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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市规划
】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节约【利用土地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
:。。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建筑合—理衔接
】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交!通、水利《、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防灾减灾、教育】、卫:生、商业、物流、】文化、环卫、给【水、排水、电—力、电信、邮—政、能源、户外广】告等专业《规划:涉及城?市规划的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与城市》。规划相?衔,接
》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一)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轨道—交通、绿地》;
— (二)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邮政》设施:。、气象观测场及探】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台站、管道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
— , (三)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 (:四):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危险废弃!物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
(】五)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 (六)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 需要【改变或调整》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学校、】医院、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体育场(馆】)、停?车场(库)、—集贸市场、消—防设施和其他重要公!共,活动场所的》用地性?质和范围的改变、】调整应当经得其【它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学校、医疗、—体育、公共消防设】施、绿地《等特殊公《益性事业用地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用地《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其用地性》质,不得变更
】
第二—。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的技术审查应当】。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标准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度假区【、“城中村”和已纳!入城:市规划范围的—。乡村等规划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权统一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
—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对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区域进行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许可!申请: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有公开?承诺办理期限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各项建!设用地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主要内容是】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按,审定的规划设计文件!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书面【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
第三》十一条 《 ,建,。设单位使用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当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与的意见;】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否则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项目
】
,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一)有》。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并填写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
(三)!消,防、环保《、人防、土地、文物!等,主管部门意见;【
: 《 (四)项目建【议书、矿产压覆【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
【
: (五)【拟选位置用地—范围地形现状测量图!;,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三十!四条: ,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用地》经审批?后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其附图;
【
(三)!项目依法批准的相关!文件;
】 (四)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内的规?划设计?文件;
《。
: , (五》)需要征《。求意:见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审查建设用地位置和!面积审核《规划设计文件确【定建设用地范围符】合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或者审查不同意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
第三十六【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选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拟选位置和用!地面:积工业及《其它重?要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物,的项:目,需提交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外资项目需【提交对?外,经济:主管:部门的批文;在文】物保护控制地带进】行建:。设需提交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
— : : (二)定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申请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要求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实地【。踏勘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定点》通知;
【 (三)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定点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所处地《段在地?形图上标出道路红线!和拟征?土地范围《拟定规?划条件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
】 , (四《),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 :。(五)规《。划方案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初审并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四邻意见】规划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
,
(【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 : (七)办》理项目审批、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有关:文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拟定规划条件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 第三?十八条 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条件说明书】及其附图规》划条件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出让地《块的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退界:、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日照—。要求:、,。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要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建设时序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对】城市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主要街道两!侧以及重《点景:。。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成片开发区!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开展了城市设【计的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纳入规划【条件
?
附图!应当标明地块的区位!。与现状、地》块的:座标:及设计?标高、道路红线座标!及标高、出入口【位置、拆迁范围、】建筑:退界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条《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
《 《(,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项目?申请:建设单位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及其附图、附】件等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工业】及其它重要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物品项目《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外】资项目需提交对外经!济主管部门的批【文;在文物保护【控,制地带进行》建设需提交》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
】 (二)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三):。规划:方,案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初,审并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四邻意见规划!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
】。
(【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五【)办理?项目审批、用—地,手续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有关文?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手续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权属文件》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期《满确需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四【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拟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申请予以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会;—
: ,。。 ? (:三,)规划条件》的变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修改条】件规定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法定审!批后重新依据—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进行?。变更
【 (四)依法批】准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告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示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收?。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
《 临时—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或《者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使用者负—责拆:除所有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
》。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
(二)!。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区域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
—(三:)侵占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它公共活【动场:地的:;
】(四:)侵占人防》或防洪保护范—围、占用输配电【线路: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埋设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 使用规划道路【两侧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承担!征地拆迁义》务
?。 , (》一)在红线宽度【20m以下》的规划?道路两?侧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当承担该路段】道,路红线宽度1/【。2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费用?;
】(二:)在红?线宽度20m以上】的规划道路两侧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当承担该路段10m!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费用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
:
第四十九】条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以?上控制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开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房屋建筑工程;
! : (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
—
》 (三)广场、停车!场、园林《工程;
《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
【(一)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等?;
》 , (?三)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四)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 (五)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受》。理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单位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并书面出具审查意】。见及其附图》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件;【
》。 , (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的施—。工图;
!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的审查意见】;
(!六)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意见!;
(!七)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
《 (八)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验核完毕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分《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注明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总高度—等有关内《容,。;验:核不符合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一—)建设工《程申请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要求提供建筑方案】及总:平面规划图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及,其附图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
【 ? (三)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四)并?。联,审批、缴交规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消》防,、环:保、人防、园—林,、气象等有关部【门现场踏勘进行并联!审,批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一【单清”缴《。交,规费并?向国土、城管、监察!等部门送达》规划审批告知—函;
— (五)设【置规:划公示监督牌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监督牌接《受群众监督;
! 《(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持消防、环—保、人防、园林、】气象等部门审—核意见及规费收取】凭证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七)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到【建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八,)规划验线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实地放】线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现场核实后方可开工!建设
【
, 第?五十五条 》 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测、设—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实施责任制度
!
