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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届满后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热!。企业负责但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 ,     供热企业!维修供热设》施不得对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    【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   《 ,。。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   —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 —   —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   【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离墙内; 】    》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因公益建—设确需?进行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施工》的必须事先》征求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的意见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供热设施—安全 《