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余热利用设备
7.2.1 余热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参数和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GB/T 18431和《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GB/T 18362的有关规定。
7.2.2 余热利用设备的能效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7.2.3 余热锅炉及余热吸收式冷(温)水机可仅利用余热,也可加装补燃装置。设备选型应根据项目负荷及系统配置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2.4 当需要补燃时,燃气轮机余热利用设备宜采用烟道式补燃方式。
7.2.5 原动机与余热利用设备宜采用一一对应配置。
7.2.6 余热锅炉及余热吸收式冷(温)水机的排烟热量宜配置烟气热回收装置回收利用,排烟温度不宜高于120℃。
7.2.7 当内燃机冷却水余热利用时,余热利用设备的出口温度不宜高于75℃。
7.2.8 余热利用系统的自动调节阀的调节特性应满足原动机和余热利用设备的要求,自动调节阀的动作应由余热利用设备优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