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 建标库

第七章 地下和空间保护利用

第六十条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埋深后埋浅的建设程序,力争使用地下综合管沟。

第六十一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高度控制区域内进行建设的,要符合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要求。城市高度控制区域在城市规划中确定。

第六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其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该建筑后退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H≤1.5(W+S)。

第六十五条 城市新建建筑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并能够与人防工程相结合,同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