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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 城?市道路及《交通公用设施 】 第六十三条 】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范 》第六十四条 【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用地的服!务功能?等结合大理市—。的,实,际情况将大》理市的城《市道路分为》四类即?快速路(≥30.】0米)?、主干路(≥30.!。0米且≤60—.,0米)、次干路(】≥24米且<3【0米:。)及支路(≥—12米?且<24米) 【 , 第六十五条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经《上一级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限期完工恢!复原状 第【六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 第六?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六十!八条 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的依据完善【交通设施 — 第六十九条—。 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与其他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时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增加】车,道条数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50-80米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3【0-60米(自交】叉口外侧路》缘石:。半径的端点处起)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第七】十条 道路沿【线用:地单位道路开口 】。 ,。。    》 (一)城市快速】路两侧不能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主干—路,两侧不宜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次干路上机】动车开口《。。距次干路及以—上道路交叉口红【线切角?。不宜少于50—米;:支路上机动车开【。口宜远离路口—; 《     》(二)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应不小】。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应不大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  :  : (三)《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道路【红线内;  !   (四)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  —   (《。五)居住小区—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米;  【  : (六)隔离带原则!上不应开口确需开口!的宜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 第七十【一条 城市交【通公用设施 —     (】一)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原?则上应?当同:时,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 【     (【二)公共交通—城区停靠站间距一】般为500~—。600米郊区视具】体情况确定》;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50—~10?0米:为宜;  !   (三)停靠站!仅设:候车廊廊长宜—不大于?1.0~1.5【倍标准车长全—宽宜不?。小于1.2米在【客流较少的》街道上设置》停靠站时候车廊【。可适当缩小》廊长最小宜不小于】5米; 【    (四)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 !    (》五,)不得?在快速路和主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或宣传栏;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在!满,足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宜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