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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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用管道?供,应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特—许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管:道,燃气:经营者?需具有与《其,供气:规模相适应的—供气能力、管理水平!和资:金,保障能力以保证安全!稳,定供气管道及瓶装燃!气,经营者?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 (:一)有稳定的气源】和符合?标准的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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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接卸】、贮存、灌装—。及残液回收等生产】装置;
!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及消防设施!;
! (四)有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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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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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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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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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 (二)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燃气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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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充装和—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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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禁?止用槽车直接对钢瓶!充装燃气《或钢瓶?之间互充燃气—
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的主要?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的操?作、维?修人员及《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市级【或市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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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设立的—分,销站(?点)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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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管道燃气用—户应向?燃,气经营?。单,位交纳的燃气设施】建设配套增容费【。。和工程安装费管道】燃气的销售价格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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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按钢瓶公称重量充!装燃气并及》时进行?残液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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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从事燃气—运输的车辆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有关部门办理的【运,输,车辆手续方可—。投入:使用其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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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燃气器具的销【售、使用、安—装、维修按燃气器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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