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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计方式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采用下列审【计方式进行》审计监督
— (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二)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已经完成从项目!筹建到竣工全过程的!所有实际支出费【。用的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三)对单!项工程造《。价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 (四)对与】项目有?关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其出具?的,协审报告由审计【机关履行复核程序确!认无误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发现有审计质【量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进行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进行内部—审计并?自审计?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结果?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利用内!部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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