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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使:用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性质》、功能及用地—情况按表3-1的】规定执行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 ? ,项目用地类》别, 》 新?区建:设 旧!区改造?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居住 — 低层(≤3!层,) 》 ?≤35 —。。 ≤1.1 ! ≤40 ! 《≤1.2 — !。 多层(—46层) ! ≤32.—5 : ≤2【.,。0 : ≤35】 ≤【2.2 《 ! 《。中高层(79层【) 《 《≤3:0 —。 ≤2.4》 —≤,32.5 — ≤2—.6 — ? 》 高层(》。≥,10层) — ≤22】 》 ≤4?.0 ≤!25 【 ≤4.《5 《 ? 《 ?。 办公? , 《 :≤35 !≤4:.0 《 《≤,40 ≤!5.0 ! 》。 商业金融【业 ≤!50 —。 ≤5.0 】 ≤》60 — ≤6.0 】 — 工业】。品产售、维修 】 ≤—45 】≤1.0 【。 ≤45 】 ? ≤1.0》 , 》 【 其他公《共,设施 《 ? :≤,50 》 ≤3.0 ! ≤6—0 ≤3!。.5 ? : 【 工业 】 ? 一类工》业 ≥!30且≤55— : ≥0.【8且≤?2.0 《 ?  ? 《   【 《 ? 二类》工业 ? ? ≥《30且≤50 ! ≥《0.6且《≤1.6 — 《  : 》  ? — ,。 三类工】业 ? ≥—。30:且≤45《 ≥0】.5且≤1.—0 《 ?    ! , 【 ,。 普通 】 ?。 仓库—。 — 单层 — ≥40且】≤6:0 : ? ≥0.4且【。≤0.6 — ,   】 , ,  ? 》。 多】层 — :≥30且≤50 】 ≥0【.9且≤2.—0   !。。 :   【 《 注1、《本表规定《的开:发强:度为净建筑密度和净!。容积率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区外道路等公共【用地; 】    2、—在旧城改造、更【。新、提?升过程中《对整体改造的“城】中村”、危旧房等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范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 ,。    3》、不:同功能组成的—开,发项目根据各种性】质用地的比例—确,定,项目总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4、《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第十三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表3-【1规定的《或扩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村民使用原有—房屋用地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居民?、村民?。在,。拆迁安置小区—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并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容积率计算规【则   】  (一)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  1、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    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   3、》非经营性的各类地下!室建筑面《积; ? :   《  4、《作为公共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 —     5、】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0【。米净高不小于—3.6米且》作,为公共?通道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     6、】国家相关规范—中其他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     】(二)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    》。 (三)半地—下室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按下式折算—后计入容积》率A′=K×A !     】式,中A:′为半地下》室,折算面积K》。为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为?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  (四)住宅建】筑,层高超过4》.8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