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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城—市,道,路及交通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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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范
》 第六十四》条 ?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用地的服!务,功能:。等结合大理市的实际!。情况将?大,理市:的城市?道,路分为四类即—快速路(≥3—0.0米)、主干】路,(≥30.0米且】≤6:0.0米《)、次干路(—≥24米且》<30米)》及支:路(≥12米且<】24:米)
第六【十五条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经上?。一级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限期完工】恢复:原状
第六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第六【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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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的!依,据完善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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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与其他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时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增加车道条】数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50-80米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3,0-60米(自交叉!口外侧路《缘石半径的端点处起!),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第七十条! , ,。道路沿线用地—单位道?路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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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快速路两侧不能!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主干路两侧不—宜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次干路上!机动车?开口:距次干路及以—上道路?交叉:口红线切角不宜少】于50米;支—路上机动《车开:口宜:远,。离路口;
】 (》二)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应不小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应不大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 (三)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道路红?线内;
】 (四)—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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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居住小区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米;:
《 (六)》隔离带原则》上不应开口确需开口!的宜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
?第七十一条 城市!交通公用设施
! (一)】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原则?上应当同时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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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公共交通城区!停靠站间距一—般为:。500~600【米郊区?视具体情况》确定;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50【~100米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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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停》靠站仅设候车廊廊长!宜不大?于1.0~1—.5倍标准车—长,全宽:宜不小于1.—2米在客流较少的】街道:。上设置停靠站时候车!廊可适当缩小廊长最!小宜不小《于5米;
】 (四)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
! , (五)不得在】快,速路和主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或宣传栏;【。。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在满足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宜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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