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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九?章, ?城市道路及》交,通公用?设施 第六】十三条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范 第六十四】条 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用地的服务功能等结!合大理市的实际情况!将大:理市的城市道路【分为四类即》快,速路(≥《30.0米)、主干!。路(≥30》.0米且《≤60.0米)【、次干路(≥—24:米且<30米)及支!路(≥12米—且<24米) 【 第六十五—条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经上一级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限期完工!恢,。复原状 第六】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第六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 第六十《八,条 : ,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的!依据完善《交通设施 — 第六十九条 【。 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与其他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时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增加?车道条数《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50-80米—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30-60—。米(:自,交叉口外侧路—缘石半径的端点处】起)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 第七《十条 道路沿线用!地单位道路开口【 ,   》  (一)》城市快速路两侧不】能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主,。干路两侧不宜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次干!路上:机动车开口距次干路!及以:上道路?交叉口红线切角【不宜少于50米【;支路上机动车开】口宜远离路口; !   《  (二)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应不【小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应不大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三)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道路红线内【; ?     (【四)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   【。  (五)》居住小区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米;  】   (六)隔【。离带原则上不应开口!确需开?口的宜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 第七十】一条 《城市交通公用—设施:  》   (一)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原,则上应当同时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  !   (二)—公,共交通城区停靠站】间距一般为500~!。600米郊区视【具体情况《确定;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50~10】0米为?宜; 》。 :   ? (三)停》靠站仅?。设,候车廊廊长宜不大】。于1.?0,~1:.5倍标准车长全宽!宜,不小于1.2米在客!流较少的《街道上设置停靠站时!候车廊可适当缩小廊!长最小宜《不小于5米》; 《 ,    《(四)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 《  :   (五)不【得在快?速路和主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或宣】传栏;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在满足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宜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