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31-2016 建标库

4.3  设备配置

4.3.1  联供系统发电机组应针对不同运行方式确定设备容量,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当采用并网不上网运行方式时,发电机组容量应根据基本电负荷和冷、热负荷需求确定,单台发电机组容量应满足低负荷运行要求,发电机组满负荷运行时数应满足经济性要求。

    2  当采用孤网运行方式时,发电机组容量应满足所带电负荷的峰值需求,同时应满足大容量负荷的启动要求。单台发电机组容量应考虑低负荷运行的要求。

    3  当采用并网运行方式时,发电机组容量应根据发电和余热利用的综合效益最优原则确定。

4.3.2  发电机组台数应根据需配置的发电机组总容量、电气主接线及电负荷分布情况确定。

4.3.3  联供系统发电机组的容量和类型均不宜多于2种。

4.3.4  当供电可靠性要求高时,电源应考虑备用措施,可代替一路供电。

4.3.5  余热利用设备应根据原动机余热参数确定。温度高于120℃的烟气热量和温度高于75℃的冷却水热量,应进行余热利用。

4.3.6  联供系统年平均余热利用率应大于80%,年平均余热利用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1——年平均余热利用率(%);

          Q1——年余热供热总量(MJ);

          Q2——年余热供冷总量(MJ);

          Q3——排烟温度降至120℃时烟气可利用的热量(MJ);

          Q4——温度大于或等于75℃冷却水可利用的热量(MJ)。

4.3.7  确定联供系统设备容量时,应计算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且应符合本规范第1.0.4条的规定。

4.3.8  联供系统的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

          W——年净输出电量(kWh);

          Q1——年余热供热总量(MJ);

          Q2——年余热供冷总量(MJ);

          B——年燃气总耗量(Nm3);

          QL——燃气低位发热量(MJ/Nm3)。

4.3.9  发电设备最大利用小时数应大于2000h,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发电设备最大利用小时数(h);

          Wyear——发电设备全年发电总量(kWh);

          Cape——所有发电设备的总装机容量(kW)。

4.3.10  联供系统的节能率应大于15%,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r——节能率;

          B——联供系统年燃气总耗量(Nm3);

          QL——燃气低位发热量(MJ/Nm3);

          W——联供系统年净输出电量(kWh);

          Q1——联供系统年余热供热总量(MJ);

          Q2——联供系统年余热供冷总量(MJ);

          ηeo——常规供电方式的平均供电效率;

          η0——常规供热方式的燃气锅炉平均热效率,可按90%取值;

          COP0——常规供冷方式的电制冷机平均性能系数,可按5.0取值;

          M——电厂供电标准煤耗(g/kWh),可取上一年全国统计数据;

          θ——供电线路损失率,可取上一年全国统计数据。

4.3.11  联供工程的供冷、供热设备总容量应根据用户设计冷热负荷确定。当发电余热不能满足设计冷热负荷时,应设置补充冷热能供应设备。补充冷热能供应设备可采用压缩式冷水机组、热泵、锅炉、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等,并宜采用蓄冷、蓄热装置。

4.3.12  当有低温热负荷需求时,联供工程应利用低温冷却水余热及烟气冷凝余热。

4.3.13  联供工程烟风系统应根据设备阻力情况进行水力计算,并应满足机组正常工作的要求。烟道和烟囱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

4.3.14  发电机组应采用单独烟道,其他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各设备的排烟不得相互影响,且烟气不得流向停止运行的设备。

4.3.15  每台用气设备和余热利用设备的烟道上以及容易集聚烟气的地方,均应安装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4.3.16  烟道、烟囱的低点处应装设雨水和烟气凝结水收集和排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