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02-2016 建标库

5.2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

5.2.1  在现行标准中,当气液两相状态可燃介质的储存设施设置在地下时,其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一般比设置在地上时适当减少,本规范针对的储存介质为压力达到25MPa的压缩天然气,虽然储气井埋于地下,但由于储存压力高,一旦发生事故,影响范围大。故本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天然气储罐防火间距的有关要求,对储气井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作出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也基本一致。

5.2.2  本条补充了对压缩天然气储气井及其与天然气储罐之间防火间距的规定。

5.2.3  气瓶车固定车位应在场地上标志明显的边界线;在总平面布置中确定气瓶车固定车位的位置时,储气井、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应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边界线计算。

5.2.4  一些规模较大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可选用液化石油气混空气作为替代气源,以减少天然气储气量,也有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是在原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储配站站址内扩建的,这种合建站内的天然气储罐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本条补充了合建站内储气井、气瓶车固定车位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5.2.6  由于加气软管的长度不大于6m,根据气瓶车加气、卸气的操作要求,气瓶车与加气柱、卸气柱的间距控制在2m~3m为宜。

5.2.8、5.2.9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储气瓶组储气量小,且调压、计量、加臭装置为储气瓶组的附属设施,可设置在一起。天然气放散管为储气瓶组及调压设施的附属装置,可设置在储气瓶组及调压装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