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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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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及其他】有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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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届:满后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热企?业负责?但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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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企业维修供热!设施不得对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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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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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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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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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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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离,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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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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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因公益—建设确需进行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施工的必《须事先征求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的!意见: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供热?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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