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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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
!
— ,第四: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
【。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
》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
? 》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旧?区为1500平【方米;
》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3000《平方米旧区》为2000平方【米;
】。 , (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旧区】为2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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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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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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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 “●”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Ο”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
— ②:表,中未列项目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 ,
《
?。 第七条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
第八—条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二控制—但只要满《。足建筑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二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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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榆,林市区的新区为铁路!以西:地区除?新区和开发区外均】为旧区 《
— ②镇的》新区、?旧区由各镇总体【规划中明《确
?
: ③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均按当《地新区指标执行
!
④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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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