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与计量
6.5.1 联供系统应根据发电容量、运行方式、接入系统电压等级等因素,配置发电机组本体及配电系统的继电保护装置。联供系统配电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的有关规定。
6.5.2 配电系统与公共电网联络线的继电保护设计应满足公共电网的要求。
6.5.3 联供系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有联锁停止发电机组运行的保护:
1 原动机事故停机;
2 通风系统事故停机;
3 燃气系统事故报警;
4 发电机组自身故障。
6.5.4 联供系统电测量仪表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的有关规定。
6.5.5 发电机组和公共电网的电量应分别计量。联供系统上网电量和用电电量的计量点处应设置单独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参数应满足当地公共电网的要求。
6.5.6 当联供系统与配电系统因故障解列后,控制系统应能监测配电系统并网点的电压和频率。当电压和频率均保持在允许偏差范围内2min后,发电机组应能重新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