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 建标库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条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表八计算,但离界后与建筑物间距小于消防间距或建筑间距的规定时,应按消防间距或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应按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控制。

表八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米)

注:①“H”指拟建建筑的规划控制高度,“i”指建筑日照间距系数,“B”指建筑沿遮挡面的宽度。
    ②当山墙尺寸大于16米时,其山墙面退界按条式建筑计算。
    ③点式建筑退界根据朝向参考条式建筑确定。
    ④综合楼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50%时,按居住建筑退让;居住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小于50%时,按非居住建筑退让。

第二十一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后退距离按表九控制。

表九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第二十三条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第二十二条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的要求外,同时应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等非市政配套类零星建(构)筑物;雨蓬、二层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外挑长度一般不得大于1.5米。

第二十六条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第二十七条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高速公路边沟(坡脚)的距离应符合表十的要求。

表十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高速公路的最小距离(米)

注:其距离是指建筑物与离建筑物最近的道路边缘(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距离。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离距离按表十一控制。

表十一 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米)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规定: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三十条 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规定: 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其它城市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确定。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十二的规定。

表十二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米)

第三十二条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7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第三十三条 条式高层建筑纵向长度不宜超60米,点式高层纵向长度不宜超40米,沿街建筑物长度不宜超过8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