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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 :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   》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  !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 第:十七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 第十九条 — 城镇?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 ,  :   (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 ,    《 (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第二十!二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 ?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 【 第?二十三条 》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