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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审?计,方式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采【。用下列审《计方:式进行审计监督 !    (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  (二)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已经》完成:从项目筹建到竣工】全过:程的所有实际支【出费用?的,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三)】对单项工程造价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    (四)对】与项:目有关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其,出具的?协审报告由审—计机关履《行复核程序确—认无:误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发现有审—计,质量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进行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进行内?部审计并自审计【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结果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利用内【。部审计结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