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使用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性质】、功能及用地情【况按表3-1的规定!执行 ? :。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项目:用地类别 】 , 新区建设 ! 旧》区,改造:。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居】住 《 《低层(≤3层)【 ? ≤35【 ≤1】.1: ? ≤4》0, —≤1.2《 ! 多—层(:46层) ! ≤32.5 】 ? ≤2.0 】 ≤35【 》 ≤2.2》 : 】 中高层(7!9层) 【。 ≤30 】 :。。 ≤2.》4 — ≤:32.5《。 《 ≤2.6 ! ?。 】。高层:(≥10层) 】 《 ≤2?。2 ≤4!.0 】≤25 】 ≤4.5 — 】 办公 】 《 ≤?35 】≤,4.0 】 ≤4?0 ≤5!.0 】 《。 《。商,业金融业 】 ≤50 【 , , ≤5》.0 ≤!60 ≤!6.0 【 ! 工业品产》售、维?修 ? ? ≤45 — ≤1【。。.0 ? 《 ,≤45 — : ≤1.0 ! — 其他公共设!施 》 ≤5》0 ? : ≤3《.0 ≤!60 【 ≤3.5 】 ? 》 ?工业 】 一类工业 — : ≥30【且≤55 】。 ≥0《.8且≤2.0 】 《   【   《 【 , 二类工业】 《 ≥30—。且≤50 】 ≥0.》6且≤1.》6 【  》 :。  ? 》 》 三类工》业 》 ≥30—且≤45 》。 , 《≥0:.5且?≤,1.0 — ?  》   】 , , ,。 普【通 : 《。 : 仓库 — 单层 ! ≥40】且≤60 ! ≥0.4》且≤:0.6 《 : ?  : 》  ! : 多层 】 : ≥《30且≤50— ≥【0.9且≤2—。.0 》  《 》   ! 注1、本表规【定的开发强》度为净?建,筑密度和净容积率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区?外,道路等公共》用地:。; —  : , 2、在旧城改造】、更新、提升过程中!对整体改造的“城中!村”、危旧房等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范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  :  3、不同功能组!成的开发项目根据】各种性?质用地?的比例确定项目【总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4、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第十三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表3】-1规定的或扩【。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   》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村民使用原有房屋】用地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居民、村民】在拆迁安置》小区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并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容积:率计算规则 】 ,。 ,    (一)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1、!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     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    》 3、非经营性的】各类地下室建筑面】。积; ? :     4【、作为公共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 《  ?   5《、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0米净高》不小于3.》6米且作《为公共通道》。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   ? 6、国家相—关,规范中其《他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   (《二):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三)半地下室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按】下式折算后计入【容积率A《′=K×A !     式【。中A′为半》地下室折《算,面积K为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为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四《)住:宅,建筑层高超》。。过4.?8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