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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使用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性质、—功能及用地》情况按表3》-1的规定执行 】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 》 项目用地》类别
!新,区建设 《
《 旧区《改造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居住
— 低层》(≤3层)》 ,
,
≤35
!
≤1【.1
】≤,4,0
【≤1.2《
!
? 多?层(46层)—
》 :≤3:2.5
— : ≤2.《0
:。
≤—35
≤!2.2
】
】 ,中高层(79—层) ?
: ? ≤30《
≤2.!4
? ≤3—2.:5
? ≤》2.6
—
【 高层(≥】10:层)
【 ≤2《2
≤】4.0
《
,。 , ≤25
【。
》≤4.5
!
, :
》 办公 《
,。
≤35
!
≤4【.0
《 ≤40
】
》。≤5.0
》
《。。
:
商】业金融业
—
≤50
!
《 ≤5.0
—。
: : ,≤60?
—。≤6.0
》
— ,
工【业品产售《、维修
】。。 ≤45
【 : ≤1.》0
【≤45
!≤1.?0
《
:
?
?。。。 其他公共设】施
】≤50
《
》≤3.0
》
》≤6:0
? :。 ≤3.5—
:
【
工业
!
, ? 一:。类工业
— ≥30且≤!55
≥!0.8且《≤2.0
— , :
《 :
—
! 二类工业
】
≥30】且≤5?0
— ≥0.6且≤1.!6
—
【
【
:
三类!工业:
≥】30且≤45
【
《 ≥:0.5且≤1.0】
》 :
《 :
】。
:
《。。 普通? ,
: ?。 ?仓库
》 ? 单层 《
,
? ≥40且—≤60
【 ≥?0.4且《≤0.6
—。 , ? ,
,
!
《
? 多层 【
: ≥30且】≤50?。
≥【0.9且≤2—.0
】
》
!
:注1、本表》规定的开《发强度为净建筑密度!和净容积率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区外道路!等公:共用地;《。。
《 2、在旧!城改造、更》。新、提升过程中对】整体:。。。改造的“城中村”、!危旧房等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范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
3】、,不,同功:能组成的《开发项目根据各种性!质用地的比例确【定项目总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4、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 第十三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表3-1规】定的或扩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村民!。使用原有房屋用地】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居民、村民】。在拆迁安置小区【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并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十四条 容】。积率计算规则
! (一)!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1、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
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 3、非经】营性的?各类地下《室建筑面《积;
《
, 4【、作为?公共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
? ? 5、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0《。米净高不小于3.】6米且作为公共【通道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6、国家相关!规范中其他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
【。(二)?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
(!三)半地《下室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按下式折算后—计入容积《率A′?。=K:×A
》
, 式中A!′为半地《下室折算面积K为】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为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四)住?宅建筑层高超—过4.8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