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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使用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性质、《功能及用《地情:况按表3-》。1的规定执行 【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项—目用地类《别 《 : 新区建》设 旧!区改造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居住 【 : 低层—(≤3?层) 】 ≤35 【 ≤1.1【 ? ≤40 ! ?≤1.2 】 》 多—层(46层)— ≤3!2.5 《 ?。 , ≤:2.0 《 《 ≤35 【 ≤2.2【 ? ? , 》 中高《层(7?9层)? — ≤30 》 ? ≤2.》4 ? ? ,≤32.5 【 ≤》2.6 《 》 : 高层(!≥,10层)《 — ≤22 ! ≤4.0 — ? ≤25 ! ≤?4.5 】 — 办公》 : 》≤35 !≤4.0 ! ≤40《 》 ≤:5.0 】 》 商业金融业! : ≤50 ! ?。 ≤5.0—。 : ? ≤60 — ≤6.【0 ! : 工业品【产售、维修》 ≤4!5 【≤1:.0 】≤,45 ?。 ≤1.】0 ! 其【他公:共设施 【 ≤《5,0 ? ≤3.0 ! , ≤6—0 —。 ≤3.5 ! 《 : 工业 】。 : 一类工业【 ≥3!0,且≤55 】 ≥0.8—。且≤2.0 【 ?。   —  ? ? 【 : 二类工业 】 《。 ≥30且》≤50 】 ≥0.6且≤1】.6 —。。   —   — : — 三类—工业 》 《≥30且《≤45 《 ≥0.】5且≤1.0 】  》。 — ,。 : !。 , 普通 — — 仓库 】 单层 】 ?≥,40且≤6》0 《 ≥0.4【。且,≤0.6 》  —   ! 》 : ? 多?层, 【≥30且≤》50: ≥0.!9且≤2.》0  】 —  】 注1、本表规定】的开发强度为净建】筑密度和《净容积率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区外道路等》公共用地; !    《。 2、在旧城改造】、更新、《提升:过程中对整》。。体改造的“城中【村”、?危旧房等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范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    3、—不同功?能组成的开发项【目根据各种》性质:用地的比《例确:定项目总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4、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第十三【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表【3-1规定的或【扩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   ?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村!民使:用原有房屋》用地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居?民,、村民在拆》迁安置小区》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并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十四条? 容积率计算规则】  —。   (一)—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 1、?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    《 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     【3,、,非经营性《。的各类地下室建筑】面积; 【     4、作】为公共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 》  :   5、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0米净高不小于3!.6:米且作为公》共通道?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 , 6、国《家相关规范中其他】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     》(二)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     (】三)半地《下室: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按》下式折算后计入容】积率A′=K×【A 【    式中A′为!半地下?室折算面积K为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为,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四,)住宅建筑》层高超过4.8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