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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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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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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
【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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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旧区为150】0平方米;
!。 :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3000!平方:米旧区为20—00平方米;
! : (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旧区为20!米
!第五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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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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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
:注,① “●”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Ο》”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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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②表中未列项目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
! 第七条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二控:制但:只要满足建筑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
表二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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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榆林市区的新区】为铁路以西地—区除新区和》开发区外均为旧区】
? ②镇】的新:区、旧区由各—镇总:体规划中明确
! , 》③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均按当地新区指标!执行:
》 ④》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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