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
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十一条!。。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 旧区《改建:要,控,制人口规模合—理调整?人口布?局;要严格控制现】。有工:厂的扩建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搬—迁或转产
第十三!条 市旧区指沱河】以南、淮河路以【北、南?坪路以东、东沱河】以西的区域市新区】指城市?。规划区内上》。述范围以外的—区,域
:
各县城《新区与旧区的—范围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第十四条 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其规划和建设应符合!下,。列各项指标要求【;
? (一)【容,积率按?有关城市规划要【求执行
— (二)建筑间!。。距要求;
! 新区?。内的多?层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不得低—于建筑高度的1【.3:倍,;高层建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区内的多!。层建筑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不得少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
】。
旧区内】十层以下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不,得低于建《筑高度的1》.15倍、十层至】十九:层建筑?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1米;二《十层以上建筑每【增,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8》米旧:区内的多层建筑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不得少于6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旧:区内:建设基地边缘—的建筑物与用—地办界的距离不【得少于该《类,。建,。筑所需间距的—一半和消防间距【规定:
(三】)沿街?建筑退出道路红线】要求
》 城市主干道】路宽:在40米以上、【两侧建筑属多、【低层的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8】米;城?市主干道《路宽在4《0米以下两侧—建筑属多、》低层:的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城市:次干:道两:侧的:建,筑退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
—
》道路两侧高层建筑主!楼,高度:低于30米(—含30米《)的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高度高于30米、!。低于70米(含7】0米)的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高?。度高于70米—的相应加《大退道?路,红线:距离
【 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多、低层建】筑退道路红线—不少于8米;高层】建筑通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
》
学校、医!院、文化娱乐—和,体育场所、宾—馆酒店、商场等人流!集散:量大的公共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环境质量—、交通?流量:及城市景观等因素】增退道路红线
】 :。 (四)绿—化,要求
— 新?。区内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得少于2》5%;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绿地】率不得少《于30?%旧区内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得少?于20%;》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绿》。地率不?得少于25%
! 工业小区内】住宅、公《共建筑小地块绿地率!根据所处区》。域按上述标》准减少5《%
? : (五)》停车:。场(库)要求—
新区内!住宅小区及住—。宅组团建设》按建筑面积的10-!12%(高层—建筑配上限)配【。建停:车场(库);公【共建筑、《商住综合小区及建】筑组团建设根据车】流量按建《筑面:积12-15%【配建停车《场(库?)旧区建设按新区】标准减少2%配建停!。车场(库)
】 城市公园【、旅游区、度假【村、别墅区、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及!车站码?头等须配建停车【场(:库)的其数》量和:规,模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