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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一l《。的规定   】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   在老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一平方米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六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    《 临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第十五条》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