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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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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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
【 :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
,
《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旧区为150【0平方?米;
》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3000平方米】旧区:为2000平方米】;
【 (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旧区为】20米
! 第五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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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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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 :
注① “●【”,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Ο”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
②表!中未列项目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
》。
《 第七条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
,第八条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二》控制但只要满足建筑!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
:表二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
注①榆!林市区的新区为铁路!以西地区除新—区和开?发,区外均为旧》区
《 《 ②镇的新区、旧!。区由各镇总》体规划中明确
】
③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均按?当地:新区指标执行
】
, ④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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