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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跟—踪审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重大项目有】重点地?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特点!和审计?资源情况《可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  (?一)全过程审—计审计机关派—出审计人员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 ,    (二)【分阶段审计将项目】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审计或者【。分期实施跟踪—审计;    】 (三)关键—点审计?对项目?的若:干重点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受】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 ,(二)对审计涉及】需要核实和》取证的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     (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有重大变》更,或者工程造价重大】变动等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由发展改革、财【政、城投公》司、监理《、设计等单位参加的!工程量变更会审会】进行会审并以书面形!式说明需要》变更的工程内容和施!工方案经会审—形成一致意见的工】。程量变更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发布变更》指令组织《实施并报审计局备】案; ?     》。(四)对审计机关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书面提出》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开展项目跟踪!审,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到施工?现场勘察和取证【;     【(二:),当,因设:计变更等原》因,使工程?造价出?现变动?时在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定结果;【 :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且?经初:步交换意《见与有关《单位:和部门达成一—致的审计人员可用审!计事项联系单—的,形式发表审计意见并!做好审计《记录;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倾向性问题—、经多?次提出屡犯不改的问!题可通过出具跟踪】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等形式及》时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与建议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  (四)每次跟】踪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如:实登记审计时间、审!计事实、发现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以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汇总【审计:成果;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现—场,勘察以及项目单位】向审计?人员咨?询、商?讨有:。关事项?后审计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台《账 第二十—一条 ?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   ? , (一)项》目应取得的审—批,文件、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是否齐全【; ?    (二)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以【及落实情《况是:。否专款专用》;   》  (三)工—程进展以及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相关资金运用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  :(四)?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效率性进行深入调】研与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对照!检查是否存在控制内!容缺陷或控制—环节的空缺各—。控制环节《的控制内容》是否明确; —。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的—合,法,性、有效性;  !   (《六,)项:目有关合同的签订】是否规范、条—款是否?公,平,、,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合同价款的确定】、调整及计价—标准的?约定是否明确、严】谨、合规重大隐蔽】工,程,、重大变更事项调整!工程造价的约定是否!明,。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条款是否】认真:履行及其真》。实性、?合法性;  【   (七》)项目竣工》后直接对项目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决定需要跟踪审计!的其他事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