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建筑间距
【
第二十七》条 :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规《范
第二十八】条 : 居住建筑间—距日照要求
【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1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二)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业、娱乐、】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可不考虑其—下部的日照要求;
!
《 (《三)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二】十九:条 有关建筑【日,照间:距,的计算?。标准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三十条 平行!或,垂直布置《的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表5-1平行!或,垂直:布置的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
?
:。
】 建筑—大
— 面对—大面
《。
, : 建筑山墙对【大面 ?
》 建筑山墙对—山墙
— ,
? ,
? 新区建设 】
南北 !
【 朝向?
— L≥SH
! 山墙为多层【
山墙!。在南侧 《
? L≥9米
!
: 多层对多【层
【 L≥6米》
!
山墙】在北侧
》
L—≥6米?
【
?
, , ?山墙为低层》
《 ?山墙在南侧》。
《。 L《≥6米
【
《
《 山墙在北【侧 :
—L≥5米
】
【 ? 东西
》
【朝向:
《 L≥0—.9HH
【。 山墙为—多层:
【山墙在东或》。西,侧
》 L≥7—米 :
: 《多层对?低层
》 L》≥4米 《
】
山墙】为低层
】 山墙在东或西侧!
:
, : L≥5米—
】
【旧区改建
—
《 南北
【 《 朝向
】 L≥0.9SH!
山墙为!多层
— ?山墙在南侧
】 L≥9【米
—
》
《 山墙在北侧—
L】≥6米
】
》
山墙为低!层,
》 , 山墙在南侧 【
,
L≥6】米
?
—
—
》
】 山?墙在北侧
—
L≥5米!
【
《 东西 【
【 朝:向
?
? L≥《0.85HH
【
: 山墙为—多层
— : 山墙?在东或西《侧
?
《 L≥?7米
【 低层对低层【
— L:≥3米 《
—
— 山墙为》低层
》 ? 山墙?在,东或西侧《
》 , L≥5米
【
【。
注L为建】。筑间距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 按表5-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满足消—防、防灾和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防灾和》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 : 中心》城区旧城改建项目两!。层,及两层以下建—筑退间距确有困难】。时,可适当放宽》但山墙与山墙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其他情况不—得小于3《.0米
》 ? 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不大于16米;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按大面计》。算
第三十一】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以下?计算原则进》行,。控制且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
!南北朝?向居住建筑》的南侧为高层—建筑:时,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g-24【)的计算值;
【
【南北朝向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高层—建筑:时间:距不小于《1.3Hd》且,不小于24.0【米;:
】。东、西朝向》居住建筑的西、东】侧为:。高层建筑时间距不】小于公式D》=13?+1/4(Hg【-24)《的计算值且不小【于1:8.0米;
—
? , ?其中D为间距—(米)Hg为高层建!筑的高度(米—)H:d为多?、低层?建筑:高,度
第三十二】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表5-2的规【定,且,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
表5—-2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最小《间距控制表
!
?。
朝向【
最!小间距
!。。 朝向
】 , ,
高层建!筑
》
—
? 主要朝向—
? ? 次要朝向》
— 山墙
【
》
—高层
》 ,。 建筑【
《 次要朝向
!
≥次要朝!向面宽且≥13米 !
: ≥》13米
! ≥1?3米
!。 ,
【山墙 ?
≥山】墙面宽
》
? 且≥—。1,。3米
!--:
≥【13米?
—
】 ,多低层
【 《 建筑
— 《长边
— --
! :≥次要朝向》。面宽且≥13米
!
: ≥山墙面宽】
《 且—≥13?米
《
—
: 山墙—
:
≥山【墙,面,。宽
》 且≥10!米
≥!9米
【 , ≥:9米
—
:
第《三十三条《 :中高层、超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第,三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相关居住—建筑间距执行;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同等《。情况下居《住建筑间《距,。0.8倍执行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 【。 独立式卫生—公厕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本章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 (一)—卫生公厕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大于》等于5.0米—;
【。(,二)卫生公厕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应大于等于3】.0米
第三】十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教学《楼、老年《人和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疗养院住宿—楼至少有一半—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同时不—小于同等情况下居住!建筑间距《的,1.3倍
【第三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范第三!十六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为?20米;
【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1【3米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
》 (三)多【层、: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和其他情】。况下:的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照同等情况【下居:住建筑的0.8【倍执:行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及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相邻建筑单】体不同部位的—间距按该部位的位置!、体量?、高度相应计算建】筑间距?
第三十九条 ! ,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以下原则进】行控制
— : : (一)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 (二)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且<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同种情况下!平行:布置建筑计算间距】的0.8倍控制;】
—(三)?当两幢建筑的—夹角≥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或山墙、次要朝向对!大面的建《筑控制
—第四十条《 建筑《错位布置《时,。至少一?个方向的垂直间【距应不小于同—等情况?下相同高度建筑的山!墙、次?要朝向与《建筑大面《的间距
第四十!一条 为节约、集!约用地经济、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在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相邻双】方有协议《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