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31-2016 建标库

9.3  通风与排烟

9.3.1  设置燃气管道或设施的房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送排风装置应采用防爆电气。

9.3.2  敷设燃气管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应设机械通风设施。

9.3.3  燃烧设备间的送风量应包括下列部分:

    1  燃烧设备所需要的助燃空气量;

    2  消除设备散热所需要的空气量;

    3  人员环境卫生所需要的新鲜空气量。

9.3.4  燃烧设备间、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敷设燃气管道房间的通风量,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表9.3.4的规定。

表9.3.4  通风换气次数

9.3.5  事故通风用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

9.3.6  联供工程通风系统的设计及进、排风口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9.3.7  发电机组送风口宜布置在靠近发电机的位置。当室外温度较高时,燃气轮机宜采用进气冷却。

9.3.8  联供工程站房的防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