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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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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用管道供应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特许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管【道燃气经营者需【具有与其供气规模】相适应的供气能【力、管理水平和资金!保障能力以保—证,安全:稳定:供气管道及》瓶装燃气经营—者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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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稳定的气源和符!合标准?的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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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接卸—、,贮存、灌《装及残液回收等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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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及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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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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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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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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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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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燃:气器具;
》
》 (三—)禁止充装和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 (四)禁】止用槽车《直接对?钢瓶充装《燃气或?钢瓶:之,间,互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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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的主要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的操作!、维修人员及—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市级或市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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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设!立的:分销站(点)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向燃气经》。营单位交纳的—燃气设施建设配套】增容:费和工?程安装费《管道燃气的销售价格!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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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按》钢瓶:公称重?。量,充装燃气并及—时进行?。残液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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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从事燃气运】输的车辆《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有—关部:门办理的运输—车辆手续方可—投入使用其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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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销售、使【。用、:安装、维修按燃气器!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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