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31-2016 建标库

11  环境保护

11.0.1  联供工程污染物排放应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当原动机排放不能满足环保要求时,应采取措施。

11.0.2  带燃烧系统的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以及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有关规定。

11.0.3  联供工程应从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设备选型、降噪措施等方面控制噪声。

11.0.4  联供工程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地形及厂址周围环境敏感点的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布局,并应利用建构筑物、绿化物等减弱噪声的影响。主要噪声源应根据与相邻建筑物的相对位置,合理布置。对造成厂界外环境敏感点噪声污染的厂界可设置隔声墙或采取其他措施。

11.0.5  联供工程设备选型时应采用符合国家噪声标准规定的设备,且应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从声源上无法根治的设施、设备,应采用消声、隔振、隔声、吸声等噪声控制措施。联供工程噪声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11.0.6  原动机空气进、排气系统中应设置消声装置。

11.0.7  联供工程的进、排风口应布置在噪声非敏感区域。必要时,进、排风系统宜安装消声设备。

11.0.8  联供工程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11.0.9  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11.0.10  联供工程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声级应符合表11.0.10规定的限值。

表11.0.10  联供工程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声级限值

11.0.11  联供工程的振动设备应设置隔振基础。

11.0.12  联供工程管道与振动设备连接处应采取隔振措施。

11.0.13  联供工程周围环境振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的有关规定。

11.0.14  烟囱设置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有关规定。

11.0.15  联供工程所有废水、废油、烟气、噪声等排放,均应符合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