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系统配置
6.2.1 交流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系统宜采用N+1并联冗余或2N双母线供电模式,且并联的台数不宜超过3台。
6.2.2 采用模块化交流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系统时,宜采用具有独立控制功能的模块。
6.2.3 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系统时,单机负荷率最大不宜超过额定容量的90%。
6.2.4 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系统时,宜设置可将整套交流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系统旁路的外部旁路。
6.2.5 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系统时,输入、输出配电屏的所有断路器宜采用电子脱扣。
6.2.6 交流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系统中蓄电池组容量的计算,应按本规范第5.2.4条中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