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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 第五十《五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配建、用—地规模、建筑面积】标准应符《合表8?-1的?规定 表—8-1 中小学、幼!儿园:配,。建用地规《模和:建筑面积标准—表 — ,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教育!设施 】 ,规模(班) 【 ,。 ? 班级规《模(:座/班?。) 》 ?用地标准(》㎡/座) 】 建《筑面积标准(㎡/座!) 》。 , 【 4 】 完全中学— : 30【 50】 》 1:6 — 5.0 【 【 2 — 初级中学! 【24 — 4.8》 《 , ? ?。 , 1 【 小学 】。 2《。4 — 45 【 , 1:。2 ? ? 3.8《 , , 】 0.5 ! : 幼儿《。园 】6 》 30 》 《 13 — 9.9— 备!注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建筑面积 】 :第五十六条 【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30米《和通道?附近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 第?五,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医院其周】边应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表8!。-2、8《-3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 表8-2》 居住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 ,。 ? 《 每户建筑面积A(!㎡) ? 机【动车:(辆/每户) 】 , : 自行车(辆/户!) 《 — 《 低层《住宅: 1.!5 : , -- ! — ?   《 《 多、高 ! ! 层《住宅 》 ? A≥?140 !1,.0 》 1《.0 】 , : 9—0≤A<140 】 0—.8 》 1.0 】。 —。 60≤!。A<:90 0!.6: 》 ,1.5 】 】 A<60》 —0.3 】。 1.5 ! 《 : 经济适—用房、农《迁房和拆迁安置房】 ? 0.3【 1.5! , — 表8?。-3 ? 《 非居住《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 ? 类 别 ! 机动车(车位!/1:00㎡建筑》面,积) 【 自行车(辆【/10?0㎡建筑面积)【 ! , : : 影剧院 — 《 3.0《 15 ! ? , ? ?。 体育馆 】 》2.5 — : 2:0 — 《 ? 餐饮、娱乐【 : , 1.—。5 《。。 ?。0.2 》 《 : : 《医, 院 】 1.0 【。。 1.》5 ? , ?。 商!。业场所 — 0.5 ! 3.0 】 》 , 展览!馆 ? , 0.5 】。 》1.0 — ! 办公《楼 】。0,.5 【 0.4 】 】 宾馆、酒—。店 》 ?0.5 《 》0.2? 】 ?。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 《 0?.,5 《 0《.2 《 》 注1、表8-1、!8,-2的机动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   ?。  2、所》规,。定指标?为控制下限值—; ?    3》、,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多层或机械式【立体:。停车库; 》    《。 4、居住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第五十?九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配置》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结合商业设施【或其:。。他,服务设?。。施布局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以?750~1000】米为宜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 】 第六十条 垃】圾转运站《的选:址应尽可能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周围交!通应比较《便捷每0.7~1】。.0km2 设【置小:型转运站一座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 —km2设《置一座? ?。第六十一条 — 新: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用地范围—内配置公交站场并】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及环保措【施 :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 , ,     (二【)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     (】三)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 : ,     (【四)可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建设项目; 】  ?   (五》)其他?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