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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城市道路及!。交通公用设施—
《第六十三条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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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用地】的服务功能等结合大!理市的实际》情况将大《理市的城市道路【分为四类即快速【路(≥30》.0米)《、主:干,路(≥30》.0米且≤60.0!米)、?次干路(≥》24米且<3—0米)及支路—(,≥12米且<2【4米)
第【六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经上一级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限期完工恢复原【状
第六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第《六十七条 》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六:。十八条 》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的依据》完,善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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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与其他?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时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增】加车道条数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50-8】0米: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30-60米(【自,交叉口外侧路缘【石半径的端点处起】),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第七十条 道路】沿线用地单位道路开!口
》 (一—),城市快速路两侧【不能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主干路两侧不宜【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次:干路上?机动车开口距—次干路?及以上?道路交叉口红线切】角不宜少《于50米《。;支:路上机?动车开口宜远离路】口;
《 《 (二)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应不小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应不大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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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道:路红线内;
! (四)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
》。 , : :(五)居住小区【。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米;
!。。。 (六)隔离带原!则上不应开口—确需开口的宜—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
第七十一】条 城市交通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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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原则》上应当同时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
!。 ,。(二:)公共交通》城区停靠站间距一般!为50?0~600米郊【。区视具?体情况确定;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50】~100《米为:宜;
【。 , (三)停靠】站仅设候《车,廊廊长宜不大—于1.0~1.【5倍标准车长—。全,。宽宜不小《于1.2米》在客流较少的街道上!。设置停靠站时候车】。廊可适当缩小廊【长,最小宜不小于5【米;
》。 (四)】。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
》。 (五)】不得:在快速路和主—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或宣传栏!;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在满】足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宜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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