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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一l的规定— :   ?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    在老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一—平方米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六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临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五【条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