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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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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二:)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以及技术规定—并应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 (三)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有义务》及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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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城市规模、空!间布局、综》合交通等实际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具体事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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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宜【春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依法批准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综合交通、—水利、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防灾减灾、!。教育、?卫生:、商:业、物流、文—化、环卫、给水、】排,水、:电力:、,电信、邮政、能【。源、户外广告等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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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中心城区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其它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批
! 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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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后!三十日?内应当依《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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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省【内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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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近期为?5,年远期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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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其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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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收集?、,整,理、研究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所属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中心城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的规?划情况依法随相关城!市,规划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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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市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文件副本、!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意见、人大!审议意?见、批准机》关审批文件》等存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查阅》档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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