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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使用《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性质、功】能及用地情况—按,表3-1《的规:定执行
》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 项目》用地类别《
【新区:建设
— 旧《区改造 《
《
! 建筑密度(%) !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居住 【
低【。层(:≤3:层):
【≤35
】 ,≤1.1
! ≤40
】 ≤1.》2
《。
?
》 : 多层(46层) !
《 ≤?32.5
【 : ,≤2.0
! ≤35
》。
:。 ≤2.2
】
?
】 中高层(79】层):
? ≤3—0
≤2!.4:
? : ≤:32.5
【。 ≤2.6【
?
《
《 ?高层(≥10层) !
》 ≤22
—。 《≤4.0
!。 ≤25《
》 ≤4.5
—。
【
,。
办公【。
≤】3,5
≤4!.0:。
? ?≤40?
≤5.!0
【 :
—商业金融业 —
《 ≤50
【 ≤》。5.0
【 :≤60
《
: ?≤6.?0
!
: 工业品产售!、,维修: ,
—。≤4:5
≤1!.0
≤!45
≤!1.:0
《
:
:
— ,其他公?。共设施
【 ≤50
【
? ≤3.0
【。
≤60】
》 ≤3.5
—
《
【 :工业
】 一类工业》
≥】。。3,0,且,≤,55
?
≥—。0.8且≤2.【0
【
》
》。
】 《二类工业 》
? ≥30且≤5!0
:
》≥,0.6且≤1.6】
,。
?
—
!
— 三《类工业
— , ?≥30且《≤45
《
, , ≥《。0,.5且≤1.0【
,
【
》。
》
?
《 普通
】 仓库 !
: 单层
! ≥40且≤!60
?
: ≥0.4且】≤,0.6
!。
【
《
?
多!层
》 , ≥30》且,≤,50
— ≥0.9—且≤2?。.0:
【
《
《
?
:
,
注1、本》。表规:定,的开发强度为净【建,筑密度和净容—积率:。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区外?道路:等公共用地;—
《 , , 2《、在旧城《改造、?更,新、提升过程中【对,整体改造的》“,城中村”、危旧【房,等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范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 3、不同功能组!成的开?发项:目根据各种性质用】地的比例确定—项目:总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4、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
,
第?。十,三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表3-1规》定的或扩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 :。 ,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村民使—用原:有,房屋用地《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居民、村民【在拆迁安《置小区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并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十四条 容积率!计算规?则
— 《(一:。)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 ?1、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 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 《3,、非经营性的各类】地下室建筑面积【; :
《 , 4、作为公共!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
《
? 5、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0米《。净高:不小:于3.6米且作【为公共通道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6、国家相关】规范中其他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
【(二:)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 (三)半】地,下室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按下《式折算后《计入容积率A′【=K×A —
? : 式中》A′为半地下室折算!面积K为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为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 : (四)住宅—建筑层高超过4【.8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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