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照 明
9.4.1 联供工程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不同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对应照度值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限定值。照明灯具应按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使用要求进行选择,选择光源时,应选择高效、长寿命光源。
9.4.2 联供工程的照明应设正常照明、备用照明和应急照明。照明电压宜为220V。正常照明电源应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接引,应急照明电源宜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9.4.3 当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2m时,电压应采用24V;当采用220V电压时,应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
9.4.4 燃烧设备间、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及燃气管道穿过的房间应采用防爆灯具及防爆开关,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9.4.5 燃烧设备间、辅机间、配电室、控制室的备用照明有效时间不应小于60min。
9.4.6 检修用的移动式灯具的电压不应大于24V,燃气发电机组保护罩内检修用的移动式灯具的电压应采用12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