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营!管理
》
第《十五条 用管道供!应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特许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管道燃?气经营者需具—有与其供气规—。模相适应的供气【能力、管理水平【和资金保障能—力以保证《。安全稳定供气—管道及瓶装燃—气经营者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 (一)【有稳:定的气源和符合标】准的燃气《;
:
!(二)有接卸、【贮存、灌装及残液】回收等生产》装置;?
:
?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及消防设!施;:
,
》。。 ? (四)有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
, ?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 (六)—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
【
,
第十六条—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 ,(,二)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燃,气器具;
—
:
? ?。(,三)禁止充》装和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
(】。四)禁止用槽—。车直接对钢瓶充装燃!气或钢瓶之间互充燃!气
《
第十七条 】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的主要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的操作—、维:修,人员及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市】级或市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
?
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设立的?。分销站(点)—。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向燃?气经营单《位交纳?的燃气设施建设配】套增容费和工程安】装费管?道燃气的销》售价:格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按钢!瓶公称重量充装【燃气并及时进行残】液回收?
第【二,十一条 》从事燃?气运输的车》辆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有关部门办理!。的运输车《辆手续方《可投入使用》。其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
第—二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销售、】使用、安装》、维修按燃》气器具的有关规【。定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