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交流供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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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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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 交流供电系【统在满?足局站用电负荷【要求的前提》下应做到接线简单】、,操作安全、》调度灵?活、检修方便
】
4》.1.2《 具有《独立变?压器:的通信局站低—压交流供电系统应】采用T?N-S?或T:N-C-S接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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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交流供电【系统中配《电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10kV【及以上等级)—不宜多于两级;低】压(:400V及以下)不!宜,多于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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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变配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
】。
4.1.5】 交流《供电系统中》的谐:波电压?和在公?共连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
4.1!.6 ? 市电间、市电与备!用发电机之》间采用自动》切换方式时应—具备:电气联锁装置
】。。
《4,.1.7 自【动,。运,行的变配电》系统应具备手—动操作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