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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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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十六条 !凡,已确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用地预申请领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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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报批手续》后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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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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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因特殊原因需!临时用地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必须清场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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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取【得的:建设:用地的范围、—性质及规划控制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在施工前—确需改变《用地的?范围、性质及规划】控,制指标的《建设单位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对已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可收回或—作出调整收回或调】整用地的实施—。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收回或调整用地】的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荒地、沟】塘、:滩岸等地进行挖河取!土、堆放废弃—物及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旅】游区、重《点文物保《护区:、高压供电走廊以】及学:校、医院、》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环?卫设施等公共设施】。用地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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