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八章 【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第五十五《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配《建、用?地规模、建筑面积】标准:应符合表8-—1的规定
》
表8-1— 中小学、幼—。儿园配建用地—规模和?建筑面积《标,准表
》
:
》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 教育设施
! : 规模(《班,)
— 班级规模(座】/,班):。
》 用地标》准,(㎡/座)
【
建筑【面积标准(㎡/座)!
《
》
,
4
! 完全中学 】。
? 30》。
《 , ,50
【 16
】 5.0
》
— ,
2
! 初级中【学
》 24
—
: : 4.8
【。。
?
》。。 1
! 小学
! 24
》 《45
【 12
!3,.8
》 ,
】 0.5
—
幼儿【园
?
6
【
《 30
— ?13
《 9》.9
】
备注《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建筑面积
!第五十六条 【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30米和通!道附近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五十七条 — 新建、扩建、改】。建,医院其周边应—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表8-2、8—-3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
, ,表,8-2? 居住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
: ,
: ? 每:户建筑面积A(【。㎡)
—。 机动车(辆】/每户)
【 : 自行《车(辆/户)—
《
:
!低层住宅 》
1.】5
【--
!
》
【 , 》多、高
》
: , , 》 层住宅》。
A】≥140
【 1.》0
—。 1.0
!
:
90!≤A<140—
0.8!
: ?。。 1.0
!
— 60≤A【<90
】 ,0.6
【 , 1.5
》
! A<—60
《 , 0.3
【
1.【5
》
】 经济《适用房、农》迁房:和拆迁安置房 【
? 0.3—
,
1.【5
:。
?
表8-3 ! , 非居住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
》 类 《别
?
《 机动车(车位/】100㎡建筑面积】) :
自【行车(辆/100】㎡建:筑面积)
】
:
》 ? 影剧院
【 《3.0
【。 :15
—
:
》 体育馆
! 2》。.5
?
: 2《。0
?。。 :。
! 餐饮、《娱,。乐
?
1.5】。
0.】2
:
》
《 医 院【
【1.0
》 ? 1.5《
》
?
商业】场所
】 0.?。5
《 3.0
【
?
《
—展览馆
】 0.5
【 《1,.0
【。
《
? 办?公楼 ?
—0.5
— 0《.4
—
?
:
《 ,宾馆、?酒店
》 0.—5,
》 0.2
】
【 :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0.!。5
? 0.2【
注!1、:表8:-,1、8-2的机【动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 :。 ,2、所规定指标为控!制下限值;
—
《 ,3、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多层或机械式】立体停车库;
! 4、居住【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第》五十九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配置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结合商业设施!或其他服务设施【布,局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以7:50~1000【。米为宜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
!第,六十条 垃圾转运!站,。的选址应尽》可能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周围交!通应:比较便捷每0.7】~1.0km2【 设置?。。小型转运《站一座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 —km2设置一座【
第六十一【条 ?新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用地范围内配【置公交站场并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及环】保措施?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 , ? (二)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 , ? (三)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
(!四)可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建设项目!;
:。。。
》 (?五)其他《。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