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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用地 ! 第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 ! 《 第四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 —  ?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 【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旧》区为150》0平方?米;:  》 ,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3—000平方米旧【区为2000平方米!。; : :     (—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旧区为《20米 】 第《五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 , ,注① “●”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Ο”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     》②表中未列项目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 】 第七条【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 , 第八条【。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二控制但》只,要满足建筑》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二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 注①榆林!。市区的新区》。为铁路?以,西地区除新区和开】发区:外均为旧区 】。     ②【镇的新区、旧区【由各镇总体规—划中明确 !    ③》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均按当地》新区指标执行 】     ④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