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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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各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城—。乡个人修建自—。住的低层独》立或半独立》式住房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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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有关名词解释—和计:算规则以《附录一名《词,解释和附《。录二计算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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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本细则由》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9年【。7月:10日起《施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月11》日发布的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榆政】办,发〔200》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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