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  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 ? ,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拆迁或处理地—上、地下设施一时处!理不完又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拆》迁事项未《作妥善处理之—前不准开工因违法】施工造?成的后果《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中!如发现地下管—线、人防工程、邻】近建筑物《的基础?以及其它设施与【新,建工程有矛盾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与《设,施主管部门协商采取!安,全措施作出处理发】现文物?古迹应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进行鉴别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因违法施工—造成的损失全部责任!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节 “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规划【管理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应当遵循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和服:从规划管理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方能开工 —  《   “城》中村”及危》旧房应当成片统一改!。造保护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规模有重】点地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严格?限制零星插建重【点清理乱搭乱建改】善建设环境》;,清理乱搭乱挂改【善空间环境;清理巷!道路障及硬化路【面改善路网结构【;清:理排水管网》改善排放条》件;清理《闲屋闲地改善绿化环!。。境;清理环境卫【生改善人《居环境从而实现【道路硬化、排水管】网化、路灯》亮化、容《貌整:洁化、空《。间明亮化、绿化美】化的:城市形象 ! : 第:。六十四条《 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的规定遵循维】护,。历史遗存、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     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近?现代:优秀:建筑及其他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应当》及时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划《定紫线进行保护 ! : 第六十五条! 传统骑》楼街区的保护、更】新和:改,造应当保持》原有历史风》。貌更新和《改,造的骑?楼应:。当平行?城市道路布置—并且保持骑楼—建,筑,。界,面与城?市道路齐平同—时保持各骑楼单【体建:。筑之间的统一—协调突出《骑楼连续《的城市景观 ! 第六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严禁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违规建!。私房严禁《。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严禁《以新农村、“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名义违规建!房,。危,旧房应当统一规【划成片改造》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处理【意见为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当事人申请维】修的应当按原—状,进行修缮维》。护,不,倒不漏“城》中村”?及危:。旧房成?片改造区《域应当建设公—寓,。楼集中安置由袁州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划要求必须完—成改造?区域:内必要的基础服务】设施 》 : 第六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或】者城市建设的需【要需拆?除房屋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采取:货,币补偿?;住宅用《。房的拆迁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由【人民政府建设—公,寓楼集?中统一安置 】。     严—禁工程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划地交由》被拆迁?人自:行建设被拆迁人不得!以工程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的文件或—者街道、居》委会的相《关证明作《为建房依据 — 》 第六十八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审批】程序、规划》手续:有效:期限原则上》参照本章第二、【三节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危旧房》修缮审批手续的【。需持有中心城—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 — 第六十九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及危旧房成片改】造应事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现场醒目位置进【行,。规划公示《后征求?四邻意?见与相邻建(构)】筑物有关《联,的,。必须事前与对—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因违法【施工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者承担全部】责任 【 第七》十条 公共—院落归所有住户公共!使用:任何人不得以砌筑围!墙、改?变使用性质等—方式:扩大使?用面积 第—五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七【十一条 城市空间!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建设?等需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第七十】二条 《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市政【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    (二)市政!建设: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同步或超前】建设;  】  (三《)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市容景观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线建设;】    【(四)市政》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以及沿线建设项!目,工,程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建设; !    (五)市政!工程:建设应当《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 !    》。(六)市《。政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 【 第七十三条— 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和—市政管?。线工程两大类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路径【红线或选址工—程定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市政工程及附属【设施施工《前应当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 (一)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涵洞、!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缆车:、挡土墙架》空索:道和轨道交通;【   — (二)城市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加《油(气)站》、客货?运汽车?站; 》    (三)【给水、排水、热力、!液体燃料、燃—气、空气和固体【运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   (四》。),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道路照明设施【、,电车、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 】    (五)!微波通道《、无:线电收发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  : (六)江河—、,湖泊:的码:头、堤防、护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利、交?通工程?构筑物; 【    (七)地】下人防工程、城市广!告媒体等; —    —(八)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其】。他市政工程 】 第七十】四条 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规—划选址申请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路径或提】出选址?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给定路?。径红线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  】  :(二)规划方案【设计建设单》位根:据路径红《线或选址意见书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在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如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消防及其》他主要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   】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市政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审查意】见书;核验不符的不!得核发审查意见书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其中对涉及—征地的市政工程需先!。