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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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用管!道供应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特》许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管道燃气经》营者需具有》与其供气规模—相适应的供气能力】、管理水平和资金】保障能力以保—证安全稳定供气管】道及瓶?装燃气经营者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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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稳:定的气源和符—合标准的燃》气;
! (二)有【接卸、贮《存、灌装《。及残:液,回收等生产装—置,;
!。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及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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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有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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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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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燃气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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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充装和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
《 (四)禁止【用槽:车直接对《钢瓶充装燃气或【钢瓶之间互》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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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的!主要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的操作、维修!人,员及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市级或市—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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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设立的分!销站:(点)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向?燃气经营单位—交纳的燃气设施建设!配套增容费和—工程安装费管道燃】气的销售《价,格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按钢瓶公称重量】充装燃气《并及:时进行残液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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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从事》燃气:运输的车辆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有关部门办理的运!输车辆手续方可【投入使用其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销》售、:使用、安《装、维修按燃气器】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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