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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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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下列资金来源】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或者投】资比例虽《不足总投资》比例的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 (二)中央、!省补助?。资,金;
—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的!融资建?设资金;
—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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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 ,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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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房产》。、环保、税务、【教育:。、,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做好】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项目审《计监督原则上实行分!。级负责制投资来源】是市本级政府—资金或?者市本?级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实施:审计;投资》来源是县(市、【区)政府资金或【。者县(市、区)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由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实施审计
】。 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也可?以授权县级审计【机,关,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年度项目《计划和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落,实情况通知》。审计机关
— 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与审!计机关联系并—定期将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概(】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重要事项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和有关各—方做好接《受审计的相关—准备
《第七:条 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内部审《计积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符合审计》条件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一次性将!。审计所需资料完整报!。送到审?计机关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八条! 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必】须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并:约,定预留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20%的待》结价款保留的待结】价款可以与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统筹安排并!在审计后《结清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 , 审《计机关编制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同》级财:政机:关足额保证审计【机关履行《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审,减率超过10%【的工程审计》。项目超过部分应【支付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通过财政部》门、城投《公司或建《。设单位根据审—计,报告从工程》待结价?款中扣除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也?可以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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