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防雷接地
6.6.1 联供工程站房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执行。
6.6.2 联供工程附属建(构)筑物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6.6.3 燃气调压站、燃气架空管道、露天储罐应设置直击雷保护装置。
6.6.4 独立的建(构)筑物和辅助厂房建(构)筑物的过电压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 50064的有关规定。
6.6.5 联供系统的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
6.6.6 联供工程站房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不含发电机组)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设置公用接地装置,且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