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 交流供《。。电,系统
》
,
4.】1 一般规—定
》
:
4?.1.1 》 交流供电》系,统,在,满足局站用电负【荷要求?的前提下应》做到接线简单、操作!安全、调《度,灵活:、检修方便
—
,。
4》.1.2《 具有独立变压器!的通信局站低—压交流供电系—统应采用TN—-S或TN》-C-S接地—方式
】4.1.3 — 交流供电系统中配!电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10kV及【以上:等级)不宜多于两级!;低压(400V】及以下)不宜多于三!级
—
4.1.4 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变配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
》
,
,4.:1.5 交流【供电系?。统中的谐波》电压和在公共—连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
,
?
:4.1.6 市】电间、市电与备【用发电机之间采【用自动切《。换方式时应具备【电气:联,锁装置
】
4.1.》7 自动运行的变!配,电,。系统应具《备手动操作》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