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设备调试及试运行
12.4.1 联供工程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调试。在调试前应制定完整的调试方案。调试应按单机调试、分系统调试和整套系统联合调试的次序进行,未完成上一步调试内容时,不得进行下一步调试工作。
12.4.2 单机调试应由设备厂商负责实施,分系统和整套系统调试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12.4.3 调试前,应对主设备安装、汽水系统管路连接、油系统管路连接、烟气系统管路连接、燃气系统管路连接、电气接线以及通风系统、消防系统、控制系统等进行安装工程的检查且验收合格,土建工程应完工,地面应清扫完成。
12.4.4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规定进行测试。
12.4.5 燃烧设备调试时,应根据设备吹扫能力和烟道尺寸、长度确定停机后再启动的间隔时间。
12.4.6 联供工程设备单机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应制定单机调试方案或操作规程;
2 设备及管道的保温工作应完成,管道支吊架应调整到位;
3 调试需要的动力、介质、材料、机具、检验用仪器应符合设备调试要求;
4 调试范围内的施工脚手架应全部拆除,现场应清理干净,现场沟道、孔洞的盖板应齐全,正式的平台、楼梯、通道、栏杆应安装完毕;
5 现场正式照明应完善,事故照明系统应处于备用状态;
6 对调试设备在试运转时可能对人身或机械设备造成损伤的部位,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7 现场消防器材应齐备,消防水系统水源和压力应达到要求,并应处于备用状态;
8 现场排水系统及设施应能正常使用,积水应能排至厂站外。
12.4.7 联供工程设备单机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转动设备的电气接线检查和逻辑功能调校;
2 电动或气动控制阀门的控制接线检查和逻辑功能调校;
3 控制仪表的现场校验;
4 设备的联锁保护校验;
5 阀门单体动作试验;
6 电机的首次试运转;
7 单机试运转记录整理及验收。
12.4.8 发电机组启动调试应按说明书的要求依序进行。首次点火、定速及空负荷调试应包括下列工作:
1 原动机启动,盘车吹扫和摩擦检查;
2 机组打闸试验,包括就地打闸和远方打闸试验;
3 首次点火试验;
4 机组满速空负荷试验;
5 发电机组并网前试验;
6 燃烧调整试验;
7 机组停机试验;
8 机组各系统运行状态检查。
12.4.9 发电机组的带负荷调试应包括下列工作:
1 发电机组并网调试;
2 发电机组升负荷调试及满负荷试验;
3 原动机的燃烧调整;
4 发电机组的甩负荷试验。
12.4.10 满负荷调试阶段,发电机组还应进行下列试验:
1 发电机组并网模式试验;
2 发电机组孤网模式试验;
3 发电机组的并网-孤网双模式切换试验。
12.4.11 燃气发电机组的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机组各子系统的校准和调校;
2 机组内部安全保护系统的测试;
3 机组控制器的调试;
4 机组内部逻辑和功能的调试;
5 主断路器和并联系统的调试,包括并网的调试;
6 机组的性能测试,包括转速调节、电压调节、升(减)负荷能力等;
7 输入和输出信号通讯的测试;
8 带负荷运行测试。
12.4.12 联供系统发电机组的启动试运行调试应包括下列工作:
1 整套启动试运行前的条件检查及首次启动准备;
2 首次点火、定速及空负荷调试;
3 发电机组的并网及带负荷试验;
4 连续满负荷的可靠性考核试运行。
12.4.13 当联供系统配套余热锅炉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 5437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试。
12.4.14 余热锅炉、冷(温)水机组应分别进行下列制冷工况和供热工况的运行调试:
1 利用冷却水余热;
2 利用烟气余热;
3 同时利用冷却水余热和烟气余热;
4 直接燃烧燃气。
12.4.15 联供工程分系统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应制定分系统调试方案;
2 机组运行规程应制定完毕,运行人员应经培训具备上岗能力;
3 单机调试完成并应经静态验收合格;
4 有关的手动、电动、气动、液动阀件应调整试验合格,名称及开、闭方向标识应清晰;
5 设备及系统应命名挂牌,管道介质流向应标识清晰;
6 应具备可靠的操作和动力电源;
7 各水位计和油位计应有最高限值、最低限值和正常工作位置的标志;
8 转动机械应加注符合要求的润滑油脂,且油位正常;
9 参与调试的各种容器应进行清理和冲洗;
10 消防系统应可靠投运。
12.4.16 联供工程分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系统:
1 烟风系统;
2 给排水系统;
3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4 建筑消防系统;
5 燃气供应系统;
6 发配电系统;
7 控制系统;
8 制冷系统;
9 制热系统。
12.4.17 联供工程分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设备的联锁保护校验;
2 系统阀门的联锁动作试验;
3 电机的带负载试运转;
4 泵或风机的首次试运转;
5 系统管道的循环(加药)冲洗。
12.4.18 联供工程综合试运行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综合试运行前应制定详细的综合试运行方案;
2 联供工程应整体施工、经验收合格;
3 分系统应调试完毕,并应经验收合格;
4 通风系统和消防系统应投运;
5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投运;
6 进、排气口应干净无杂物;
7 冷、热用户端应具备运行条件。
12.4.19 综合试运行调试前的条件检查及准备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进行现场试运条件检查,安全、健康、环境等方面应符合规定,包括本规范第12.4.7条和第12.4.9条;
2 机务专业条件检查;
3 电气专业条件检查;
4 控制专业条件检查;
5 联供系统联锁试验;
6 燃气置换供应至原动机进口侧。
12.4.20 系统试运行应在综合试运行调试完成后进行。系统试运行连续时间不宜小于72h。当不能连续满负荷时,试运行负荷应在试运行方案中明确。
12.4.21 当联供系统由多台机组组成时,应进行联供系统所有机组的并列、解列特性测试。
12.4.22 联供工程试运行结束后应进行整套系统的性能测试,性能测试应包括下列指标:
1 主要设备额定出力;
2 主要设备能源利用效率;
3 单套联供系统最大制冷量、制热量;
4 联供工程最大制冷量、制热量;
5 联供系统一次能源综合利用率;
6 主要设备烟气排放参数;
7 主要设备噪声值;
8 主要设备振动值。
12.4.23 设备调试及试运行应进行记录,并应整理后存档。调试记录资料应包括单机试运记录及验收签证、整套系统启动调试大纲、分系统调试方案或措施、调试质量验收签证、调试报告、特殊试验方案及报告、并网试验方案及报告和性能试验方案及报告等。
12.4.24 对整套系统启动试运行中发现的系统性缺陷应在试运行后及时整改。对于运行中属于影响试运行安全且必须立即解决的问题,应停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