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 卫生安全
!
Ⅰ — 控制项
【
12.4.1!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应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
,12.4.2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工】程,设计应采取确保使】。用、维修的安全措施!中水和再生水不得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
12.4.3! 建筑中水处【理和再生水处理【工艺应设有消毒【设,施
》
,
12?.4.4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水箱、【蓄水池应符合本【标准第4.3.3】条的规定
】
Ⅱ 一般项】
《
12.4—.5 室内外【原,水管道及附属构【。筑物:均应采取防渗、防】漏措施并应有防止】不符合水《质要:求的排水接入的【措施:井盖应有“中水原水!”或“再生水原水”!的标志
!。12.4.》6 原水系统应设!分流、溢流设施【。和,超,越管进入处理站【前宜采用重》力流排水方式—
?
12》.4.7《 , 建筑中《水,不宜用于民用建筑冷!却塔循?环冷却水《补水当必《须作:为补水时NTU不】应大于1CO—DMn不应大于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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