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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章 】 城市?道,。路及交通公用设施 !。 第六十三条 !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范 第【六,十四条 《 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用地的《服务功能《。等结合大理》市的实际情》况将大理市的城【市道路分为四类【即快:速路(≥30—。.0米)、主干【路(≥30.0米且!≤60.0米)、】次干路(《≥24?米且<?30米)及支路(】≥12米且》<24米) 】第六:十,五条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经上一级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限!。期完工?恢复原?状 : 第?。。六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第六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 第六十八》条,。 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的依据完善交!通设施 第【六十九条《 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与其他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时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增加车道条数!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50-80米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30-60米【(自交叉口外侧【路缘石半径的端点处!起):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第七十条! 道路沿线用【地单位道路开口 】 :     (一【)城市快速路两侧】不能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主干路两侧不【宜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次干路上机动车开!口距次干路及以上道!。。路交叉口红线切角不!宜少于?5,0米;支路上机动】车开口?宜,远离路口; 】 ,    (二)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应不小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应不大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 (三)《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道路红—线内;   !  :(四)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   】  (五)居—住小区?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米;【     —(六)隔《离带原则上不应【。。开口确需开口的宜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 》 第七十《一,条, 城市《交通公用设施 】   《  (一)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原则上?应当同时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   —。  (二)公共交】。通城区停靠站间距】一,般为500~6【00米郊区视具体】情况:确定:;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5?0~100米为宜;! ?     —(三)?停靠站仅设候车廊廊!长宜不大于1—.0~?1.5倍标准车长全!宽,宜不小?于1.2《米在客流《较少:的街道?上设置停靠站时【候车廊可《适当缩小廊长最小】。宜不小于5米—; ?  ?。   (四)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 【     (五)!不得在快速路和主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或【宣传栏;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在满足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宜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