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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 城市道路及交通】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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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范
! 第六十四条 】。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用地的服【务功能等结合—大,理市的实际情—况将大理市的城市道!路分为?。四类即?快速路(≥3—0.:0米)、主》干路(≥30.【0,米且≤60.0米)!、次干路(≥—24米?且<30米)及支路!(≥:12米且<24米)!
第六十五条】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经上一级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限,期完工恢复原状【
第六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第,六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六十】。八条 《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的依据?完,善,。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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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与其】他,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时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增加车道条数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50:-80米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30—-60米(自交【叉口外侧路》缘石半径的端点【处,起)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第七】十条 道》路沿:线用地单《位道路开口
! (》一)城市快速路【两侧不?能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主干路两侧—不宜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次干路上机动车】开口距次干路及以上!道路交叉口红—线切:角不宜少于50【米,;支路上《机动车开《口宜远离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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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应不小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应不大?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 (三)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道《。路红线内;》。
: —(四:)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
】 —(,。五)居住小区—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米;
— ? (六)隔离带【原则上不应开口确需!开,口的宜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
!第,七十一条 城市】交通公用设施
! ? :(一)?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原则?上应:当同时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
》 (—二):公共交通城区停靠站!间距一般为5—00~600米【郊区视具体》情况确?定;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50~100米】。为宜; 《
《。 (三)停靠!站仅设候车廊廊长】宜不大?于1.0~1.5】倍标准车长全宽宜】不小于1《.,2,米在客流较》少的街道上》设置停靠站时—候,车廊可?适当缩小廊长最小】宜不小于5》米,;
【 (四《)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
《 :。 (五》)不得在快速路和主!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或宣《传,栏,;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在满《足,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宜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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