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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 , 第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 》 【。第四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 !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 【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旧区为1500平!方米; 《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3000平》方米:旧区为2《000平方米; 】。  《。   (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旧区为20】。米 【 , 第五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 注① “●”!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Ο”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     ②表中!未列项目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 ! : 第七条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 第八?条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二控制但只要!满,足建筑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 表二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 : 注?①榆林?市区的新《区,为铁:路以西地区》除新区和开》发区外均为旧区 !     ②】镇的新区、旧—区由各镇《总体规划中明确 】。 ?     ③—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均按》当地新?区指标执行 !     ④—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