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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维修!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 , 第十条 — 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各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代收和自缴的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所有产权初始!登记时全《额移交到市》房,产管理局实行—统一归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资金净收益!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管理!费用只能从维修【资金增值额中提取】具体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审核为准 【 :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资金的安全维修资!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实,行四级账户管理市房!产管理局在》银行设立维修—资金总账专户为一级!账户;?居住小?区、组团《或某个项目(—以下简称“小—区”)?的维修资金账户为】二级账户;》小区以幢为》单位的维修资金账户!为三级账户;—业主维修资金明细】账户为四级账—户 ? ,第十四条 》 ,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   ?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共同承?。担 :。     【共用设施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居住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 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划拨  】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划拨 】 第十六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七!条 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资: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 第十九》。条 : 市房产管理局和市!。财政部门应当—制定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制度等《。。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时代【管的维修资金账【目经市房产》管理局和《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市房产《管理:局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 ,售房单位将代为收】取的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一次性统一》缴存到市房》产,管理局的维修资【。金总账中市房产【管理:局不得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和!房地产?。交易等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