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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七章 绿!  地 《 ?第五十八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居住区绿地【。率应不小《于30%《; :     (二)】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20%;   】  (三)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35%;!。     (【。四)属于旧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25%  【 《。第五十九条 居【住区的公共绿地 】     》(一)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   《  (二)每—块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应不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 第!。六十条 道路【两侧绿?化控制根据相关【道路规?划要求具体确定 】。 第六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应严格控制不应挪!。作他用确因特—殊需要?需要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 《。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应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配,套附属建筑应以【低层为主《。管线工程必须埋【地建设?。 第六十【二条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