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燃烧设备间及辅机间布置
9.2.1 联供工程站房宜设置燃烧设备间、辅机间、变配电室、控制室、燃气计量间、备品备件间等,并可设置值班室及卫生间等生活设施。
9.2.2 联供工程宜设集中控制室。控制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与燃烧设备间相邻时,相邻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主机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2 当控制室上方布置设备间时,控制室的顶板应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筑,设备间楼面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3 控制室室内环境设计应符合噪声、室温、新风等劳动保护要求。
9.2.3 联供工程站房的布置应符合冷、热、电生产工艺流程,做到设备布置紧凑合理,节约用地。当室外布置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和设备的要求对发电机组及辅助设备设置防雨、防冻、防腐、防雷等设施。
9.2.4 发电机组及冷、热供应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设备安装、检修、运输的空间及场地;
2 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0m;
3 设备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设备维修要求。燃烧设备间内设备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9.2.5 汽水系统应装设安全泄压设施。
9.2.6 外表面温度高于50℃的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隔热。对不宜保温,且人可能接触的部位应设护栏或警示牌。站房内外表面易结露的设备及管道应采取隔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