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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第五!十五条 《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配建】、用地规《模、建筑面积标准应!符合表?8,-1的规定
【 表8?-1 中小学、幼儿!园配建用《地规模和建筑面积标!准表
!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
教—育设施
— : 规?模(班) 》
,
: ?班,级规:模(座/班)
】
》用地标准《(㎡/?。座,)
【 建筑?面,积,标准(㎡/座)
!
】
》4
《 , :完全中学
! 30
】 50《
—1,6
— 5.0
—
】 : 2
!初级:中学
— 24
! 4.《8
《
》
: 1
—
》小学
— :。 24
】 45?
,
》12
— :3.8
【
】 , 0.5
】 :幼儿:园,
? 6
! 30《
,
, 13
! 9.》。。9
】
,备注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建筑—面积
《 第五十六》条 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3—0米:和,通道附近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五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医!院其周边应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表8-2【、8:-3: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表8-2《。 居住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
— 每户建筑面【积A(㎡《)
》 机动车(辆】/每户)
【 : 自行《车(辆/户) 【
?
! :低层住宅 》
《 1.5》
,
--
】
【
,
—
《 —多、高 《
! 层住宅
】
A≥【140
!。1.0
《
, : :1.0
》 ,
? :
《 90≤A<14!0
》 0.8》
1.0!
》
!60≤A<90
】
?。 :0.6
《
1.5】
】
—A<60
【 0《.3
— 1.5
!。
?
《 经济适用【。房、农迁房和拆【迁安:。置房
— , 0.3
—
1—.5
《。
?
表8-3【 非居住!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 类 别【
— 机动车(车—位/100㎡建【筑面积)《
《 , 自行车》(辆/10》0㎡建筑《面积)
】
! ,影剧院?
3.!0
15!
,
》
【 体育馆
【 2》.5
?
20【
—
《 餐饮、娱】乐
?
》。1.5
【 0.2
—
】
医 院 !
1.0!
: 1.5【
】。
》 商业?。场所
《。
0—.5
】3.0
【
:
【 展览?馆
】0.5
【 1.0》
】
办公】楼
《 《0.5
】。 0.?4
—。
— 宾《馆、酒店
】 0.5
】 0.2
!
! , ,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 《0.5
【 , 0:.,2
【
注1、表8【-1、8-2—的机动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2、!所,规定指标为》控制下限值;
】 3、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多层或!机械:式立体?停车库;
! 4:、居住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第五十九【。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配置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结合:商,业设施或其他服【务设施?布局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以!750~1000】米为宜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
第六十条 ! 垃圾转运》。。站的选址应》尽可能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周,围交通应《。比较便捷每0.7~!1.0km2 设置!小型转运站一座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 km2设置一】座
第六十一条! 新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用地范《围,内配置公交站—场并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及环保?措施
》第六十二条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 : , (:二)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 (》三)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
《
》 (四)可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建设项目》;
】 (五)其他—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