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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使用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性!质、功?能及:用地情况《按表3-1的规【定执行?。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项目用地类!别
【 ,新区建设 》
? , 旧区改造—
?
?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居住
】 低层—(≤3层)
! ≤35
! ≤1》.1
》 ≤《40
】≤1.?。2,
《
,
,
— 多层(46【。层)
】 ≤32.5
【
》≤2.0
】 ≤35
【 ≤2.【2
!
,。
《 ,中,高,层(7?。9层)?。。
≤3!0
《。 , ≤2.》4,
《 ≤32.5【
》 ,≤2.6
】
》
高—层(:≥10层)
】 ≤22
!。 ≤4—.0:
—。≤25
】。 ≤4.5
】
》。
: 办公—
:
≤3【5,
,
,。 ≤4—.0:
≤40!
—≤,5.0
《
?。
:
【 商:业金融业《
【≤50
!≤5:.0:
: ? ,≤60?。
,
《 ≤:6.0
—
《
工】业品产售、维修【
》 ≤45
】。 ≤1.0【
《 ≤45》
》 ≤1.0
—
! 《其他公共《设施
】 ≤:。50
— :≤3.0
》。
? ≤?60
《 ≤3.5
!
《
【 工业
! 一类工业 【。
》 ≥30且≤5【5
【≥0.8且≤2.0!
【
》
》
《
? 二类—工业
《。
: ?≥30且≤》50
?
≥0【.6且≤1.6
】
?。。
》 ,
—
—
,
》三类工?业
》 ?≥3:0且≤45
】 ≥0.—5且≤1.》。0
】
,
《
【
:
【普通
》 : 仓库— ,
单层 !
,
≥40且!≤60
】 ≥0.4且—≤0.6
—
!
—
—。。
》多,层
?
》。≥3:0且≤50
! ≥0.9且≤2!.0
?
—
《
—
?
注1、本表【规,定的:。。开发强?度为净建《筑密:度和净容积》率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区—。外道路等公共—用地; 《
2!、在旧城改造、【更新、?提,升过程中对整体改造!的“城中《。村”、?危旧房等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范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 3、不同功能组成!的开发项目根—据各种性质用地【的比例确定》项目总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4!、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第十三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表3—。-1:规定的或扩》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
: ?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村民使用原有【房屋用地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居民、村民【在拆迁?安置小区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并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容积率计!算规则
— (一)!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1、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 :。 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 3、?非,经营性?的各类地下室建【筑面积;
【 4【、作为公共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
: 5【。、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0米净高不》。小于3.《6,米且作?为公共通道》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 ,6、国家《相关:规范中其他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 (:。二)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
— (三)半》地下室?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按下式折】算后计入容》积率:A′=?K×:A
《
》 式中A′—为半地下室折算【面积K为《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为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四)住宅【建筑:层高:超过:4.8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