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31-2016 建标库

12.4  设备调试及试运行

12.4.1  联供工程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调试。在调试前应制定完整的调试方案。调试应按单机调试、分系统调试和整套系统联合调试的次序进行,未完成上一步调试内容时,不得进行下一步调试工作。

12.4.2  单机调试应由设备厂商负责实施,分系统和整套系统调试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12.4.3  调试前,应对主设备安装、汽水系统管路连接、油系统管路连接、烟气系统管路连接、燃气系统管路连接、电气接线以及通风系统、消防系统、控制系统等进行安装工程的检查且验收合格,土建工程应完工,地面应清扫完成。

12.4.4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规定进行测试。

12.4.5  燃烧设备调试时,应根据设备吹扫能力和烟道尺寸、长度确定停机后再启动的间隔时间。

12.4.6  联供工程设备单机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应制定单机调试方案或操作规程;

    2  设备及管道的保温工作应完成,管道支吊架应调整到位;

    3  调试需要的动力、介质、材料、机具、检验用仪器应符合设备调试要求;

    4  调试范围内的施工脚手架应全部拆除,现场应清理干净,现场沟道、孔洞的盖板应齐全,正式的平台、楼梯、通道、栏杆应安装完毕;

    5  现场正式照明应完善,事故照明系统应处于备用状态;

    6  对调试设备在试运转时可能对人身或机械设备造成损伤的部位,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7  现场消防器材应齐备,消防水系统水源和压力应达到要求,并应处于备用状态;

    8  现场排水系统及设施应能正常使用,积水应能排至厂站外。

12.4.7  联供工程设备单机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转动设备的电气接线检查和逻辑功能调校;

    2  电动或气动控制阀门的控制接线检查和逻辑功能调校;

    3  控制仪表的现场校验;

    4  设备的联锁保护校验;

    5  阀门单体动作试验;

    6  电机的首次试运转;

    7  单机试运转记录整理及验收。

12.4.8  发电机组启动调试应按说明书的要求依序进行。首次点火、定速及空负荷调试应包括下列工作:

    1  原动机启动,盘车吹扫和摩擦检查;

    2  机组打闸试验,包括就地打闸和远方打闸试验;

    3  首次点火试验;

    4  机组满速空负荷试验;

    5  发电机组并网前试验;

    6  燃烧调整试验;

    7  机组停机试验;

    8  机组各系统运行状态检查。

12.4.9  发电机组的带负荷调试应包括下列工作:

    1  发电机组并网调试;

    2  发电机组升负荷调试及满负荷试验;

    3  原动机的燃烧调整;

    4  发电机组的甩负荷试验。

12.4.10  满负荷调试阶段,发电机组还应进行下列试验:

    1  发电机组并网模式试验;

    2  发电机组孤网模式试验;

    3  发电机组的并网-孤网双模式切换试验。

12.4.11  燃气发电机组的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机组各子系统的校准和调校;

    2  机组内部安全保护系统的测试;

    3  机组控制器的调试;

    4  机组内部逻辑和功能的调试;

    5  主断路器和并联系统的调试,包括并网的调试;

    6  机组的性能测试,包括转速调节、电压调节、升(减)负荷能力等;

    7  输入和输出信号通讯的测试;

    8  带负荷运行测试。

12.4.12  联供系统发电机组的启动试运行调试应包括下列工作:

    1  整套启动试运行前的条件检查及首次启动准备;

    2  首次点火、定速及空负荷调试;

    3  发电机组的并网及带负荷试验;

    4  连续满负荷的可靠性考核试运行。

12.4.13  当联供系统配套余热锅炉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试。

12.4.14  余热锅炉、冷(温)水机组应分别进行下列制冷工况和供热工况的运行调试:

    1  利用冷却水余热;

    2  利用烟气余热;

    3  同时利用冷却水余热和烟气余热;

    4  直接燃烧燃气。

12.4.15  联供工程分系统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应制定分系统调试方案;

    2  机组运行规程应制定完毕,运行人员应经培训具备上岗能力;

    3  单机调试完成并应经静态验收合格;

    4  有关的手动、电动、气动、液动阀件应调整试验合格,名称及开、闭方向标识应清晰;

    5  设备及系统应命名挂牌,管道介质流向应标识清晰;

    6  应具备可靠的操作和动力电源;

    7  各水位计和油位计应有最高限值、最低限值和正常工作位置的标志;

    8  转动机械应加注符合要求的润滑油脂,且油位正常;

    9  参与调试的各种容器应进行清理和冲洗;

    10  消防系统应可靠投运。

12.4.16  联供工程分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系统:

    1  烟风系统;

    2  给排水系统;

    3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4  建筑消防系统;

    5  燃气供应系统;

    6  发配电系统;

    7  控制系统;

    8  制冷系统;

    9  制热系统。

12.4.17  联供工程分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设备的联锁保护校验;

    2  系统阀门的联锁动作试验;

    3  电机的带负载试运转;

    4  泵或风机的首次试运转;

    5  系统管道的循环(加药)冲洗。

12.4.18  联供工程综合试运行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综合试运行前应制定详细的综合试运行方案;

    2  联供工程应整体施工、经验收合格;

    3  分系统应调试完毕,并应经验收合格;

    4  通风系统和消防系统应投运;

    5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投运;

    6  进、排气口应干净无杂物;

    7  冷、热用户端应具备运行条件。

12.4.19  综合试运行调试前的条件检查及准备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进行现场试运条件检查,安全、健康、环境等方面应符合规定,包括本规范第12.4.7条和第12.4.9条;

    2  机务专业条件检查;

    3  电气专业条件检查;

    4  控制专业条件检查;

    5  联供系统联锁试验;

    6  燃气置换供应至原动机进口侧。

12.4.20  系统试运行应在综合试运行调试完成后进行。系统试运行连续时间不宜小于72h。当不能连续满负荷时,试运行负荷应在试运行方案中明确。

12.4.21  当联供系统由多台机组组成时,应进行联供系统所有机组的并列、解列特性测试。

12.4.22  联供工程试运行结束后应进行整套系统的性能测试,性能测试应包括下列指标:

    1  主要设备额定出力;

    2  主要设备能源利用效率;

    3  单套联供系统最大制冷量、制热量;

    4  联供工程最大制冷量、制热量;

    5  联供系统一次能源综合利用率;

    6  主要设备烟气排放参数;

    7  主要设备噪声值;

    8  主要设备振动值。

12.4.23  设备调试及试运行应进行记录,并应整理后存档。调试记录资料应包括单机试运记录及验收签证、整套系统启动调试大纲、分系统调试方案或措施、调试质量验收签证、调试报告、特殊试验方案及报告、并网试验方案及报告和性能试验方案及报告等。

12.4.24  对整套系统启动试运行中发现的系统性缺陷应在试运行后及时整改。对于运行中属于影响试运行安全且必须立即解决的问题,应停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