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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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表八:计算:但离界后与》建筑物间《距小于消防间—。距或建筑间》距的规定时应按消防!间距或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应按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控制
表—八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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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H”【指拟建建筑的规划控!制高度?“i:”,指建筑日照间距【系数:“B”指建》筑沿遮挡面的宽【度
《 ②当】山墙尺寸大于1【6米时其《山墙面退界按条【。。式建筑计算
】 》 ③点式建》筑退界根据朝向参考!条,式建:筑确定
— ④综】合楼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50%时按》居住建筑退》让;居住《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小于—50%时按非—居住:建,筑退让 《
第二十一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后退距离按表【九控制
表九】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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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第二十二条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的要求《。外同时?应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
第?二,十四条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等《。非市:政配套类零星建【(,构)筑?物;雨蓬、二—层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外挑长度一般不】得,大于1.5米
!第二十六条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
:第二十七条》。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高?。速公路?边沟(坡脚)—的距离应符》合表十的要》求
表十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高【速公路的最小—距离(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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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距离是指—建筑物与离建筑【物最近的道路边【缘(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距离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离距【离,按表十一控制
!表十一 《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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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规定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三十条 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规定》 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其它城市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确定!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十二的规《定
表十—二,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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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7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
:第三十?。三条 条式》高层建筑《纵向长度不宜—超6:0米点式高层—纵向长度《不宜超40米—沿街建筑物长度不宜!超过8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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