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燃气供应系统及设备
5.1 燃气供应系统
5.1.1 燃气的成分、流量、压力等应满足所有用气设备的要求。
5.1.2 燃气供应系统应由调压装置、过滤器、计量装置、紧急切断阀、放散、检测保护系统、温度压力测量仪表等组成。需要增压的燃气供应系统尚应设置缓冲装置和增压机,并应设置进口压力过低保护装置。
5.1.3 燃气引入管应设置紧急自动切断阀和手动快速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应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联动。备用电源发电机组的燃气管道的紧急自动切断阀应设置不间断电源。
5.1.4 连接用气设备的管道上应安装配套的阀组。
5.1.5 原动机与其他设备的调压装置应各自独立设置。
5.1.6 联供工程所有燃气设备的计量装置应独立设置,且计量装置前应设置过滤器。
5.1.7 独立设置的站房,当室内燃气管道最高压力小于或等于0.8MPa时,以及建筑物内的站房,当室内燃气管道最高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时,燃气供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1.8 独立设置的站房,当室内燃气管道最高压力大于0.8MPa且小于或等于2.5MPa时,以及建筑物内的站房,当室内燃气管道最高压力大于0.4MPa且小于或等于1.6MPa时,燃气管道及其管路附件的材质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和无缝钢制管件;
2 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应采用法兰连接或焊接连接;
3 管道上严禁采用铸铁阀门及铸铁附件;
4 焊接接头应全部进行射线检测和超声检测,并应合格。
5.1.9 当联供工程站房设置在屋顶时,燃气管道可敷设于管道井内或沿有检修条件的建筑物外墙、柱敷设,管道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敷设的燃气管道应计算热位移,并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2 燃气立管应安装承受自重和热伸缩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
3 管道竖井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 管道竖井的外墙上,每楼层均应设置通向室外的百叶窗;
5 管道竖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5.1.10 燃气管道不得穿过防火墙、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易燃易爆品仓库、变配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
5.1.11 燃气管道穿过楼板、楼梯平台、隔墙时,应安装在钢套管中。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