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第八章 停车【位及地下空间
】
第六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
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之表》。三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
廉租房可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停车位
》
, 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之表三》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 !
?
,
第六十四条— 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25】~30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 30》~35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 16~!20平方米/车位】;
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摩托—车停车位 !3~3.6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停】车位 1】.5~?1.8平方米/车】位
《
: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
【 车型
【
《 微型汽车》
? 小型汽车 !。
中【型汽车
》
》普通汽车
】 ?铰接车
】
》
换算【系数
】 0.?7
1!.0
》 ? ,2.0 《
《 , 2.5
! :3,.5
【
:
:第六十五条 鼓励地!下停车及立体停车】
【。 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经济适用房、安!。置房:不应大于30%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鼓励采用居住—区内外环停车方式
!
【。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鼓:励结合绿化》采,用树阵式停车
】 :
《第六十?六条 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必须按其使》用功能依照本规定】。重新配?置停车位
【。
第—六十七条 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 第六十八条 【建,筑,基地应向次干—道、支路设》置开口不宜向主干道!设,置开口禁止向快速路!设置开口
—
《 第六十九—条 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相邻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宜—。小于70米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
》
》 第?七十条 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 ,。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
】
第七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
? ? (一)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
! (二)】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
— (》三)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
《
(】。四):各类大型市场、商场!、物流中心;
】 ? ?(五:)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等道路交通!压力相对较大的【区域;
《
《 : (六)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居住?)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
】 (七—)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