按本章第二节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领按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七十五条》 , 成片建《设区:域的市政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市:政道路、市政管网】工,程综合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单项—市政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第!七十六条 》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宽度、线路走!向、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幅要《求;  【。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畅通;  ! , (三)城市规划】确定的主干路—、,次干路应当设—置公共?交,通设施有条件—地,段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  (四)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行净高不得小—于4:.5m人行道—通行净高不得小【于2.5m》; 》   ?(五)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相接确【需与主干路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    》(六)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的建—筑退让范围应—当,作,为人流集散、绿【化及市政工程—设施预留用》地; 》    (七)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   ?(八)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 ?  《  (九)沿人行道!设置的行道》树、公交停靠站【、垃圾回收箱和公用!电话亭、报》刊,亭等设施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 (十)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铁路等;— 《   (十一)【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原》则上不得《占,用市政?道路人行道; 【 ?   (十二)城市!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应当进行》绿化;   ! ,(,十三)严《。格控制城市主—、次干道上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 — 第【。七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广:场、公交《站(场)、停车【场、加油(气)【。站、汽车站》等其他交《通设施?应当均衡布》置按国?家标准配置满足正】常使用需《求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客《、货运站(》场)选址和确—。定规模?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估; 】   (二)城市】规划确定《需要配置公交站(场!)的居住区》或者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并应当】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和环保措施》;, :    (—三):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独《立用地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有条《件的:宜设置在过街设施附!。近;: :   《 (四)城市加油(!气):站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每座加油(气!)站服务半》径宜采用0》.9km1.2k】m;    !(五)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起坡道】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城—市主:。干道路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  (六)在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等地段《设置的人行》过街天桥或隧—。道应当设置自—动扶:梯或者预留》设置自动扶梯—的条件; 【  :  (七)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当将配套设施—纳入:道路选线方案一并编!制,详细规划《 第!七十八?条 ?城市道路及道路交叉!口应:根据车流量、交通流!向等实际需要增设左!转,弯、:右转弯专用》车道:设,置导向岛、》安全岛和划线渠化等!实现:渠化交通 》 :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按照城市交】通规划设置立体交叉!。的主干路交叉路口】应当根据立交的形】式和规模预留远期】修建立体交叉用【地 【 第七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需—要,在市政?。管线工程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在城市规划区—建设各类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埋【设现:有架空?线也应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电!压,等,。级3:5KV以《上电力线除外)【;  —  (二)》。规划:。新建电压《等级35KV—以下的电力》线路:在城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城市主、次干道等!地段必?须采用地下敷设;】规划新建电压—等,。级,35K?V以上的《。电力线路在城市【重要地区原则上【宜采用地《下敷设或者在城市】规划区边缘》地上架设;》 :    (三)】给水管、电力—线路、热力管宜在】道路西、北侧敷设】通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南《侧敷设规划道路【红线宽?在46m以上的【城市主干路上同一】市政管?线应在?道,路两侧布置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通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管、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污水管?; ?    (四)】各种市政管线工【程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有条件《的情:况下:宜采用共同管沟【或者同?沟同井的方式进行】建设; —    (五—)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管线应当—优先考虑布置—在人行道《下原则?上不得在《行道树绿带下—敷设;  】  (六)各类【管井顶面标高应【与道路设计标高【一致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其顶面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铺—筑材料统一》并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  (七《)新建?桥梁应?当考虑管线的敷【设并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  (八)市—政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当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九,。)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当符合附表一、三规!定,; 》   (十)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当》。符合附表《二规定?管线之?间避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压力流》管让重力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 :   (十一)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1.:0m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 —   《 (十?二)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市政】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覆土厚度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最小净距;!    (】十三:)新:建电:信、移动、》联通、广播、有线】电视等部门的弱电】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上不得分开敷设应当!。同沟共井敷设在【城市建成区》分开敷设的通信弱】电工程管线有条【件的逐步改》造为同沟共》井敷:设;  【 , (十四)工程管】线应当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内在》道路:红线内布置确有【困难时在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所有权人同意【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以外建设 》 《 第八十条【 , 在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现有道《路下敷设横穿—管,线应当采用顶管【先进施工《工艺积极推》广综:合管沟的使用—   — , 下:。列地段的《管线应?当,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以及立体》交叉口等大型工程】; ?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路口; 《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相交处?; 《    (四)开挖!后难:。以恢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  : (五)《不允许开挖路面的地!段,     】正,常状态下的通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燃气管》道,应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及其!他管:。