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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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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 ,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二》)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以及—技术规定《并应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 (三)《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有义务及!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城市规模!、空间布局》、综合交通等实际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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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具体事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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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宜春》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依法?批准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综合交通—、,水利、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防灾减!灾、教育、卫生、】。。。商业、物流》、文化、环卫、给水!、,排水、电力、电信、!邮政:、能:源、:户外广告等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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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中心城区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其—它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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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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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后三十日内应当依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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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省?内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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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近期】为,5年远期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其【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收集、整理、研!究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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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所属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中心城】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的规划情况!依法随相关城—市规划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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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市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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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文件副—本、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意见、人大审】。议意见、批》准机关?审批文件等》存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查阅档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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