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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绿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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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率应不小于3—0%;
!。(二)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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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3—5%;
》 : :(四)属于旧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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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居住?区,的公:共绿地
》 : , (一)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
— (二—)每块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应不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 ,。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
》第,六十:条 道路》两侧:绿化控制根据相【关道路规划》要求:具体:确定
第【六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应严格控制不应挪】作他用确因特殊需】要需要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应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配套附属建筑应以低!层为主管线》工程必?须,埋地建设《
第六十二】条,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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