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 建标库

第六章 城市绿地和景观

第四十六条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第四十七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第四十八条 新建工程必须安排相应的绿地,其绿地率指标必须符合表十四规定。

表十四 新建建筑工程绿地率控制指标

注:①生产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除保证绿地率外,并按有关规定营造防护林带。
    ②屋面绿化面积和地面铺设草地砖面积不计入新建建筑的绿地率指标计算中。

第四十九条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表十五规定。

表十五 道路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五十条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第五十一条 公共活动广场周围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和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第五十二条 新建建筑物必须符合本区域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和色彩,外立面装饰装修应遵循适用安全、节能环保、美观大方,且与周围建筑和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 新建建筑宜采用坡屋面,其中居住小区、多层居住建筑必须采用坡屋面。

第五十四条 新建点式高层应单独设置,不宜采用底部裙房联接形式。

第五十五条 沿街原则不设置实体围墙。确需砌筑实体围墙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形式要美观,要与周边景观相协调,高度不宜超过2.2米。

第五十六条 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整幢楼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一层空调室外机安装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米。

第五十七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统一、合理、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第五十八条 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的,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得设置广告牌等设施。

第五十九条 在道路红线大于4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在规划、设计、建设时应考虑点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