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使:用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性质》、功能及用地—情况按表3-1的】规定执行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 ? ,项目用地类》别,
》 新?区建:设
旧!区改造?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居住
— 低层(≤3!层,)
》 ?≤35
—。。 ≤1.1
! ≤40
! 《≤1.2
—
!。 多层(—46层)
! ≤32.—5
:
≤2【.,。0
:
≤35】
≤【2.2
《
! 《。中高层(79层【)
《 《≤3:0
—。 ≤2.4》
—≤,32.5
— ≤2—.6
—
?
》 高层(》。≥,10层)
—
≤22】
》 ≤4?.0
≤!25
【 ≤4.《5
《
?
《 ?。 办公? ,
《 :≤35
!≤4:.0
《 《≤,40
≤!5.0
!
》。 商业金融【业
≤!50
—。 ≤5.0
】 ≤》60
— ≤6.0
】
—
工业】。品产售、维修
】
≤—45
】≤1.0
【。 ≤45
】 ? ≤1.0》
,
》
【 其他公《共,设施
《
? :≤,50
》 ≤3.0
! ≤6—0
≤3!。.5
?
:
【 工业
】
? 一类工》业
≥!30且≤55—
: ≥0.【8且≤?2.0
《
? ?
《
【
《
? 二类》工业 ?
? ≥《30且≤50
! ≥《0.6且《≤1.6
— 《
:
》
?
—
,。
三类工】业
?
≥—。30:且≤45《
≥0】.5且≤1.—0
《 ?
!
,
【
,。 普通
】
?。 仓库—。
— 单层
— ≥40且】≤6:0
:
? ≥0.4且【。≤0.6
— ,
】 , ,
?
》。
多】层
— :≥30且≤50
】
≥0【.9且≤2.—0
!。。
:
【
《
注1、《本表规定《的开:发强:度为净建筑密度和净!。容积率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区外道路等公共【用地;
】 2、—在旧城改造、更【。新、提?升过程中《对整体改造的“城】中村”、危旧房等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范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 ,。 3》、不:同功能组成的—开,发项目根据各种性】质用地的比例—确,定,项目总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4、《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第十三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表3-【1规定的《或扩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村民使用原有—房屋用地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居民?、村民?。在,。拆迁安置小区—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并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容积率计算规【则
】 (一)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 1、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 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 3、》非经营性的各类地下!室建筑面《积; ?
: 《 4、《作为公共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
— 5、】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0【。米净高不小于—3.6米且》作,为公共?通道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 6、】国家相关规范—中其他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
】(二)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 》。 (三)半地—下室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按下式折算—后计入容积》率A′=K×A !
】式,中A:′为半地下》室,折算面积K》。为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为?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 (四)住宅建】筑,层高超过4》.8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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