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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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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建筑间距退让—、日照、消防、城】市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 , 第:五,十四条 气象台等】设,施周围、微波通道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等规:定
】 第五十五条 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暂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做视线—分,析确定?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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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鼓励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两侧【建设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应保证建筑》型体比例《协调保?持良好的城市天【际,线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满足有关规定!外其控制高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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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宜按下式控制—A≤L?(W+S)
!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设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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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直接临接广】场、河道的其—高度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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