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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
第五十五条】 ,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配建、用地规模!、建筑面《积标:准应符合《。表8-1的规定
! 表8-1 中小学!、幼儿园配》。建,用地规模《和,。建,筑面积标准》。表
?
》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 ,。 教育设施
】
》规模(?班)
【 :班级:。。规模(?座/班) 》
,
? :用,地标准(㎡/座) !
建【筑面积标准(—㎡/座)《 ,
】
4【
》 完:全中学
! 30
】 50
】 16
】 5.0
!
!2
:
《 初级中《学 :
: 24—
》 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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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学
】 2》。4,
4【5,
》 12
】 3.8
》
?
?
:
? :0.:5
《 幼儿园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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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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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建筑面积【
第五十六条】 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30【米和通道《附近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 第:五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医院其周!边应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表8-2、【8-3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表8-2 居!住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 ,
每户建!筑面:积A(㎡)》
【机动车?(辆/每户)
! , 自《行车(辆/户—)
】 ,
》。 低层住宅
! 1.5【
—--
!
》
【 : : 多?、高
《
【 层住宅 】
A【≥140
— , 1.0
】 1.0【
!。
90【≤A<140
【
《 0.?8
1.!0
》。
【 60》≤A<90》
0【.6:
《 1.5
—
!。 : :A<60《
0【.,3
《 1.5
】
—
经济】适用房、农迁房和】拆迁安置房
! 0.3—
?。 1.》5
!表8-3 】。 非居住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
—
? 类 《别
机!动车(车位/1【00㎡建筑面积【)
— , 自:行,车(辆/100【㎡建筑面积》)
】
》 ?影,剧院
!3.:0
1】5
】
《 , 体育馆 —
? 2《.5
》 20
!
【 ?餐饮、?娱乐
】 1.5
— 0》.2
【
—。 ?医, 院
【 ,。 1.0
— 1》.5
【
】 商业场所
【
,。 0.—5
— ,3.0
》
《
— 展览馆
! 0《.5
【。 1.0
》
:
【 办公楼 】
0【.5
】0.4?
,
!。 宾馆、酒店!
:
0.5】
0【.2
》
—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
—0.5
!0.2
》
—注1、?表8-1、8-2的!机,动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 2、所规定】指,标为:控制:下限值;
》
》3、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多层或机械式【立体停车库;
【。。
? 4、居住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第五十九条 !。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配置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结合商!业设施或其他服务】设施布局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以750~10!00米?为宜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
?第六十条 垃圾】转运站的选址应【尽可能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周围交通应比较便捷!每0.7~1.【0k:m2 设《置小型转运站—一座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 k《m2设置一》座
第六十【。一条: 新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用地范围《内,配置公?。交站场并《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及环保!措施: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 》。 (一)《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 ? (二)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 (—三):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
! (四)》可,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建,设项目;
】 (五)【其他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