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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城!市道路?及交通?公用设施《。
第》六十三条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范
第》六十四条《 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用地的服务【功能等结合大理市】的实:际情况将《。。。大理市?的城市?道路:分为四类即快—速路(?≥30.《。0米)、主干路(】≥3:0.:0米且≤60.0】米)、次干路(≥2!4米且<30—。。米)及支《路(≥12》米且<24米)【。
第六十五条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经上一级【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限期完工—。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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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第六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六十八条】 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的依!据完善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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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与其他?。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时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增加!车道条数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50:-80?米,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30-—60米(自交叉口外!侧路缘石半径的端】点,处起)?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第七十【条 道路沿—线用地单位》道路开口
! (《一):城市快速路两侧【不能: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主》干路两侧不宜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次干路】上机动车《开口距次干路及以上!道路交叉口红线切】角不宜少《于50米《;,支路上?机动:车开口宜远》离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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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应不小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应?不大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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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道路红》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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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
! (—五)居住小》区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米;
! (?六)隔离带原则上不!应开口确需》开口的宜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
第七十一【条, 城市交》。通公:用设:施
— , (一)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原《则,上,应当同时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
《 ? (二)公共—交通城区停靠—站间距一般为5【00~60》。0米:。郊区视?具体情况确定;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5—0~100米为宜;!
— , (三)停—靠,站仅设候车廊廊长】宜不大?于,1.0~1.5倍】。标准车长全》宽宜不小于1.2米!在客流较少的街道】上设:置停靠站《时候车廊可适—当缩小廊长最小宜】不,小于5米;
【 ? , (四)》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
? 》 ,(五)不得在快【速路和?主,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或宣传栏;!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在满足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宜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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