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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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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二)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以,及技:术规定?并,应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 ,(三)?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有义务及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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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城市规模、空间】布,局、综合交通等【实际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具体事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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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宜!春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依法批准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综《。合交通、水利、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防灾】减灾、?教育、卫《生、:商业、物流、文化】。、环:卫,、,给水、排水、电力、!电信、?邮政、能源、户外】广告等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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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春市中心》城区: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其它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批》
—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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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后三】十日内应当依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省内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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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近期为5年远—期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六!条 :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其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收集、—整理、研究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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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所属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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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中心:城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的规划《情,况,依法随相关城市规划!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市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文件副本、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意见、【人,大审议意见、批【准机关审批文件【等存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查阅档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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