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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使用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性质、—功能及用地》情况按表3》-1的规定执行 】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 》 项目用地》类别 !新,区建设 《 《 旧区《改造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居住 — 低层》(≤3层)》 , , ≤35 ! ≤1【.1 】≤,4,0 【≤1.2《 ! ? 多?层(46层)— 》 :≤3:2.5 — : ≤2.《0 :。 ≤—35 ≤!2.2 】 】 ,中高层(79—层) ? : ? ≤30《 ≤2.!4 ? ≤3—2.:5 ? ≤》2.6 — 【 高层(≥】10:层) 【 ≤2《2 ≤】4.0 《 ,。 , ≤25 【。 》≤4.5 ! , : 》 办公 《 ,。 ≤35 ! ≤4【.0 《 ≤40 】 》。≤5.0 》 《。。 : 商】业金融业 — ≤50 ! 《 ≤5.0 —。 : : ,≤60? —。≤6.0 》 — , 工【业品产售《、维修 】。。 ≤45 【 : ≤1.》0 【≤45 !≤1.?0 《 : ? ?。。。 其他公共设】施 】≤50 《 》≤3.0 》 》≤6:0 ? :。 ≤3.5— : 【 工业 ! , ? 一:。类工业 — ≥30且≤!55 ≥!0.8且《≤2.0 — , :   《 :   — ! 二类工业 】 ≥30】且≤5?0 — ≥0.6且≤1.!6 —   【   【 : 三类!工业: ≥】30且≤45 【 《 ≥:0.5且≤1.0】 》  : 《 :  】。 : 《。。 普通? , : ?。 ?仓库 》 ? 单层 《 , ? ≥40且—≤60 【 ≥?0.4且《≤0.6 —。 , ? , ,   ! 《 ? 多层 【 : ≥30且】≤50?。 ≥【0.9且≤2—.0 】  》   ! :注1、本表》规定的开《发强度为净建筑密度!和净容积率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区外道路!等公:共用地;《。。 《     2、在旧!城改造、更》。新、提升过程中对】整体:。。。改造的“城中村”、!危旧房等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范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     3】、,不,同功:能组成的《开发项目根据各种性!质用地的比例确【定项目总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4、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 第十三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表3-1规】定的或扩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村民!。使用原有房屋用地】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居民、村民】。在拆迁安置小区【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并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十四条 容】。积率计算规则 !     (一)!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1、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     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    3、非经】营性的?各类地下《室建筑面《积; 《 ,     4【、作为?公共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 ?  ?   5、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0《。米净高不小于3.】6米且作为公共【通道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6、国家相关!规范中其他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     【。(二)?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     (!三)半地《下室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按下式折算后—计入容积《率A′?。=K:×A 》 ,     式中A!′为半地《下室折算面积K为】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为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四)住?宅建筑层高超—过4.8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