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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建设!用地 》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 第五【条 :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 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 第八?条 :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     (—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   ?  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    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第九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 第十条 —。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