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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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十六条— ,凡已确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用地预申请领!。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报批】手续后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因特殊》原因需临时》用地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必须清场《退,出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取得的建设—用地的范围、性质及!规划控制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在施工前确需】改变用地的范围【。、性质及规划控制】指标的建设单—位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对已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可收】回或作出调》整收回?或调:整用地的《实施: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收回或调—整,用地的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荒地、沟塘!、滩岸等《地进行挖河取土、堆!放废弃物及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旅:游区、?重点文物保护区、高!压供电走廊以及学校!、,医院、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环卫:设施:等公共设《施,用地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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