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交】流供: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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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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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交!流,供电系统《在满:足局:站用电负荷》要,求的前提下应做到接!线简单、操》作安全、调》度灵活、检修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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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具有—。独,立变压器的通信局】站低压交流》供电系?统,应采用T《N-S或TN-【C-S接地方—式
4.!1.3 交—流供电系统中—配电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10kV及以上等】级,)不宜多于两级;低!压(4?。00:。V及以下《)不宜多于》三,级
【。4.1.4 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变!配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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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交流供!电系统中的谐波电】压和在公共》连,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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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市电【间、市?电与备?用发电机之间—采用自动切换方式】时应具备电》气联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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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自动运行—的变配电系统应【具备手动操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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