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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二)!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以及技术规定并】应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三)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有义务及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城市规模《、空间布局、综合】。交通等实际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具,体事: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 宜春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依法批准!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综合交通、水—利,、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防?灾减灾、教育、卫生!、商业、物流、文】化、环卫、给水、排!水、电力、电信【、,邮政、能源、—户外:广告等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宜春市中心城!区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其它《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批
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 ?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后:三十日?内应当?依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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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省内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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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近期为5年!远期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其【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收集、《整,理、研究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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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所属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中心城—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的!规,划情况依法随—相关城市规划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市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文件副本》、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意见、人大审!议意:见、批准机》关审:批文件等存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查阅?档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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