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八章 —。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
第五十五条 【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配建、用地规模!、建筑面《积,标准应符合表—8-1的规定
】 表8-1 —中小学?、幼儿园配》建,。用,地规:模和建筑面》积标准表《。
,
? :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
《 教育设施 —
》 ,规模(班)
! 班级》。规模(座/班—。)
【 用地标《准(㎡/座)
】
《 建筑面积标—准(㎡/座)
!
】 4
—
》完全中学
! 3?0
《 ,。 :50
】16:
5.0!
—
》 2《
》 初级中学》
:
: 24
! 4.《。8
【
— 1
】 小学
》
》。24
?
45【
—12
3!.8
?
,
《
— :0,。.5:
? 幼儿园—
? : 6
【 30
》
《。 13
》 : 9.9
!
备注—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建筑面积
【第五十六条 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30米—和通道附近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 ,第五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医院】其周边应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表8-?。2、:8-3?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 表8-2》。 居住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
【 每户建筑面!积A(㎡)》
》 ,。 机动车(辆/【。每户) 《
自行车!(辆/户)
】
—
《 低层住宅—
》 1.5
—
: ?--
】
】
?。 多!、高:
】 层—住宅
《
A≥1】40
】1.0?
? , :1.0
》
【
, : 90《≤A<140—
—0.8
!1.0
—
?
《 : 60≤A—<90
!0.6
— 1《.5:
】
,
: , A<6》0
—。 0:.3
— 1.《5
—
!经,。济适用房、农—迁房和拆迁安—置房
《
0.3】
1.5!
?
?
表8-3 【 非居【住,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
【 类》。 别:
【机动车(车位/1】00㎡建《筑面积)
—
》自,行车(辆/100㎡!。。。建,筑面积)
!
【 ,。。 影剧《院
?
3.【0
》 ,。 15
【。
】。 体育《。馆 :
2.】5
20!
》
:
《 餐饮、—娱乐
】 1.5《
》 0.2《
》
【 医? 院
】 1.0
】 :1.5?
!
商—业,场所
】 0:.5
《 3.0【
《。
【 , 展览《馆
【 0.5《
—1.0
】
【 :办,公楼
— 0.5
【
? 0.《4
:
》
】宾馆、酒店
】 , 0.5
【
0.【2,
】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 0.5
! 0?.2
》
》注1、表8-1【、8-2的机动【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 2、所规定】。指标为控制下限值】;
3、!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多层或机械式—立体停车库;—
,
4、居住!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第》五十九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配:置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结合商】业设施或其他服务】设施布局《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以7》50~1《。000米为宜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
《第六十条 —垃圾转运站的选址应!。尽,可能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周围交《通应比较便捷—每0.7~1—。。.,0km2 设置小型!。转运站一座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 k【m2设置一座—
第《六十一条 新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用地】。范围内配置公交站场!并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及环?保措施
《。
,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
: (一【。)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 (:。二)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
】。(四)可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建设项【目;
?
? , ?(五:)其他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