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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 【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第五十五《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配《建、用?地规模、建筑面积】标准:应符合表8-—1的规定 》 表8-1— 中小学、幼—。儿园配建用地—规模和?建筑面积《标,准表 》 : 》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 教育设施 ! : 规模(《班,) — 班级规模(座】/,班):。 》 用地标》准,(㎡/座) 【 建筑【面积标准(㎡/座)! 《 》 , 4 ! 完全中学 】。 ? 30》。 《 , ,50 【 16 】 5.0 》 — , 2 ! 初级中【学 》 24 — : : 4.8 【。。 ? 》。。 1 ! 小学 ! 24 》 《45 【 12 !3,.8 》 , 】 0.5 — 幼儿【园 ? 6 【 《 30 — ?13 《 9》.9 】 备注《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建筑面积 !第五十六条 【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30米和通!道附近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五十七条 — 新建、扩建、改】。建,医院其周边应—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表8-2、8—-3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 , ,表,8-2? 居住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 : , : ? 每:户建筑面积A(【。㎡) —。 机动车(辆】/每户) 【 : 自行《车(辆/户)— 《 : !低层住宅 》 1.】5 【-- ! 》   【 , 》多、高 》 : , , 》 层住宅》。 A】≥140 【 1.》0 —。 1.0 ! : 90!≤A<140— 0.8! : ?。。 1.0 ! — 60≤A【<90 】 ,0.6 【 , 1.5 》 ! A<—60 《 , 0.3 【 1.【5 》 】 经济《适用房、农》迁房:和拆迁安置房 【 ? 0.3— , 1.【5 :。 ? 表8-3 ! , 非居住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 》 类 《别 ? 《 机动车(车位/】100㎡建筑面积】) : 自【行车(辆/100】㎡建:筑面积) 】 : 》 ? 影剧院 【 《3.0 【。 :15 — : 》 体育馆 ! 2》。.5 ? : 2《。0 ?。。 :。 ! 餐饮、《娱,。乐 ? 1.5】。 0.】2 : 》 《 医 院【 【1.0 》 ? 1.5《 》 ? 商业】场所 】 0.?。5 《 3.0 【 ? 《 —展览馆 】 0.5 【 《1,.0 【。 《 ? 办?公楼 ? —0.5 — 0《.4 — ? : 《 ,宾馆、?酒店 》 0.—5, 》 0.2 】 【 :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0.!。5 ? 0.2【 注!1、:表8:-,1、8-2的机【动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  :。 ,2、所规定指标为控!制下限值; —    《 ,3、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多层或机械式】立体停车库;  !   4、居住【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第》五十九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配置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结合商业设施!或其他服务设施【布,局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以7:50~1000【。米为宜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 !第,六十条 垃圾转运!站,。的选址应尽》可能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周围交!通应:比较便捷每0.7】~1.0km2【 设置?。。小型转运《站一座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 —km2设置一座【 第六十一【条 ?新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用地范围内配【置公交站场并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及环】保措施?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 ,   ? (二)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 ,   ? (三)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     (!四)可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建设项目!; :。。。   》  (?五)其他《。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