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6.4 】 电气辅助设施 】 , 6【.4.1  联供系!统的:自用电源宜采—用下列引《接,方式 ?。   【  1?  :当有发电机》组电压母线时供给】接在该段母线上的机!组的自用负荷应由各!。段母:线引接; 》 :     2】  当发电》机组:与主变压器》为单:元连接时《供给该机组的自用】负荷应由主变—压器低压侧》引接 — 6.4.2  !为重要用户》供电和?兼,作备用电源的联供】系统当?无外来电源不能【启动时应增设独【立,启,动电源? 》 6.4.3  】当,联供系统采用提高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公共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补偿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的【有关规?定 6】.4.4  联供】系统的直流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4:的有关规定 【 , 6.4—.5  当联供系统!采用计算机监控【时应设置《交流不间断》电源且满负荷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h 》 6.4.6】 , 联:供工程的电缆选择】、布线?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