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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节能与能源利用 】 【5.1? 控制《项 5.1】.1 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青海!省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 5.1.】2 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 ! 5.1.3 !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5.1.】4 ?供暖系统应设—置热量计量装置【 《5.1.《5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得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 50034中【。的现:行值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