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章 !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
第五十《五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配建、用—地规模、建筑面积】标准应符《合表8?-1的?规定
表—8-1 中小学、幼!儿园:配,。建用地规《模和:建筑面积标准—表
— ,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教育!设施
】 ,规模(班)
【
,。 ? 班级规《模(:座/班?。)
》 ?用地标准(》㎡/座)
】 建《筑面积标准(㎡/座!)
》。 ,
【 4
】 完全中学—
:
30【
50】
》 1:6
— 5.0
【
【 2
—
初级中学!
【24
— 4.8》
《
,
?
?。 , 1
【 小学
】。 2《。4
— 45
【 , 1:。2
? ? 3.8《
,
,
】 0.5
! : 幼儿《。园
】6
》 30
》
《 13
— 9.9—
备!注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建筑面积
】
:第五十六条 【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30米《和通道?附近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
第?五,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医院其周】边应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表8!。-2、8《-3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 表8-2》 居住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
,。
?
《 每户建筑面积A(!㎡) ?
机【动车:(辆/每户)
】
, : 自行车(辆/户!)
《
—
《 低层《住宅:
1.!5
:
, --
!
—
?
《
《 多、高 !
! 层《住宅
》 ? A≥?140
!1,.0
》 1《.0
】 ,
:
9—0≤A<140
】
0—.8
》 1.0
】。
—。
60≤!。A<:90
0!.6:
》 ,1.5
】
】 A<60》
—0.3
】。 1.5
!
《
: 经济适—用房、农《迁房和拆迁安置房】
? 0.3【
1.5!
,
—
表8?。-3 ? 《 非居住《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
? 类 别
! 机动车(车位!/1:00㎡建筑》面,积)
【 自行车(辆【/10?0㎡建筑面积)【
!
,
: : 影剧院
—
《 3.0《
15
!
?
,
?
?。 体育馆
】
》2.5
— : 2:0
—
《
? 餐饮、娱乐【
:
, 1.—。5
《。。 ?。0.2
》
《 :
: 《医, 院
】 1.0
【。。 1.》5
? ,
?。
商!。业场所
— 0.5
! 3.0
】
》 ,
展览!馆
?
, 0.5
】。
》1.0
—
! 办公《楼
】。0,.5
【 0.4
】
】 宾馆、酒—。店
》 ?0.5
《
》0.2?
】
?。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
《 0?.,5
《 0《.2
《
》
注1、表8-1、!8,-2的机动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
?。 2、所》规,。定指标?为控制下限值—;
? 3》、,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多层或机械式【立体:。停车库;
》
《。 4、居住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第五十?九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配置》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结合商业设施【或其:。。他,服务设?。。施布局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以?750~1000】米为宜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
】 第六十条 垃】圾转运站《的选:址应尽可能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周围交!通应比较《便捷每0.7~1】。.0km2 设【置小:型转运站一座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 —km2设《置一座?
?。第六十一条 — 新: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用地范围—内配置公交站场并】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及环保措【施
: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
, , (二【)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
(】三)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
:
, (【四)可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建设项目;
】 ? (五》)其他?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