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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使用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性质、功能及】用地情?况按表3-》1的规定《执行: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项目用地类别】
? 《新区建设
【 旧区改造】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 居住
》
: 低层》(,≤3层) 》
《。 ≤35》
≤1】.1
》 ≤40
【
? ≤1.2—
,
】。
多层【(4:6层)
!。。 ≤32.》5
《 ≤2.0
! ≤3—5
≤2!.2
《 :
《
: 中高层(】79层)
—
《 ,≤30
】 ≤:2,.4
【 ≤32.5
】 ≤2.【6,
!
》高层(≥10层)】
— ≤22
》
≤4【.0
— ≤25》
: ≤4—.5:
,
?
—。 办公
】
≤—35
》 ≤4.—0
≤4!0
≤】5,.0
—
【。 商业金融业】
》 ≤?50
— ≤5.0
】 ≤60
! ? ,≤6.0
!
,
工!业品产售、》维修:。
:
≤45】
—≤1:.0
— ≤45》
《 , ≤1.《0
【
?
》其他:公共:设施
】 ≤5?0
【≤3.0
!。 ≤60
— ≤3.【5
:
?
】 工?业
— 一类工业
!。 《≥30且《。≤5:5
? 《≥0.?8,且≤:2.0
!
!
,
》
—。 二类工业》
:
? ≥30且≤【。50
?
≥—0.6?且≤1.6
!
《
》
:
! 三》类工业
【 ≥30且≤】。45
— ≥0《.5且≤1.0【。
— ,
,
【
】
普—通,
】。 仓库
! ,单,层,
【≥40且≤6—。0
≥0!.4且≤0.6
】
—
【。
,
【
多【层 :
《 ≥30且—≤50
《。
≥0.9!且≤2.0》。
】。
】。 ,
注1、本!表规:定的开发强度—为净建筑密》度和净容积》率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区外道路》等公共用《地,;
【 2、在旧【城,改造、更新、提升】。过程中对整体改造】的“城中村”、危】旧房等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范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3!、不同功能组成的开!发项目根据各—。种性:质用地的比》例,确,定项:。目总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4、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
第?十三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表3-1规定的或】扩,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
—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村民使用原【有房屋用地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居民:、村民在拆迁安【置小区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并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容?积率计算规则
! (一】)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1、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
? 《 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 3、】非经:营性的各类》地,下室建筑面积—;
《 》 4、作为》公共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
【
— 5、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0?米净:高不小于3.6米】且作为?公共通道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6、》国家相关规范中【其他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 —(二)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 , (三)半地下室】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按】下式折算后计入容积!率,。A′:=K×A《 ,
— , 式中A′为半】地下室折算面积K为!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为?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四)《住宅建筑层高—超过4.8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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