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 建标库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

第四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旧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3000平方米,旧区为2000平方米;
    (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旧区为20米。

第五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注:① “●”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Ο”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②表中未列项目,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

第七条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二控制。但只要满足建筑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二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注:①榆林市区的新区为铁路以西地区,除新区和开发区外均为旧区。
    ②镇的新区、旧区由各镇总体规划中明确。
    ③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均按当地新区指标执行。
    ④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