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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使用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性质、功能及】用地情?况按表3-》1的规定《执行: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项目用地类别】 ? 《新区建设 【 旧区改造】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 居住 》 : 低层》(,≤3层) 》 《。 ≤35》 ≤1】.1 》 ≤40 【 ? ≤1.2— , 】。 多层【(4:6层) !。。 ≤32.》5 《 ≤2.0 ! ≤3—5 ≤2!.2 《 : 《 : 中高层(】79层) — 《 ,≤30 】 ≤:2,.4 【 ≤32.5 】 ≤2.【6, ! 》高层(≥10层)】 — ≤22 》 ≤4【.0 — ≤25》 : ≤4—.5: , ? —。 办公 】 ≤—35 》 ≤4.—0 ≤4!0 ≤】5,.0 — 【。 商业金融业】 》 ≤?50 — ≤5.0 】 ≤60 ! ? ,≤6.0 ! , 工!业品产售、》维修:。 : ≤45】 —≤1:.0 — ≤45》 《 , ≤1.《0 【 ? 》其他:公共:设施 】 ≤5?0 【≤3.0 !。 ≤60 — ≤3.【5 : ? 】 工?业 — 一类工业 !。 《≥30且《。≤5:5 ? 《≥0.?8,且≤:2.0 !    ! , 》 —。 二类工业》 : ? ≥30且≤【。50 ? ≥—0.6?且≤1.6 !   《 》  : ! 三》类工业 【 ≥30且≤】。45 — ≥0《.5且≤1.0【。 — , ,   【 】 普—通, 】。 仓库 ! ,单,层, 【≥40且≤6—。0 ≥0!.4且≤0.6 】  —  【。 , 【 多【层 : 《 ≥30且—≤50 《。 ≥0.9!且≤2.0》。   】。   】。 , 注1、本!表规:定的开发强度—为净建筑密》度和净容积》率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区外道路》等公共用《地,;  【   2、在旧【城,改造、更新、提升】。过程中对整体改造】的“城中村”、危】旧房等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范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3!、不同功能组成的开!发项目根据各—。种性:质用地的比》例,确,定项:。目总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4、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 第?十三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表3-1规定的或】扩,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   —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村民使用原【有房屋用地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居民:、村民在拆迁安【置小区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并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容?积率计算规则 !     (一】)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1、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 ?    《 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     3、】非经:营性的各类》地,下室建筑面积—; 《    》 4、作为》公共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 【    — 5、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0?米净:高不小于3.6米】且作为?公共通道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6、》国家相关规范中【其他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     —(二)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 , (三)半地下室】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按】下式折算后计入容积!率,。A′:=K×A《 ,  — ,  式中A′为半】地下室折算面积K为!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为?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四)《住宅建筑层高—超过4.8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