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 环?境,安全
】
Ⅰ 控【制项
《
《1,2.5.1 —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处理站位置应根据】建筑的总体规划【、中:水原:水的产生、中水用水!的,位,置、:环境卫生和》管理:维护: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12.5.2—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处理中产!生的臭气《应采:取有效的《除臭措施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规定
《
《12.5.3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厂!应设置溢《流和事故排放管【。道当溢流排放排入水!体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
12.5.—4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厂产生的污!泥可自行处理也可】。送往其?他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
12【.5.5 管【道设置场所应符合】本标准第4.5.2!条的规定
【
Ⅱ —一般项
!12.5.6 废!水处理的污泥、【噪声和管道的防【结露应符《合本标准第4—.5.3条~第【4.5.《。5条的?规定
《
,
12.5【.7: 当建筑中水不】设,置污泥处理且建筑】物有化粪池》时剩余污《泥可进入化粪池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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