线检查井 】 第八—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缆不得跨越建—筑物与各种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建—(构)?筑物的最近距离应】当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在高?压电力线(》缆)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建(构!)筑物禁止沿—高压线(《缆)走廊、》电缆沟槽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堆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 第八】十二条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人防设施【、绿:化、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其它管线—的埋设深度》或架设高度不得影响!船舶、车辆》、火车的行驶不【得影响河道整治【并保证管线和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要》。求各:类管线单位应当征得!相邻管线单》位的同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或?安全措?施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要?开挖的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 第八】。十四条 》无线电台等无线通】讯设施应在规划收讯!。或发:讯区域内设置并【经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设置微波通道【原则上不《得进入?市,中心区 【 第八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防洪防】汛工程建设应当依】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需》要,在城市防洪工程【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河道》和生:活岸:线不得进行任何【有碍:河道防洪、》行洪的工程建设为】。满,足城市景《观需要必《须在河?道内设?置,抬水坝时应当—采取工?程措:。施不得影响城—市防洪、泄洪;【 :    (—。二)城?市规划区内》。秀江、清沥江、湖田!河、下浦河、南庙河!、渥江河等地—段的堤?。岸防洪标准》不低于五十年一遇】的重现期; 【 , ,。   (《三)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经水利和【航道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跨越河道的桥梁、!栈桥等建筑物和【管道、线路的—净空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未经批准禁【止在河道内搭建滩点!、,酒楼、水榭之类的】建筑:物,严禁在河道》内挖沙、取土或者】堆放砂、《石、杂物等; 【  《  (四)防洪堤顶!应当采用堤》路结合的形》式建设亲水平台宜采!用斜坡绿《化并按?规划要求设置防【洪通道; 》  《  (五《)满足城《市景观需要的生活岸!线只能设置闸门【、泵:房、游?船码:头等:。设施 ! 第八十六条—。 城市《重点水源保》。护区:1000m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项—目饮用水《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100m范围内】不得:设置排污口未达【到环:保排放要求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内旧城区河道】两岸已有《的污水排放》应当逐步改造 】 : 第八十七条!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配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 ,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物》 :    》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限期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八十?八条: 在?城市建设给水工【程时应当按照规定】。。建设与生活用—水合并或者》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水池、水井、消【防栓:。并设置?醒目标识;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防栓间距、—消防车通《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第八十》九条 市》政建设?应当与?人,防建设?密切配?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人防》工程设?计,要处理好出入口、】通风、照明、防【水、:防潮、给水、排水】。。、厕所以及必要【的保障设施确—保使用?安全   】  战时《留市人口按城市【总,人口的3《。040%《。、人均1.5m【2的标准确定人防设!施规模成片居住【区内:按总建筑《面积的2%设置【防空工程或按地面】建筑:总投:资的6?%进行安排》。 【 第九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户外广《告媒体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  —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    —(,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 (:五)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   ?  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工程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位置的其设置!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相符 》 第六节 规—划条件核实 第九!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按照规划审批】要求由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放《线     !建设工程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 :    《建设:工程的基础或隐蔽工!。。程完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线经】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底层工程施工建】设,工,程二层楼面完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二层楼面《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 第九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审批内容委派—专人:负责:建设项目动》态跟踪批后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批后监管负责人发!现,违反规划审批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纠正: 《。 第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一)规划条件!核实: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经审定的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施工图和】建设时序方案—;   【 (四)核》准的规?划验:线单;   ! (五)竣》工图和有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竣工总平面图;【 ?    (》六)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 (七?)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初验意见;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核实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核实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规划条件】核实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时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涉及公众—或,。者社会重大利—益确需分期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的必须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规划要求《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 :。  :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应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构筑物和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未拆除!、未清?。。理场地的《不予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    《 第九》十四条?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移—交市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 第九十五【条 :房屋: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属经营—性的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不得《安装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   】  房屋使用性质的!变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不得批准 【 《 , 第九十六条 】城市主、《次干道已投入使用的!临街建筑《需改变立面》色,。彩、造型等应当【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提:供,改造:方案设计图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同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临街立面的—改造未经规划审批】擅自改变临街立【面的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