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供】热设施?
《
第十二条 【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届满后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热企业负责但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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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热企业维修【供热设施不》得,对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
—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
】。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
,
?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
【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
》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离墙内;
【。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第十五》条 因公益建【设确需进行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施工的必须事—先征求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的意见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供热设施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