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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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用管】道供应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特许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管道燃》。气经营者《需具有?与其供气规模相【适应的供气能力、】管,。理水平和资》金保障?能力以保证安全【稳定供气《管道及瓶装燃气经营!。者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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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稳定的?气源和符合标—准的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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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接卸、贮存、灌!装及残液《回收:等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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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及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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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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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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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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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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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燃【气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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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禁止充装和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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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禁止用?槽车直接对》钢瓶:充装燃气或钢—瓶之间互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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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的!主要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的《操作、维修人员【及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市级或市【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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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设《立的分销站(点)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向燃?。气经营单位交纳的】燃气设?施建设配套增容费】和,工程:安,装费管?道燃气的销》售价格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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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按钢:瓶公称?重量:充装燃气并及时进行!残液: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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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从事燃气运输的!。车辆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有关【部门办理的运输车辆!手续方可投入—使用其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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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销售【、使用、安装—、维修按燃气器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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