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 电气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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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联供系!统的:自用电源宜采—用下列引《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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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当有发电机》组电压母线时供给】接在该段母线上的机!组的自用负荷应由各!。段母:线引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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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发电》机组:与主变压器》为单:元连接时《供给该机组的自用】负荷应由主变—压器低压侧》引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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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为重要用户》供电和?兼,作备用电源的联供】系统当?无外来电源不能【启动时应增设独【立,启,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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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当,联供系统采用提高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公共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补偿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的【有关规?定
6】.4.4 联供】系统的直流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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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当联供系统!采用计算机监控【时应设置《交流不间断》电源且满负荷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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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 联:供工程的电缆选择】、布线?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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