第五】十六条 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一!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第五十七条 ! 实行规划许可【审,批与:规划技?术审查分离》的原则规《。划许可涉及》的规划?技术审查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
【
第—五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工!。程施工需临时占用土!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并,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使用期【限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确需—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者因—城市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期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未自行拆除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
第六十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土—地,权属:范围: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拆迁范围分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用地内【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监督》牌公示牌《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规划指标!;,。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 (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
》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拆,迁或处理地上、地】下设施一时处理【不完又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拆【迁事项?未作妥善处理之前】不准开工因违法施】工,造成的后果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中如发现》地下管线《、,人防工?程、:邻近建筑物的基础以!及其:它设:施与:新,建工程有矛盾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与设】施主管?部门协商采》取安全?措施作出处》理发现文物》古迹应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进行鉴别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因违法施工造【。成的:损失:全部责任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节 “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规划管!理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应当遵循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和—服从:。规划管理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方能开【工
:
— ,“城:中村”及《危旧房应《。当成片统一改—造保:护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规模—有重点地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严格限制零】星插建重点清理乱】搭乱建?。改善建设环境;清理!乱搭乱挂改善空【间,环境;清理巷—道路:障及硬化路面—改善:路网:结构;清理》排水管网改善—排放:条件;清理闲—屋闲:地,改善绿化环》境;清理环境—卫生改善人居环【境从而实现道路硬化!、排水管网化—、路灯亮化、—容,貌,整洁化、空间明【亮化、绿化》美,化的城市形象—
:。
—第六十?四条 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的规定遵循维护历!史,遗存、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 《 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近:现,代优秀建筑及其他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应当及时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划定》紫线进行《保护:
》
,。。 第?。。六十五?。条, 传统骑》楼,街区的保护、更【新和改造应当保持原!有历:史风:貌,更新和改《造,的骑楼?应当平行城市道路布!置并且保《持骑:楼建筑界面与—。城市道路《齐平同?时,保持:。各,骑楼单体建筑之【。间的统一协调—突出骑楼连》续的城市景观
【
《
?第六:十六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严禁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违规建私房严!禁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严禁以!新农村、“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名义违?规,建房危?旧,房应当统一规划成】片改造?。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处理意见为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当事人?申请维修《的应当按原状进行】修缮维护不倒不漏】“,城中村”及危旧【房成片改《造,区域:应当建?设公:寓楼集中安置由袁州!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划要?求必须完成改造区】域内必?要的基础《服务设施
】。
: 第六《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或【者,城市建设的需要需拆!除房屋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采】取货币补偿》;住宅用房的拆迁】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由人—民,政府建设公寓楼集中!统一安置
》。。
? ? 严禁工《程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划地交由!被拆迁人《自行:建设被拆迁人—不得以工程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的文件或者【街道、居委》会的相关证明作【。为建房依据
—
《。
?第六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审批【程,序、:规划手续有效期【限原:则上:参照本章《第二、?。三,。节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危旧房修缮审—批手续?的需持有中心城【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
第六十!九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及危旧—房,成片改造应事—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现场醒—。目位置进《行规划公《示后:征求四邻意见与【相邻建?(构)筑物有关【联的必须事前—与,对,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因违法!施工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者承担【全部:责,。任
:
》 第七十》条, 公共院落—归,所,有住户公共使用【任何人?不得以砌筑围—墙、改变使用性【质等:方式扩大《使用面积
—第五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七十:一条 城》市空间?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建】设等需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第七十二条 — 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市政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 : (二)市—政建:设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同步或超前建—设;
?
(三)!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市容景【观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线建设;
】 (四)市【政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以?及,沿线建设《项目工程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建设;
—
(【五)市政工程—建设应当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
】
》 (六)《市政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
!
第七!十三条 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和市政》管线:。工程:两,大类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路径红线或选址工程!定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市政工?程及附?。属设施?施工前应当》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 (—一):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涵洞!。、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缆车、》挡,土墙架空索道和轨】道交通;
— , , (二》)城市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加油(气)站、客货!运汽车站;
【 : (三)给水】、排水、《热力、液体》燃料、?燃气、空气》和固体运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 (四)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道—路照明?设施、电车》。、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
《
(五)!微波通道、无线【电,收发: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 (六?)江河、湖泊的码头!。、堤防、护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利、交】通工程构《筑物;
《
》 (七)地下人防工!。。程、城市广告媒体】等;
?
