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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使用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性质】、功能及用地情【况按表3-1的规定!执行 ?
:。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项目:用地类别
】 , 新区建设
! 旧》区,改造:。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居】住
《 《低层(≤3层)【
? ≤35【
≤1】.1:
? ≤4》0,
—≤1.2《
!
多—层(:46层)
! ≤32.5
】
? ≤2.0
】 ≤35【
》 ≤2.2》
:
】 中高层(7!9层)
【。 ≤30
】 :。。 ≤2.》4
— ≤:32.5《。
《 ≤2.6
!
?。
】。高层:(≥10层)
】
《 ≤2?。2
≤4!.0
】≤25
】 ≤4.5
—
】
办公 】
《 ≤?35
】≤,4.0
】 ≤4?0
≤5!.0
】
《。 《。商,业金融业
】 ≤50
【
, , ≤5》.0
≤!60
≤!6.0
【
! 工业品产》售、维?修
?
? ≤45
—
≤1【。。.0
?
《 ,≤45
— : ≤1.0
!
— 其他公共设!施
》 ≤5》0
? : ≤3《.0
≤!60
【 ≤3.5
】
?
》 ?工业
】 一类工业 —
: ≥30【且≤55
】。 ≥0《.8且≤2.0
】
《
【
《
【
, 二类工业】
《 ≥30—。且≤50
】 ≥0.》6且≤1.》6
【
》 :。
?
》
》 三类工》业
》 ≥30—且≤45
》。
, 《≥0:.5且?≤,1.0
— ?
》
】
, , ,。
普【通 :
《。 : 仓库
—
单层
!
≥40】且≤60
! ≥0.4》且≤:0.6
《
: ?
:
》
!
: 多层
】
: ≥《30且≤50—
≥【0.9且≤2—。.0
》 《
》
!
注1、本表规【定的开发强》度为净?建,筑密度和净容积率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区?外,道路等公共》用地:。;
— : , 2、在旧城改造】、更新、提升过程中!对整体改造的“城中!村”、危旧房等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范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 : 3、不同功能组!成的开发项目根据】各种性?质用地?的比例确定项目【总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4、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第十三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表3】-1规定的或扩【。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
》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村民使用原有房屋】用地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居民、村民】在拆迁安置》小区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并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容积:率计算规则
】 ,。 , (一)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1、!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 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 》 3、非经营性的】各类地下室建筑面】。积; ?
: 4【、作为公共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
《 ? 5《、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0米净高》不小于3.》6米且作《为公共通道》。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 ? 6、国家相—关,规范中其《他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 (《二):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三)半地下室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按】下式折算后计入【容积率A《′=K×A
! 式【。中A′为半》地下室折《算,面积K为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为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四《)住:宅,建筑层高超》。。过4.?8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