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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使用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性质、《功能及用《地情:况按表3-》。1的规定执行 【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项—目用地类《别
《 : 新区建》设
旧!区改造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居住 【
: 低层—(≤3?层)
】 ≤35
【 ≤1.1【
? ≤40
! ?≤1.2
】
》
多—层(46层)—
≤3!2.5
《
?。 , ≤:2.0
《
《 ≤35
【 ≤2.2【
?
? ,
》 中高《层(7?9层)?
— ≤30
》
? ≤2.》4
? ? ,≤32.5
【 ≤》2.6
《
》 :
高层(!≥,10层)《
— ≤22
! ≤4.0
—
? ≤25
! ≤?4.5
】
— 办公》
:
》≤35
!≤4.0
! ≤40《
》 ≤:5.0
】
》 商业金融业!
:
≤50
!
?。 ≤5.0—。
: ? ≤60
— ≤6.【0
!
: 工业品【产售、维修》
≤4!5
【≤1:.0
】≤,45
?。
≤1.】0
!
其【他公:共设施
【 ≤《5,0
? ≤3.0
!
, ≤6—0
—。 ≤3.5
!
《
: 工业
】。
: 一类工业【
≥3!0,且≤55
】 ≥0.8—。且≤2.0
【 ?。
— ?
?
【 : 二类工业
】
《。 ≥30且》≤50
】 ≥0.6且≤1】.6
—。。
—
— :
— 三类—工业
》 《≥30且《≤45
《
≥0.】5且≤1.0
】 》。
— ,。
:
!。 , 普通
—
— 仓库
】 单层
】 ?≥,40且≤6》0
《 ≥0.4【。且,≤0.6
》
—
!
》
:
? 多?层,
【≥30且≤》50:
≥0.!9且≤2.》0
】
—
】
注1、本表规定】的开发强度为净建】筑密度和《净容积率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区外道路等》公共用地;
! 《。 2、在旧城改造】、更新、《提升:过程中对整》。。体改造的“城中【村”、?危旧房等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范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 3、—不同功?能组成的开发项【目根据各种》性质:用地的比《例确:定项目总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4、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第十三【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表【3-1规定的或【扩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 ?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村!民使:用原有房屋》用地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居?民,、村民在拆》迁安置小区》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并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十四条? 容积率计算规则】
—。 (一)—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 1、?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 《 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
【3,、,非经营性《。的各类地下室建筑】面积;
【 4、作】为公共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
》 : 5、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0米净高不小于3!.6:米且作为公》共通道?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 , 6、国《家相关规范中其他】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 》(二)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
(】三)半地《下室: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按》下式折算后计入容】积率A′=K×【A
【 式中A′为!半地下?室折算面积K为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为,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四,)住宅建筑》层高超过4.8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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