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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下,。列资金?来,源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或【者投资?比例虽不足》总投资比例的—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   (二)中央、!省补助资《金;    【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的融资《。建设资金;  】。 ,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  ?。 ,  (五《。)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房产、!环保、税务》、教育、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做好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第五条 》项目审计《监督原则上实—行分级负责制—投资:来源是市本级—。政府资金《或者:市本级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实施审计》;投资来源是—县(市、区)政府资!金或者县(市、【区)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由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实施审《计   》  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也可以授权县级【审计机关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年》度项目计《划和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落实情况》通知审?计机:关 :。     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与审计《机关联系并定期【将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   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概(: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重要事项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和有《关各方做好接—受审计的相》关准备 第七条】 ,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内部审计》积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符合审?计条件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一次—性将审计《所,需资料?完整报?送到审计机关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八条 】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必须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并约定预留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20《%的待结价款保留】的,待结价款可以与【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统筹—安排并在审》计后结清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审计机!关编制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同级财政机!关足额保《证审计机关履—。行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审减】率超过10%—的工程审计项目超过!部分应?支付: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通过财政部》门、城投公司或建】。。设单位根据审计报】告从工程待结价【款中扣除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也可以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