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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一l的规】定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   在老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一平方米—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六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临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第十?五条 ?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