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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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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
第五条 】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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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 第七条 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 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 ?。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 (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 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第《九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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