—(八:)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其他市政工程
!
第七十!四条 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规划选址申请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路径或提出选址!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给定路径红线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
— , : (?二)规划方案设【计建设单位》根据:。。。路径红线或选址意见!书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在?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如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消防及其他》主要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
?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市政?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审查】意见书;《核,验不符的不》得核发审《查意见书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其中对涉及】征地的市政工—。程需先按本章第二节!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领按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程序办理
—
,
—第七十?五条 《。成片建设《区域的市《政,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市】。政道路、市政管【网,工程:综合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单项市政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 第:七十六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宽度、线路走向、!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幅要求?。。;
—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畅通【;
》 (三)—城市规划确定—的主干路、次干路】应当设置公共—交通:设施有?条件地段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 , , (四)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行净!高不得小《于4:.5m人行道通行净!高不得小《。于2.5m;
【
? (五)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相接】确需与?主,干路: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
: (六)【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的》建筑退让范围应当作!为人流集散、绿化及!市政工程《设施预留用》地,;
《 《(七)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 (八)—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
—。
—(九)沿《。人行:道设置的行》。道树、公《交停靠站、垃圾【回收箱和《公用电?话亭、报刊》亭等设?施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 (十—。)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铁路【等;
《 ? , (十一)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原!则上不?得占用?市政道路人行道;
!
》 (十二)城市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应《当进行绿化;
! ,。 (十三)【严格控制城》市主、次《干道上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
!
,
?第七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广场、公交站(场】)、停?车场:、加油(《气)站、汽车—站等其他交》。通,设施应?当均衡布《置按国家标准配置】满足正常《使,用需求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城市客、货运站(】场):选址和?确定规?。模,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估,;
】(二)城市规划确】定需:要配:置公交站(场)【的居住区或》者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并应当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和环【保措施;《
? (三)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独立】。用地: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有,条件的?宜设置在过》街设施附《近;
— , (?四)城市加油(【气):站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每《座,加油(气)》站服务半径宜采【用0.9k》m,1.:2k:。m;
《 (五)】。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起坡道【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城市主—干道路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 》(,六)在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等地《段设置?的人:行过街天桥或隧【道应当设置自动【扶梯或者预留设置】。自动扶梯的》。条件;
【 , , (七)《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当将配!套设施纳入道路选】线方案?一并编制详细规划
!
【第,七十八?条 城市道路及道!路,交叉口?应根:据,。车流量、交》通流:向等实?际需要增设左—转弯、右转弯—。。专用车道设置导【向岛、安全岛和划线!。渠化等实现渠化交】通,
《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按照城市交!通规划设《置立体交叉》。的主干路交叉—路口应?当,根据立交的》形式和规模预留【远,期,修建立?。体交叉?用地
》
第七【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需要在》市政管线《工程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在城【市规:划区建?设各类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埋设现有《架空线也应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电压等级35K!V以上电力线除外)!;
】(二:),规划新建电压等级】35KV以下的电】力线路在城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城市主】、次干道等地段【必须采?用地下?敷设;规划》新建电压等级35】KV以上的电力线路!在城市重《要地区原则上宜采用!地下敷设《。或者在城市规划区】边缘地上架设—;
— (三)给—水管、电力线—路、热力管宜在【道路西、北》侧敷设通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南侧敷设规划【道,路红线宽在46m以!。上的城市主干路上同!一,市政管?线应在道路两—侧布置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通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管、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污水管】;
(!四)各种市政管【线工程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有条件的情况—下宜采?用共同?。管沟或?者同:沟同井的方》式进行建设;
】 》(,五)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管线?应当优先考》虑布置在人行道【下原则上不》得,在行道树绿带下【敷设;
》 (—六)各?类管:井顶面标高应与【道路:设计标高一致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其顶《面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铺筑材料统一并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 (七)【新建桥梁应当—考虑管线《。的敷设?并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八)】市政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当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九)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当符—合附表一、三规定】;
(!十)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当符合附表【二规定管线之间避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压《力流管?让,。重力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 (十一—)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1.0m】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
》 (十—二,)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市政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覆土厚度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最小净距》;
》 (《十三)新建电信、移!动、联通、广播、有!线电视等部门—的弱:电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上不得分开》敷,设应当同沟共—井,敷设在城市建成区分!开敷设的通》信弱:电工程管线》有条件的《逐步改造为同沟共】井敷设;
— (十【四)工程管线应当】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内在道路红》线内布?。置确:有困难时在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所!有权人同意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以外建【设
》
第八十条 ! 在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现有道路下敷设横穿!管线应当采用顶【管先进施工工艺积】。极推广综合管沟【的使用
】 : 下:列地段的管》线应:当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以及立》体交叉?口等大型工程;
】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路【口;
《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相交处;
! (四【)开挖后难以恢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 (《五)不允许开挖【路面的地段
! 《正常:状态下的通》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燃气《管,道应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及其他管线检—。查井:
— 第八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缆—不得跨越建》。筑物与?各种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建(》构):筑物的最近距离应当!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在高压电】力线(缆)》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建(构)筑物!禁止沿高《压线(缆《)走廊、电缆沟槽】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堆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
? ,。。。 第八十二条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人防设【施、绿化、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其它管线的埋设深度!或架设高度》不得影响船舶—、,。车辆、火车的行【驶不得影响》河道:整治并保证》管线和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要【求各类管线》单位应?当征得相邻管线单位!的同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或安全措施!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
第八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要开挖的《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
—第八十四条 —。 无线?电台:等无线通讯设施应】在规划收《讯或发讯区》域内设置并经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设置】微波通道原则上不得!进入:。市中心区
!
