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绿 !地
第五十八!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居住区绿地率应不】小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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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20%《;
(】三)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35:%;
《 (四)属】于旧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25%】
—第五十九条 居住】区的公共《绿地
(!一)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
【(二)每块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应不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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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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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道【路两侧绿化控—制,根据相关道路规【划要求?具,体,确定
—第六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应严?格控制不应挪作他用!确因特殊需要需要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应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配套附属建筑应】以低层为主管线【。工程必须埋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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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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