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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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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十一条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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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旧区改!。建要控制人口—规,模合理调整人—口布局;要》严格控制现有工厂的!扩建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搬迁—或转产
第十三条! 市旧区指沱—河以南?、淮河路以北—、南坪路以东、【东沱河以西的区域市!新,区,指城市规划区内【上述范围以外—的区域
各县城】新区与?旧区的范围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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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其规《划和建设《应符合下列各项【指,标要求?。;
》 (?一)容积率按有【关城市规《划要求执行
! (二)建筑【间距要求;
! 新区内的多层】。。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不得低》于建:筑高度的《1.3倍;高层建】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区内的多层建【筑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不得【少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
! : :旧区内十层以—下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不《得低:于建筑高度的—。1.15《倍、十层至十九层】建筑: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1,米;二十层》。以上建筑每增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8米旧区内—。的多:层建筑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不得少于6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旧区内—建设基地边缘—的,建,筑物与用地办界的距!离不得少《于该类建筑所需间】距的一半和》消,防间距规定
! (三)沿街【建筑退出道路红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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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主干道路!宽在40米》以上、两侧建—筑属多?、低层的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8米:;,城市主干道路—宽在40米以下两侧!建筑属多、低—层的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城市次干道两【侧,的建筑退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
》 道路两侧高!层建筑主楼高度低】于,30米(含3—0米)的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高度【高于:30米、低》于70米《(含:70米)的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高度高于70【。米的相应加大退【道,路红线?距离
《 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多、低层【建筑退道路红线【不少于8《米;高层建筑通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
— 学校《、医院、文化娱乐和!体育场?所、宾馆酒店—、商场等人流集【散,量大:的公共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环境质量》、交通流量及城市景!。观等因素增》退道路?红线
】(四)绿化要求【。
新【区内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得【少于25《%;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绿地】率,不得少于《30%旧区内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得】少于20%;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绿地率不得少于2】5%
《 工》业小区内住宅、【公共建筑小地块【绿地率根据所处区】域按上述标准减少5!%
《 (五)停车】场(库)要》求
【新,区内住?宅小区及住宅组团】建设按建筑》面积的10》-12%(》高层建筑配上限)配!建停车场(库);公!共建筑、商住综合小!区及建筑《组,团建:设根据?车流:量按建筑面积1【2,-1:5%:配建停车场(库)旧!区建设?按新区?标准减少2%—配建停车场(库【)
— 城市公《园、旅游区》、度假村、别墅区】、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及车站码头!等须配建停车场(】库)的其数》量和规模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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