第八十五条 !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防!洪防汛工程》建设应当依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需要在】城市防洪《工程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河道和生活岸!线不得进行任何【有碍河道防洪、行洪!的工程建设为—。满,足城:市景观需《要,必须在河道内设置抬!。水坝时应当》采取工程措》施不得影响城市【防洪:、泄:洪;
《 ? :(二)城《市规划区内秀江、】清沥江、湖》田河、下浦》河、南庙河、渥【江,。河等地段的》堤岸防洪标准不低】于五:十年一遇《的重现期;
! ?(三)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经水利和航道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跨越】河道的桥《梁、栈桥等建筑物】和管道、线路的净空!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未经》批准:。禁止在河道内—。搭建滩?点、:酒楼:、水榭之类》的建筑物严禁在河道!内挖沙、取》土或者堆《放砂:、石、杂物等—;
(!四)防洪堤顶—。应当采用堤》路结:合的:形,式建:设亲水?平,台宜采用斜坡—绿化并按《规划要求设置防【。洪通道;
】 , (五)满—足城市?景观需要的生—活岸线只能设置闸门!、泵房、游船码头等!设施
—
? 第八十六条 】城市重点水源保护】区,1000m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项目饮—。用水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1》0,0m范围内不得设置!排污口未达到环保】排放要求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内旧!城,区河:道两岸已有的污水】排放应当逐步改造】。
— 第八十七—条,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配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物
【。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限期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消除不安》全因素
【
: 第?八十八条 —。在城市建《设给水工程时应当按!照规定建设》与生活用水合并或】者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水池、—水井、消防栓—并设置醒目标—识;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防栓间距、消—防,车通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八《十九条 市政【建设应当与人防建】设,密切配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人防?工,程设计要处理好出】入口、通风、照明、!防水、?防潮、给水、—排水、厕《所以及必要》的保障设施确—保使用安全
—
战时!留市人?口按城市总》。人口的3040%】、人:均1.?5m2的标准确定人!防设施规模成片【居,住区内?按总:建筑:面积的2%设置防空!工程或按地面建筑】总投资的6%—进行安排
】
第九十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户外广!告媒体?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
: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 《 (五)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 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工程【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位置》。的其设置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相符
《。第六节 规》划条件核实
第九!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按照规】划审批要《求由: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放线?
— 建设工程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
建设!工,程的基础或隐—蔽工程完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线》经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底层工程施!工,建,设工程二层楼面完】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二层》楼面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 ,
》第九十二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审,批内容委派专—人负责?建设项目《动态跟?踪,批后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批后监管—负责人发现违反规划!审批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纠正《
【 第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一【)规划条《件核实?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经审定的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施工图?和建设时《序方案;
! (四)》核准的规《划验线单《;
— (五)》。竣工图?和有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竣工【总平面?图;
!。(六)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 (—七)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初验:意见;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核实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核实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规《划条件核《实,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时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涉及《公众或者社会—重大利?益确需分期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的必须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规划》要求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应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构筑物和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未【。拆,除、未清理场—地的:不予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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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 】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移】。交市: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
第九十】。五条: ,房屋: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属》经营性的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不得安?装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
— 房屋使用性质】的变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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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城市主、次干道已】投入使?用的临?街建筑需改变立面色!彩、造型等应当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提供改造方!。案设:计图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同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临街立面的!改造未经规划审【。批擅:自改变临街》立面的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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