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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使用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性质、功《能及用地情况按表】3-1的规定执行 !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项目》用地类别 — 新区建设! , 旧区】改,造 :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居住 》 , , 低层—(≤3层) 】 ≤35 】 : ≤1.1 ! ≤40 ! ≤1.【2 :。。 — 【多层(4《。6层)?。 》 , ≤32.5— ,。 ? :。≤,。2,.0 】≤35 !≤2.2 — —。 》 中高层(79【层) 《 ≤30 ! ?。 ≤2《.4 ? , :。 ≤3《2.5? 《 ≤2.6 】 — —高层(≥10层)】 ? : ≤22 ! ≤4.0 !。 : ≤25 》 ≤4.】。5 ! 办公】 ≤】35 ? 《 ≤4.《0 》 :≤40 — ≤5.—0 ? 【 》商业金融业 — : ≤50 ! ≤5.【0 ? ≤60 】 ≤6【.0 — , 《 :。 : 工业?品,产售、维修》 【≤4:5 ? 《≤1.0 ! ≤45 》 》≤1:.0 ! 》。 其他公共设【施, :。 :。 ≤50 】 ≤》3.0 —。 ?≤60 】 ≤3.5 【 , 《 【工业 ? —一类:工业:。 《 ≥30且【≤55 !≥0.?8且≤2.0 ! ?  — ,  — — 二类工业 】 ≥【30且≤50 【 ≥0.6!且≤1.6》   ! ?   !。 《 三类工业【 《 ≥3》0且≤4《5 ? ≥0—.5且?≤1.0 》   【 :   — — ? 普通 ! : ?仓库 ? —单层 ? ≥【40:且≤60《 ≥0.!4且≤?0.6 《 ,   ! ,   】 【 多层 ! ≥30且≤5【0 : ≥0【.9:且≤2.0 ! :  《。 ?。 , ? 《。 ,注1、本《表规定的开发强【度为净建筑密—度,和净容积率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区外道路—等公共?用,地; ? 《 ,   2、在旧城改!造、:更新、提升过—程,中对整体改造—。的“:城中村”、危旧房等!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范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     —3,、不同?。功能组成的开发项】目根据各种性—质用地的比例确定项!目总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4、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第十三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表3-1规定!的或扩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村民使用原有房屋】用地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居民、【村民在?拆迁安置小区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并,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容积》率计算规则 【   》 , (一)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  : 1:。、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     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    【 3、非经营性的各!类地下室建筑面【积; 《  《   ?4、作为公》共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 《。   ? 5、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0米—净,高不小?。于3.6米且作为公!共通道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6、国家相关—规范中其他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     (!二)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     (三【)半地下《室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按下式折算后计【入容积率A′—=K×A —   —  式?中A′为半地下【室折:算面积K为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为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四)住宅!建筑层高超过4.8!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