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使用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性质、功《能及用地情况按表】3-1的规定执行 !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项目》用地类别
—
新区建设! ,
旧区】改,造 :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居住 》
,
, 低层—(≤3层)
】 ≤35
】
: ≤1.1
! ≤40
! ≤1.【2
:。。
—
【多层(4《。6层)?。
》 , ≤32.5—
,。
? :。≤,。2,.0
】≤35
!≤2.2
—
—。
》 中高层(79【层)
《
≤30
!
?。 ≤2《.4
?
, :。 ≤3《2.5?
《 ≤2.6
】
—
—高层(≥10层)】
? : ≤22
! ≤4.0
!。 : ≤25
》
≤4.】。5
!
办公】
≤】35
?
《 ≤4.《0
》 :≤40
— ≤5.—0
?
【
》商业金融业 —
: ≤50
! ≤5.【0
? ≤60
】
≤6【.0
—
,
《
:。 : 工业?品,产售、维修》
【≤4:5
? 《≤1.0
! ≤45
》
》≤1:.0
!
》。 其他公共设【施,
:。
:。 ≤50
】 ≤》3.0
—。 ?≤60
】 ≤3.5
【 ,
《
【工业 ?
—一类:工业:。
《 ≥30且【≤55
!≥0.?8且≤2.0
! ?
— ,
—
— 二类工业 】
≥【30且≤50
【
≥0.6!且≤1.6》
! ?
!。
《 三类工业【
《 ≥3》0且≤4《5
? ≥0—.5且?≤1.0
》
【
:
—
—
? 普通
! : ?仓库 ?
—单层 ?
≥【40:且≤60《
≥0.!4且≤?0.6
《
,
! ,
】
【 多层
! ≥30且≤5【0
:
≥0【.9:且≤2.0
! :
《。 ?。 ,
?
《。
,注1、本《表规定的开发强【度为净建筑密—度,和净容积率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区外道路—等公共?用,地; ?
《 , 2、在旧城改!造、:更新、提升过—程,中对整体改造—。的“:城中村”、危旧房等!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范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 —3,、不同?。功能组成的开发项】目根据各种性—质用地的比例确定项!目总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4、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第十三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表3-1规定!的或扩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村民使用原有房屋】用地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居民、【村民在?拆迁安置小区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并,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容积》率计算规则
【
》 , (一)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 : 1:。、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
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
【 3、非经营性的各!类地下室建筑面【积;
《
《 ?4、作为公》共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
《。 ? 5、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0米—净,高不小?。于3.6米且作为公!共通道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6、国家相关—规范中其他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
(!二)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 (三【)半地下《室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按下式折算后计【入容积率A′—=K×A —
— 式?中A′为半地下【室折:算面积K为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为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四)住宅!建筑层高超过4.8!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