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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  :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   (二)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以及?技术规定《并应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三)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有义务及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 , 第十一条 — 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城市规模—、空:间布局?、综:合,交通等实际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具!体事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宜春《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依法批准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综合!交通、水利、—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防《灾减灾、教育、卫】生、商业、物流、】文化、环卫、给【水、排?水、电力《。、电:信、邮?政,、,能源、户外广告等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宜春市中《心城区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其它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批  !   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后三十日内应当依!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省《内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近期为5!。年远期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其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收集】、整理、研究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所属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第十八条 !中心城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的规划》情况依法随》相关:。城市规划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市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文件副?本,、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意见、《人大审议意见、【批准机关审批—文件:等,存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查阅?档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