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通?风与排烟
】
9.3.1!。。 设置燃气管道】或设施的房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送排?风装置应采》用防爆电气
】
,
9.3》.,2 敷设燃气管】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应设—机械通风设施
!。
9.3.3】 :燃烧设备间的送风】量应包括下列部分】
》
?。 1 《 燃烧?设备所需《要的助燃空气量;
!
:
》 :2 消除设—备散热所需要的【。空气量;
】
3【 , ,。人员环境卫生所【需要的新鲜空气量
!。
《
,9.3.4 燃烧!设备间、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敷设?燃,。。气管道房《间的:。通风量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表9.3.》4的规定
!
表:9,.3.4 通风换!气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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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5】 事故通风用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
《
9.3】.6 联供工【。程,。通风系统的设计及】进、排风口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
9.》3.7 发电机组!送风口?。宜布:置在靠近发电机的位!。置,。当室外温《度较高时《燃气轮?机,宜,采用进气冷却
!
?9.:3.8 》联供工程站房的防】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