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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节能与能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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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控制项《
5.1.】1 : 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青海!省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
5.1.【2 ?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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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5!。.1:.4: 供暖系》。统应设置《热量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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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得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现行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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