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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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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下列资》金来源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或者!投资比?例虽不足总投资【比例的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 ? (:二)中央、省补助资!。金;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的融—资建设资金;
】。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
》 (五》)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 ,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房产、环保、税务、!教育、?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做好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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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项目审计监【督原则上实行分级】负,。责制投资《来源是市《本级政府资金或者市!本级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实!施,审计;投资来源是】县(市、区)政【府资金或者县(【市、区?)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由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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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也可以—。授权县级《审,计机关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年度】项目计划和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落实》情况通知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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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与审计《机关联系并定期将】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 ?。 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概(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重要事项《。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和有关各方!做好接受审计的【相关准备
第七条!。 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内部审—计积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符合》审计条件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一次《性将审计《所需:资料:。完,整报送到审计—机关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八条 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必须《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并约定预留【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20%《的待结价款保—。留,的待结价款可以与】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统筹安?排并在审计》。后,结清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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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机关【编制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同级财政》。机关足额《保,证审:计机关履行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审减率超过—10%的工程审【计项目超过》部分应支《。付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通过财政部门!、城:投公司或建设单位根!据,审计报告《从工程待结价款【中扣:除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也!可以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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