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消 防
10.0.1 联供工程的消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0.2 固定式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0.0.3 联供工程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0.0.4 建筑物内的站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接入所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
10.0.5 当联供工程发生火灾时,应具有切断燃气供应的措施。
10.0.6 站房内有燃气设备和管路连接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5%时,应报警,并应联动启动事故排风机;
2 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50%时,应联锁关闭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
3 自动报警应包括就地和主控制器处的声光提示。
10.0.7 民用建筑物内的站房的燃烧设备间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发电机组宜采用自动气体灭火系统,其他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0.8 联供工程集中控制室或消防控制室应有显示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工作状态的装置,并应能自动及在控制室远程关断燃气紧急切断阀。
10.0.9 下列设备和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
1 火灾自动检测、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及自动联锁系统。
10.0.10 联供工程应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标志和火灾报警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