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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使用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性!质、功?能及:用地情况《按表3-1的规【定执行?。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项目用地类!别 【 ,新区建设 》 ? , 旧区改造— ? ?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居住 】 低层—(≤3层) ! ≤35 ! ≤1》.1 》 ≤《40 】≤1.?。2, 《 , , — 多层(46【。层) 】 ≤32.5 【 》≤2.0 】 ≤35 【 ≤2.【2 ! ,。 《 ,中,高,层(7?。9层)?。。 ≤3!0 《。 , ≤2.》4, 《 ≤32.5【 》 ,≤2.6 】 》 高—层(:≥10层) 】 ≤22 !。 ≤4—.0: —。≤25 】。 ≤4.5 】 》。 : 办公— : ≤3【5, , ,。 ≤4—.0: ≤40! —≤,5.0 《 ?。 : 【 商:业金融业《 【≤50 !≤5:.0: : ? ,≤60?。 , 《 ≤:6.0 — 《 工】业品产售、维修【 》 ≤45 】。 ≤1.0【 《 ≤45》 》 ≤1.0 — ! 《其他公共《设施 】 ≤:。50 — :≤3.0 》。 ? ≤?60 《 ≤3.5 ! 《 【 工业 ! 一类工业 【。 》 ≥30且≤5【5 【≥0.8且≤2.0!  【 》   》 《 ? 二类—工业 《。 : ?≥30且≤》50 ? ≥0【.6且≤1.6 】 ?。。   》 ,   — — , 》三类工?业 》 ?≥3:0且≤45 】 ≥0.—5且≤1.》。0  】 , 《   【 : 【普通 》 : 仓库— , 单层 ! , ≥40且!≤60 】 ≥0.4且—≤0.6 —   !   — —。。 》多,层 ? 》。≥3:0且≤50 ! ≥0.9且≤2!.0 ?  — 《   — ? 注1、本表【规,定的:。。开发强?度为净建《筑密:度和净容积》率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区—。外道路等公共—用地; 《     2!、在旧城改造、【更新、?提,升过程中对整体改造!的“城中《。村”、?危旧房等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范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 3、不同功能组成!的开发项目根—据各种性质用地【的比例确定》项目总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4!、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第十三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表3—。-1:规定的或扩》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 :  ?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村民使用原有【房屋用地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居民、村民【在拆迁?安置小区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并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容积率计!算规则 —     (一)!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1、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  :。  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 3、?非,经营性?的各类地下室建【筑面积; 【     4【、作为公共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 :     5【。、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0米净高不》。小于3.《6,米且作?为公共通道》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 ,6、国家《相关:规范中其他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 (:。二)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    — (三)半》地下室?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按下式折】算后计入容》积率:A′=?K×:A 《   》  式中A′—为半地下室折算【面积K为《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为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四)住宅【建筑:层高:超过:4.8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