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94-2016 建标库

4  交流供电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交流供电系统在满足局站用电负荷要求的前提下,应做到接线简单、操作安全、调度灵活、检修方便。

4.1.2  具有独立变压器的通信局站低压交流供电系统应采用TN-S或TN-C-S接地方式。

4.1.3  交流供电系统中配电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10kV及以上等级)不宜多于两级;低压(400V及以下)不宜多于三级。

4.1.4  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变配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

4.1.5  交流供电系统中的谐波电压和在公共连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有关规定。

4.1.6  市电间、市电与备用发电机之间采用自动切换方式时应具备电气联锁装置。

4.1.7  自动运行的变配电系统应具备手动操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