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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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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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
? :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
【 :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旧区:为1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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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3000【平,方米旧区为》2,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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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旧区为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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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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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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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 “●《”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Ο”】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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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②《表中未列项目—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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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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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二控制但】。只要满足建筑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二【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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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榆林【市区的新区为铁【路以:西地区除新区和开】发区外均《为,旧区
》 《 ②镇的新—区、:旧区由各镇总—体规:划中明确 》
— ③?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均》按当:地新区指《标,执行
】 : ④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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