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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电气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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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 联供系统的自【用电源宜采用下列引!接方式
! , 1 —当有发电《机组电压母线时供给!接在该段母》线上的?机,组,的自用负荷应—由各:段母线?引接;
! 《2 :。 当发电《机组与?主变压器为单元连接!时供给该机组—的自用负荷应—由主变压器》低压侧引接》
6【.4.2《 为重要用户供】电,和兼作备用电—源的联供系统当无外!来电源不能》启动时应《增设独立启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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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当联供—系,。统采用提高》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公共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补,偿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的有关规》定
6】。.,4.4? 联供系统—的,直流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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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当!联供系统采用计【算机监控时应设置交!流不间断电源且【满负荷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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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联供工程的!电缆:选择、布线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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