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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八章 —。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 第五十五条 【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配建、用地规模!、建筑面《积,标准应符合表—8-1的规定 】 表8-1 —中小学?、幼儿园配》建,。用,地规:模和建筑面》积标准表《。 , ? :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 《 教育设施 — 》 ,规模(班) ! 班级》。规模(座/班—。) 【 用地标《准(㎡/座) 】 《 建筑面积标—准(㎡/座) ! 】 4 — 》完全中学 ! 3?0 《 ,。 :50 】16: 5.0! — 》 2《 》 初级中学》 : : 24 ! 4.《。8 【 — 1 】 小学 》 》。24 ? 45【 —12 3!.8 ? , 《 — :0,。.5: ? 幼儿园— ? : 6 【 30 》 《。 13 》 : 9.9 ! 备注—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建筑面积 【第五十六条 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30米—和通道附近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 ,第五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医院】其周边应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表8-?。2、:8-3?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 表8-2》。 居住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 【 每户建筑面!积A(㎡)》 》 ,。 机动车(辆/【。每户) 《 自行车!(辆/户) 】 — 《 低层住宅— 》 1.5 — : ?-- 】 】  ?。 多!、高: 】 层—住宅 《 A≥1】40 】1.0? ? , :1.0 》 【 , : 90《≤A<140— —0.8 !1.0 — ? 《 : 60≤A—<90 !0.6 — 1《.5: 】 , : , A<6》0 —。 0:.3 — 1.《5 — !经,。济适用房、农—迁房和拆迁安—置房 《 0.3】 1.5! ? ? 表8-3 【 非居【住,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 【 类》。 别: 【机动车(车位/1】00㎡建《筑面积) — 》自,行车(辆/100㎡!。。。建,筑面积) ! 【 ,。。 影剧《院 ? 3.【0 》 ,。 15 【。 】。 体育《。馆 : 2.】5 20! 》 : 《 餐饮、—娱乐 】 1.5《 》 0.2《 》 【 医? 院 】 1.0 】 :1.5? ! 商—业,场所 】 0:.5 《 3.0【 《。 【 , 展览《馆 【 0.5《 —1.0 】 【 :办,公楼 — 0.5 【 ? 0.《4 : 》 】宾馆、酒店 】 , 0.5 【 0.【2, 】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 0.5 ! 0?.2 》 》注1、表8-1【、8-2的机动【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   2、所规定】。指标为控制下限值】;     3、!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多层或机械式—立体停车库;— ,     4、居住!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第》五十九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配:置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结合商】业设施或其他服务】设施布局《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以7》50~1《。000米为宜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 《第六十条 —垃圾转运站的选址应!。尽,可能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周围交《通应比较便捷—每0.7~1—。。.,0km2 设置小型!。转运站一座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 k【m2设置一座— 第《六十一条 新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用地】。范围内配置公交站场!并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及环?保措施 《。 ,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 :     (一【。)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 (:。二)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     】。(四)可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建设项【目; ? ? ,   ?(五:)其他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