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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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用管道供【应,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特!许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管道燃气经营者需】具有与其供》气规模相适》应的供气能》力、管理水平和资】金保障能力》以保:证安全稳《定,供气管道及瓶—装燃气经《营者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有稳定的气源和!符合标准的》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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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接卸、贮《存、灌装及残—。液回:。收等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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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及消防设施—;
】 (四)—。。有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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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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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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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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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燃气器具;》
【 , (三)禁止【充装和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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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禁【。止,用槽车直接》对钢瓶充《装燃气或《钢瓶之?间互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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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的主要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的操作》、维修人员》及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市级或市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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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设立:的分销?站(点)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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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管道燃气用户应】向燃:气经营单位》交纳的燃气设施建】。。设配套增容费和【工程安装《费,管道燃气的》销售:价格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按?钢瓶公?称重量充装燃气并】及时进行残液回【收
【第二:十一条? 从事燃》气运输的车辆—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有!。关部门办理的—运输车辆手续方【可投入使用》其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销售、使】用,、安装、维修按燃】气器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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