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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章 建设用!。地 :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 第六条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 第七条《 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 ,(,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   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  ?   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    (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 第九条 —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 】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