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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 则 ! , , 第六十七条【 各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 第六十八条 】城,乡个人修建自住【的低层?独立或半独立式住】房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定 【 第六十九条【 有关名词》解释和计算规则【。以附录一名词解释】和附录二计》算规:则为:准 第七十条 !。本,细则由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9?年7月10日起施】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月1!。1日发布的》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榆政办发〔2【007〕《2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