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使用《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性质、功】能及用地情况—按,表3-1《的规:定执行 》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 项目》用地类别《 【新区:建设 — 旧《区改造 《 《 ! 建筑密度(%) !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居住 【 低【。层(:≤3:层): 【≤35 】 ,≤1.1 ! ≤40 】 ≤1.》2 《。 ? 》 : 多层(46层) ! 《 ≤?32.5 【 : ,≤2.0 ! ≤35 》。 :。 ≤2.2 】 ? 】 中高层(79】层): ? ≤3—0 ≤2!.4: ? : ≤:32.5 【。 ≤2.6【 ? 《 《 ?高层(≥10层) ! 》 ≤22 —。 《≤4.0 !。 ≤25《 》 ≤4.5 —。 【 ,。 办公【。 ≤】3,5 ≤4!.0:。 ? ?≤40? ≤5.!0 【 : —商业金融业 — 《 ≤50 【 ≤》。5.0 【 :≤60 《 : ?≤6.?0 ! : 工业品产售!、,维修: , —。≤4:5 ≤1!.0 ≤!45 ≤!1.:0 《 : : — ,其他公?。共设施 【 ≤50 【 ? ≤3.0 【。 ≤60】 》 ≤3.5 — 《 【 :工业 】 一类工业》 ≥】。。3,0,且,≤,55 ? ≥—。0.8且≤2.【0 【  》   》。 】 《二类工业 》 ? ≥30且≤5!0 : 》≥,0.6且≤1.6】 ,。 ?   —   ! — 三《类工业 — , ?≥30且《≤45 《 , , ≥《。0,.5且≤1.0【 ,   【 》。  》 ? 《 普通 】 仓库 ! : 单层 ! ≥40且≤!60 ? : ≥0.4且】≤,0.6 !。  【  《 ? 多!层 》 , ≥30》且,≤,50 — ≥0.9—且≤2?。.0:  【 《   《 ? : , 注1、本》。表规:定,的开发强度为净【建,筑密度和净容—积率:。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区外?道路:等公共用地;— 《 , ,   2《、在旧城《改造、?更,新、提升过程中【对,整体改造的》“,城中村”、危旧【房,等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范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  3、不同功能组!成的开?发项:目根据各种性质用】地的比例确定—项目:总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4、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 , 第?。十,三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表3-1规》定的或扩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  :。 ,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村民使—用原:有,房屋用地《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居民、村民【在拆迁安《置小区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并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十四条 容积率!计算规?则 —    《(一:。)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   ?1、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   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    《3,、非经营性的各类】地下室建筑面积【; : 《 ,   4、作为公共!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 《 ?    5、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0米《。净高:不小:于3.6米且作【为公共通道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6、国家相关】规范中其他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     【(二:)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    (三)半】地,下室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按下《式折算后《计入容积率A′【=K×A — ?  :   式中》A′为半地下室折算!面积K为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为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  : (四)住宅—建筑层高超过4【.8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