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 竣工验收
12.5.1 联供工程试运行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总体竣工验收。
12.5.2 工程竣工验收应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和本规范为依据。
12.5.3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设计、施工、监理和调试、主要设备供应商、运行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
12.5.4 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开工报告;
2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
3 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文件;
4 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容器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查验收单和检验试验记录,主要设备的出厂设计文件和图册;
5 现场设备、管道安装施工检查、检验和调试记录;
6 焊接工程工艺评定、作业指导书、无损检测以及验收记录;
7 隐蔽工程验收及中间试验记录;
8 设备及管道防腐、绝热检查验收记录;
9 设备试运转、调试以及功能性试验和检测记录;
10 单机、分系统及整套系统试运行记录;
11 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12 消防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验收材料;
13 主要设备操作和保养手册、零备件手册;
14 竣工测量报告和竣工图;
15 工程竣工报告;
16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12.5.5 验收材料的内容应完整、准确、有效,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2.5.6 竣工验收应按设计、竣工图纸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竣工图纸应真实、准确,工程量应符合合同的规定。
12.5.7 设施和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的要求,无明显的外观质量缺陷,且保养应完善。
12.5.8 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投诉和检验多次才合格的项目,应进行重点验收。
12.5.9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备案,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竣工资料,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移交工作,并应将所有竣工资料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