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用管道供应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特》许,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管道燃气经营者【需,具有与其供气规模】相适应的供气能力、!管理水平和资—。金保障能力以保【证安全稳定》供,气管道及瓶装燃【气经营者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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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稳定的气《源和:符合标?准的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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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接卸、贮】存、灌装及残—液回收等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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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及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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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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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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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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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燃气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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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禁》止充装?。和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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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禁止用槽车直【接对钢瓶充装燃【气或钢?瓶之间互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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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的主要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的操作、维》修人员及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市级》或,市,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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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设立的分销站【(点)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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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向燃!气经营单位》。交纳的燃气》。设施:建设配?。套增容费和工程安装!费管道燃气》的销售价格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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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按钢瓶公称》重量充装燃气并及】。时进行残液》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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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从事燃气运输!的车辆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有关部门!办理的运输车辆手】续方可投入使用其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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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销—售,、,使用、?安装、维修按燃【气器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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