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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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十一条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 旧区!改建要控制人口【规模合理《调整人口《布局;要严格控制现!。有工厂的《扩建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搬!迁或转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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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旧区指沱河以!南、淮河路以—北、南坪路以—东、:东沱:河以西?。的区域市新区—指城市规划区内上述!范围以外的区域
!各县城新区》与旧区的范围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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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其规划和建设应【符合下列各项指标】要求;?
: (一)容】积率按有关》城市规划要求执行】
(二)!建筑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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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内的!多层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不【得低于建筑》高度的?。1.3倍;高层【。建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区:内的多层建筑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不得!少,。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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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区内十!层以下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不得低于》建筑高度的》1.1?5倍、十层至十【九层建筑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1米;二十层—以上:建筑每增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8:米旧区内的》多,层建筑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不得】少于6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旧区内建—设基地边缘》的建筑物与用地办】界的距离不得少于】该类建?筑所需间距的一【半和消防间》距规定
— ?(三)沿街建筑退出!道路红?线要求
!城市主干道路宽在】40米以上、两【侧建筑属《多、低层《的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8米;城市主—。干道路宽在40米】以下两侧建》筑属多、低》层的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城市次干】道两侧的《建筑:退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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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两侧高层建筑!。主楼高度低》于30米(含30米!)的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高度高于!30米、低》于70?米(:含7:0米)的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高度高于】70米的相应—加,大退道路红线距离】
《 :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多、低层建】筑,退道路红线不少于8!米;高层建筑通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
》 ?学校:。、医院、文化娱乐】和体育场所、宾【馆酒:店、商场等人—流集散量大的公共】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环境质量、交通流】量及城?市景观等因素—。增,退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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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绿化要?求
— 新区内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得少于2—5%;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绿地】率不得少于3—0,%旧区内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得》少于:20%;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绿地—率不得少《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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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小区内住宅、公!共,建筑小地块绿—。地率根?据所:处区域按《上述标准减少5【%,
《 (五)》停车场(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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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内住宅小《区及住?宅,组团建设按建—筑面积的10—-12%(》高,层建筑配上限)配建!停车场(《。库);公共建—筑、商住综合小区及!建筑:组团建?。设根据车流量按建】筑面积12-—15%配《建停车场(库)旧】区建设按新区—标准减少2%配【建停车场(》库,)
【城市公园、旅—游区:、度:假,。村、别墅区、—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及车站码头等须配!建停车?场,(库)的其数量和规!模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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