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31-2016 建标库

6.4  电气辅助设施

6.4.1  联供系统的自用电源宜采用下列引接方式:

    1  当有发电机组电压母线时,供给接在该段母线上的机组的自用负荷应由各段母线引接;

    2  当发电机组与主变压器为单元连接时,供给该机组的自用负荷应由主变压器低压侧引接。

6.4.2  为重要用户供电和兼作备用电源的联供系统,当无外来电源不能启动时,应增设独立启动电源。

6.4.3  当联供系统采用提高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公共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补偿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的有关规定。

6.4.4  联供系统的直流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的有关规定。

6.4.5  当联供系统采用计算机监控时,应设置交流不间断电源,且满负荷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h。

6.4.6  联供工程的电缆选择、布线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