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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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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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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
】。 ,。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
!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十,七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十九:条 城镇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 (?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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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第二】十二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
第二十】三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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