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 经营管理 】 第十五—条  ?用管道?供,应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特—许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管:道,燃气:经营者?需具有与《其,供气:规模相适应的—供气能力、管理水平!和资:金,保障能力以保证安全!稳,定供气管道及瓶装燃!气,经营者?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 (:一)有稳定的气源】和符合?标准的燃气; 】   —  (二)有接卸】、贮存、灌装—。及残液回收等生产】装置; !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及消防设施!;   !  (四)有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 , ?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  :(六)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 】 第:十六:条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   (二)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燃气器具;】 《     —(三:)禁止充装和—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 , ,    — (:四)禁?止用槽车直接对钢瓶!充装燃气《或钢瓶?之间互充燃气— 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的主要?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的操?作、维?修人员及《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市级【或市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 ? ,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设立的—分,销站(?点)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 :第十九条 》 管道燃气用—户应向?燃,气经营?。单,位交纳的燃气设施】建设配套增容费【。。和工程安装费管道】燃气的销售价格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按钢瓶公称重量充!装燃气并及》时进行?残液回?收,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燃气—运输的车辆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有关部门办理的【运,输,车辆手续方可—。投入:使用其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 ? 第?二十二条 》。 燃气器具的销【售、使用、安—装、维修按燃气器具!的有关规定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